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修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9.13
【实施日期】2002.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发〔2010〕279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2010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2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5(0)13【摘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一、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总页数】3页(P63-65)【关键词】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房;市政公用设施;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规章;主管部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J],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住建部令 及 原建设部令 1998年-2022年 全部

住建部令及原建设部令1998年.2022年全部导读:截至3月15日,住建部共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3份,建设部令168份(有效65份、己失效103份)!小编已完整梳理,并根据每部规章的施行、修订时间、效力状态进行了标注,点 击CTRL+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 习!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2020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施行) 第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施行) 第53号第52号第51号第50号 第49号第48号第47号 第46号第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废止《外商投资建设「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2018年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施行)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匚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施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第43号第42号第41号第40号第39号第38号第37号第35号第36号第34号第33号第32号第31号第30号第29号第28号第27号第26号第25号第24号第23号第22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 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施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施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 决定(2009年施行)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20号第19号第18号第17号第16号第15号第14号第13号第12号第11号第10号第9号第8号第7号第6号第5号第4号第3号第2号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己失效)第167号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施行)笫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施行)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施行)第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63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施行)笫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施行)第161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7年施行)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已失效)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第155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7年施行)(己失效)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51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施行)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施行)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施行)第138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已失效)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136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笫135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133号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第132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失效)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第13。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4号]【修改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6.29【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4号)《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经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民航局局长:李家祥2013年3月11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实用参考]201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实用参考]201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4b00944a02768e9951e73842.png)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GG年第2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GG]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GG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GG]938号)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G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黑建法〔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决定》的通知黑建法〔2019〕10号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为推进我省住建系统放管服改革,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取消我省住建系统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证明事项(一)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不再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或作废声明的证明。
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1.建筑业等各类住建系统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2.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二)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需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1.住建系统各类职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涉及申请人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受聘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相关岗位工作证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社保证明;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2.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备案涉及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证明;3.首次申请各类企业资质、资质延续、重新核定资质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符合简化审批情况的建筑业跨省变更、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企业外资退出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5.申请各类企业新办、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证书涉及申请人提供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凭证;6.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涉及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住建部建设部规章一览表(截至2016.3)

住部令00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部令008号 住部令007号 住部令006号 住部令005号 住部令004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 1 页
文 号 标 题 住部令003号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住部令002号 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部令001号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建部令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 建部令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部令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部令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部令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部令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 建部令161号 令的决定 建部令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部令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建部令155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建部令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部令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部令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部令151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部令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部令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部令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部令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部令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部令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部令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部令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部令142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部令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部令140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部令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部令138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部令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
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略)二、修改下列规章(略)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冀建法[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4〕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1日附件1。
第9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二、修改下列规章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鄂建[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等有关省直部门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关于实施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号)、《关于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的意见》(鄂建招〔2003〕06号)予以废止;二、对以下7份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四)《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五)《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六)《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七)《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附件1: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2部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2部政府规
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2部政府规章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要求,结合司法厅清理政府规章的要求和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我厅拟提出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废止建议。
为使政府规章修改更科学,保障企业发展和社会公众权益,现公开征求意见,望广大群众热情参与,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郑清惠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2021年9月26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

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0•【文号】新建法[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不得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2002年1月10日新建法〔2002〕4号)2001年8月以来,国务院和建设部对行政法规和建设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入世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已过适用期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予以废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沿用已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国务院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建设部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录列出,供各地参照:一、国务院令第319号决定废止的有关建设类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3.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4.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5.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6.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7.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8.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二、建设部令第92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2.《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7号发布)3.《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8号发布)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23日建设部令第41号发布)三、建设部令第106号决定废止以下部令: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令第29号发布)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3.《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令发布,商监察部同意废止)四、建设部建法〔2001〕143号文件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字〔90〕第151号)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施劳字〔92〕第49号)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建规〔1993〕112号)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