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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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万无一失,尚正公证处又派员赶赴B省。经过比对 卷宗档案,尚正公证处持有的公证书与天正公证处留卷的公 证书近乎一致,但还是发现了关键的不同之处。
1、公证词页,卷宗里使用的是定式公证书第34式,公 证事项为“签名”,公证词近证明委托人的签名属实。当事 人持有的公证书使用的是第1式,公证事项为“委托”,公证 词的证明内容更为广泛。
同日,杨莉将借款递交给杨晓旭。
房产交易中心
11月9日,王霞在房产交易中心发 现手上持有的房产证和共有权证均系假证, 名下房产已抵押给典当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 向尚正公证处反映情况,称从未到B省做过委托公证, 也未向典当公司借过钱。提请复查典当合同公证。
刘东辉拿走了王霞 三人身份证、户口 簿、婚姻证明和房 产证等的复印件。
案件总体特征
二、案件牵涉诉讼众多,共涉及四个不同性质的诉讼。 因为案件无法侦破,导致真正的侵权人并未参与到侵权诉讼 之中。诉讼在杨莉、典当公司、王霞和两个公证处之间展开, 而这几方当事人其实都是案件的受害者。
案件总体特征
三、由于案情的复杂和曲折,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了一 些非法律因素的介入。王霞在漫长的处理过程中,借助诸多 媒体报道,希望借舆论压力帮助案件解决。并且多次到各级 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往往使公证处处于非常尴 尬的境地。所以,我们还是要尽最大可能的保证办 证质量,避免争议案件的发生。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三、在办证细节上,此案还给我们带来一个重要启示。对 其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要认真核实。从公证书编号、时间、 公证员签章到公证事项、公证书内容,都应该不厌其烦的认真核 实,不给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对于其 他公证处以及行业外证书使用单位对 本处出具的公证书进行核实时,也应 尽力配合,利人利己,防患于未然。
一、各种新形式公证争议案件的频频出现,离我们并不 遥远,往往会牵扯公证人极大的精力来应对。本次介绍的是 一个外省市真实发生的案例(相关机构和姓名都是化名)。 其实,类似的涉嫌诈骗犯罪的公 证争议案例在我们新区也已出现。 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同时 也要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二、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没有展开诉讼中的审理细节。 但是仅凭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公证处预 防纠纷和审查证明材料的作用(或者说责任),被无限放大 了。法院裁判暂且不论是否合理,但足以再次为我们新区公 证人敲响警钟,即: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涉访涉诉公证争
2、团伙作案,作案行为地涉及 两个省份,相距较远。
案件总体特征
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 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
3、犯罪嫌疑人非常了解房地产抵押流程细节,比如: 特意将委托公证书中身份证复印件的照片变更为真人照片。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嫌疑人非常清楚房产部门有房产所有人 的身份证存档,如果用假人照片的身份证 复印件,可能被发现。
购房者:杨晓旭
9月25日,刘东辉称杨晓旭愿意 购房,并以核实房屋信息为由,让王 霞提交了房主三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房产 证等的复印件。10月27日,王霞三人与杨晓旭在房产 中介店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证、共有权证 由中介代为保管。
大学生:杨莉
2011年暑假,杨莉上网寻找工作 机会时认识杨晓旭。杨晓旭称能为其提供 工作,工作内容为:作为代理人帮客户去公证处和房 管部门办事。并要求杨莉在全程都要自称为客户王霞 的侄女。杨莉同意并于9月21日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交给杨晓旭。
假冒王霞一家三口 申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托公证的人
天正公证处
受害房主:王霞
诈骗帮凶:杨莉
尚正公证处
南山宇联典当公司
房产交易中心
诉讼发起情况:
1
典当公司发起了一个合同之诉,被告为王霞一家,要求实现抵押权。
2
王霞发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撤销抵押登记。
3
王霞还提起侵权之诉,被告为尚正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并赔偿损失。
案件总体特征
四、公证争议形式较为少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往 常频繁爆发的家庭成员之间隐瞒情况、骗取公证文书的情况 不同,本起争议是一个犯罪行为引起。这给我们公证行业敲 响了警钟,每天忙碌于公证办理一线的 公证人员,务必要小心提防,公正已经 被一些犯罪分子盯上,成为了其实施作 案行为的利用条件。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公证争议案件评议
房主:王霞
王霞,与其丈夫张刚、女儿 张琴,三人共有坐落于某省明都市 太池路的住房一套。2011年8月,三人欲出售 这套住房。遂将售房信息刊登在多家房产中介 及媒体上。
中介:刘东辉
2011年9月13日,自称为房 产中介的刘东辉主动与王霞取得联系, 称有位名为杨晓旭的客户欲购买王霞家的房 产。王霞带刘、杨二人看房后将钥匙交给了 刘东辉。
天正公证处
10月20日,三个自称王霞、张刚和张 琴的人到B省天正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
委托书内容为:三人委托杨莉作为代理人,使用王霞 一家位于明都市的房产进行抵押借款活动。三人提交了身 份证、户口簿、婚姻材料、房产证及杨莉的身份证复印件。
天正公证处依据公证书格式之三十四式出具了公证书。
南山宇联典当公司 2011年11月1日,杨莉持天正
杨莉虽有过错,但不是公证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免责;
王霞将房证交付中介保管是正常的交易习惯,没有过错,免责;
典当公司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未说明理由。
案件总体特征
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 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
1、犯罪嫌疑人与公证当事人无任何关联性,躲在幕后 指挥“傀儡”杨莉。公证处自始至终都未曾与犯罪嫌疑人有 过接触。
09.25
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房产证、 共有权证由中 介代为保管。
10.27
完成房屋抵 押登记手续 并交付借款。
11.02
10.20
假王霞及其 家人到B省 申办委托公 证。
11.01
签订典当 借款合同 并公证。
案情发展时间梳理
11.09
王霞在发现受 骗、报警并提 请公证复查。
公证复查情况
接到王霞的反映之后,尚正公证处立即调取卷宗,电话 联系B省的天正公证处,电话中天正公证处确认涉及的委托公 证确实是他们出具的,且委托书内容一致。
2、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后,卷宗 里身份证上照片均系三个假冒者的照片,而 当事人持有公证书附的是王霞三人真实的身 份证复印件。
经公安部门侦查,确定这是一起精心 设计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非常 熟悉房地产抵押和公证办理流程,且具 有相当的反侦察能力,至今尚未侦破。
假中介:刘东辉
骗房者:杨晓旭
公证处出具的前述委托公证书,以代理人身份 与南山宇联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借款 64万元,以名都市太池路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
尚正公证处
随后双方到尚正公证处办理了典当借 款合同公证。尚正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11月2日,杨莉及典当公司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成房 屋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典当公司支付60万元借款给杨莉, 其余4万元作为综合费及利息进行了预扣。
4
典当公司发起侵权之诉,被告为王霞一家、尚正公证处、天正公证处、杨莉。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典当公司损失为60万元。 尚正公证处在公证办理时,没有核实委托公证书的真伪,未尽 到审查义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天正公证处虽有过错,但出具的公证书并未直接使用到典当借 款活动中,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免责;
案件总体特征
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 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
4、犯罪嫌疑人对公证非常精通。公证行业在2011年10月1日才启 用公证书新格式,而犯罪嫌疑人就已掌握。格式的变更是为了让公证处 放松警惕。因为在实践中形式审的公证词(第34式)需要核实的力度较 大,而实质审的公证词(第1式)只需要做一般性核实即可。同时,嫌疑 人没有直接编造一份假的公证书的原因在于, 如果公证处或产权部门向B省天正公证处核实 的话,这个公证书号确实存在,而这样的变 造通过一般核实是无法知晓真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