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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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641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考试科目: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西方法理思想史)

一、简答题(6题,每题l5分,共90分)

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2.简述法治与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

3.简述法律文化的概念。

4.简述霍布斯关于法的概念及特点的观点。

5.简述汉密尔顿关于司法权的认识。

6.简述罗尔斯关于法律制度的四个正义准则。

二、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述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思想。

2.如何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

参考答案

2012年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招生专业: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

考试科目:法学理论综合(含法理、西方法理思想史)

一、简答题(6题,每题l5分,共90分)

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法的作用一般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像任何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即因其自身性质所体现的局限性;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即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完全解决的。

所以,轻视法律的作用或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是错误的。反过来,将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极端的程度,也就是无视法律的局限性,同样是错误的。“法律万能论”的思想倾向在我们

现实社会中也是存在的。例如有人认为,凡事均应一一立法,或者认为立了法,什么事就都解决了,这种思想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2.简述法治与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

答:法治是指“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所谓政党政策,是指一定的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党的政策对法治具有指导作用,我国《宪法》、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2)法治对党的政策具有制约作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3)法律与党的政策关系的演变,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对人民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不是法律。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我国对法制建设长期不予重视,使它实际上处于停滞和无权威状况。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法制走上了健全发展的道路。

以上表述表明,法治和党的政策既是一个相互一致的关系,又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3.简述法律文化的概念。

答: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

法律文化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对待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法律文化涉及对待法律的精神方面,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律意识,但法律文化的范围不限于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有时也称“法制观念”、“法治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法律意识从主体来看,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三种。

4.简述霍布斯关于法的概念及特点的观点。

答: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都有自然权利和自由,但同时也受自然律的支配,这就是自然法的基本定义。所谓自然权利,指的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自由则是指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1)霍布斯关于法的概念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法律是一种命令,只是出于主权者的一致,是不需要理由的;

②主权者是唯一的立法者;

③法律必须成文、公开、明确地表明这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必须以某种程序确认有效的法律,以此区分法律和未授权的命令;

④正义的行为仅仅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辨识的,即正义就是法律秩序的运作;

⑤法律只对一国的臣民有效。

(2)对于自然法的特点,在霍布斯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自然法的效力表现为个人的自我强制与他人的自我强制相统一;

②永恒不变是自然法的基本特征;

③自然法是真正的道德哲学;

④自然法成为制定法,必须通过国家表现出来。在这里,霍布斯赋予了现代自然法理论所需要的所有基本形式、内容、元素及精神气质。

5.简述汉密尔顿关于司法权的认识。

答:古今中外关于司法独立的经典论述莫过于汉密尔顿的司法独立思想。汉密尔顿认为,在三种权力中司法权是最弱的一个,应予扩大,起码应使之保持独立,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个权力的侵犯。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汉密尔顿关于司法权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因为法院对于宪法和法律有解释权。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而要做到法院独立,则必须使法官的任职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影响,能保持独立。这种独立是相当重要的,它对于“保卫宪法与人权具有同样重要意义”,

(2)法官的独立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影响的重要因素。而要如此,就必须实行法官的终身制,使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这样才能使法官无后顾之忧,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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