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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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调整、规范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做好公司劳动关系的基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中劳动关系是指在现有法律适用条件下,公司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公司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双方按照“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招聘负责人应当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身体健康情况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凡员工在一个月内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外,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新招聘的员工,应在分配实习岗位的一周内,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的签订,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岗位(工种)”名称,按第一个实习岗位的工种名称填写;
(三)新员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期满后,由双方协商,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五)劳动合同书中乙方(劳动者)的简明情况,由员工本人填写,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核对;单位名称的填写必须按规范的单位名称填写。

(六)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的,必须在“试用期限”及“试
用期报酬”栏以斜划线划除,不能空项。

(七)《劳动合同书》必须使用蓝黑色、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和签字。

双方没有约定事项的,应在《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甲乙双方的约定事项中用斜划线划除;双方有约定事项的,应在《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甲乙双方的约定事项中规范填写;如果约定事项较多,可将约定内容打印,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附于《劳动合同书》中。

(八)《劳动合同书》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涂改。

第六条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双方可约定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岗位(工种)”栏,属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冶金工业部,1981年9月)的规定标准填写。

第八条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合同期满时,服务期仍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按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为一名劳动者支付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专
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每月500—2000元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

第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与公司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后订立或续订,连续两次);
(三)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认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自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签订完成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新签劳动合同上加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和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或公司行政章),同时按照当地劳动备案部门的要求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甲乙双方约定事项处(无约定事项的则该处不盖)加盖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后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为规范管理,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工资变动、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

应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合同期限不变),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变更项,对变更内容作
相应登记,加盖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劳动合同变更的签订日期,应为员工工种变动起薪日,办理程序和新签劳动合同相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员工所在部门应当在合同期满四十五日前,把续签或终止的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部门意见后三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员工所在部门,并通知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订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到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二)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与员工本人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合同内容无任何变动的,应在《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延部分作相应登记,合同内容有变动且属于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之内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文本。

(三)续签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必须在“试用期限”及“试用期报酬”栏以斜划线划除,不能空项。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供《试用期考核表》或其他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并向员工说明理由;
(二)属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应当提前三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提交个人书面申请);
(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交员工个人《劳动合同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离职前必须提交职业健康检查表,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考核表和个人申请,上述资料在次日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三日内为员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十五日内完成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其他手续不予办理,如离职人员的失业登记手续等。

第二十条不在试用期内,属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同时提交员工个人《劳动合同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离职前必须提交职业健康检查表,以上资料齐备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通知其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在十五日内完成离职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工作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解除合同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为:
(一)所在部门应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如《试用期鉴定表》。

(二)所在部门应提供违纪员工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部门意见、违纪员工个人《劳动合同书》原件,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拟发解除其劳动合同意见交公司领导讨论,经讨论同意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处理意见后,拟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按照《劳动合同法》,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属于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济补偿标准
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二十七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台帐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到期时间、岗位及合同续签情况建立台帐,同时做好台帐管理,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进行备案。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招聘员工时,原则上不得招聘公司因违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确实需要招聘的,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员工与公司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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