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贵州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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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52/T28~30-1991《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地方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企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本标准与DB52/T28~30-1991相比主要变动为:
——将原三标准合并变为一项,章节编为6章;
——增加了“前言”;
——将“标准备案”单独编为一章;
——将标准编制程序及具体方法、要求分别列为两章,并增加了“标准的修改”、“标准的复审”两条。
——将条文、规定删繁就简,篇幅由49页,精简为12页;
——调整、简化了多余表格及内容。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贵州省标准化协会修订起草。
本标准主要修订起草人:杨远猷、张振俭、钟应林、杨黎。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如下:
DB52/T28首次发布于1986年,DB52/T29首次发布于1983年;1988年对两标准进行第1次修订,并同时发布DB52/T30;1991年进行了第2次修订,2004年第3次修订。
精品
贵州省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备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1.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的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黔质技监标【1996】005号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质技监标【2001】67号关于改革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加强标准化信息统计工
作的通知
3 总则
3.1 地方标准编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b)农产品、名特产品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
c)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
d)资源利用及能源节约方面的要求;
e)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的通用技术与管理要求;
f)防止欺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制订的要求。
3.2 企业标准编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
b)企业内部应执行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
c)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技术要求。
3.3 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GB/T1.1、GB/T1.2的规定。
3.4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权限规定如下:
a)地方标准原则上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b)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c)某些区域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d)地方标准统一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
3.5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或授权的法人代表批准、发布,在企业内实施,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3.6 编制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
3.7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4 标准编制程序
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提出制标项目——列入制标计划——编写标准草案——审查标准草案——报批标准——发布标准。
5 方法与要求
5.1 提出项目阶段
5.1.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制标项目。
5.1.2 提出项目时,可按本标准表3填写制标申请。一式三份报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审批。
5.2 列入计划阶段
5.2.1 标准发布部门应根据表3《制标项目申请表》,结合实际情况对提出项目进行认真审批。5.2.2 通过审批的项目应按本标准表4审查填写《标准制、修订计划表》,列入当年任务或下一年度制标计划。
5.3 标准的起草
5.3.1 项目批准后,提出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力量,成立标准编制起草小组,调研、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试验验证,并按GB/T1.1、GB/T1.2要求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技术内容复杂的可首先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按本标准表5、表6要求征求意见汇总后,再形成送审稿。5.3.2 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时,还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5.3.3 《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任务来源,制、修订的必要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情况。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成员、参加成员等。
b)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依据,修订标准应对主要修订指标及内容作出说明;
c)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d)国内、外同类标准(产品主要指标)水平的对比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e)确立标准内容性质及废除有关现行标准的建议;
f)其它说明事项,如参考标准及技术资料的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5.3.4 技术性强的标准,还应对主要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反复检测、验证,并提出《标准试验验证报告》。
《标准试验验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验证目的、验证所采用的方法、验证数据的取得及汇总,验证结果的分析、评价、结论。报告中的内容、数据可通过实验获得,也可从实际生产中获得,并应准确可靠。
5.3.5 对需要有标准物质对照方能执行的标准,应制备相应的物质标样。
注:《标准试验验证报告》也可并入《标准编制说明》中编写。
5.4 标准的审查
5.4.1 起草部门在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后,标准批准部门应负责组织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5.4.2 参加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的成员应由生产、使用、科研、标准管理、检验及大专院校等部门中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组成。已成立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行业,其标准的审查应以专业委员会为主进行。参加审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七人,不多于二十人。
5.4.3 标准审查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协商,求得意见一致。有重大分歧的,应由标准批准部门协调、仲裁,并将其结果通知参加审查的各单位。
5.4.4 审查标准的形式,可采用函审或会审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由组织审查部门决定。5.4.4.1 采用函审时,应按本标准表5的规定发出《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及标准送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