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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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统筹〔2008〕1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一)硬件配置。村(社区)按“1+13”标准进行配置,即1个村(社区)配置13项公共服务设施。同时,根据各自特色配套2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13项公共服务设施具体为:
1.设有劳动保障站,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设有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3.设有人口计生服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设有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按照公安部《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及省、市委有关要求设置警务室,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6.设有全民健身设施(场地),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7.城镇社区设有农贸市场,镇区按照500米左右服务半径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农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左右。
8.设有日用品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9.设有农资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10.设有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11.设有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12.因地制宜地设置集中或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13.根据聚居人口设置相应的教育设施。社区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幼儿园1处,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左右。
2项可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为:
1.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设公交招呼站。
2.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设集中停车场,按照每户配置0.3-0.5个标准停车位的标准进行修建。
(二)软件配置。
1.村庄规划;
2.村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等;
3.安全文明公约;
4.社会治安管理办法;
5.村(社区)设立团支部(团小组)、妇联、社区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有条件的可建立工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协会、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
6.村委会(社区管委会)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政务)公开制度等。
二、新居工程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配置标准
(一)配套设施。新居工程按城镇居住小区的标准配套,暂时达不到标准的,按不低于“1+11”过渡性标准配套社区服务、文化健身、公共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新居工程过渡性标准具体如下:
1.设有小区放心店(周边无配套商业设施的),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人口规模大于100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设有小区就业服务站,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人口规模大于100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3.设有小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4.设有全民健身广场,占地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需设置健身器材;布置集中广场和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小区用地面积30%。
5.设有功能完善配套的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6.设有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人口规模大于100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7.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农贸市场。
8.设有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9.临街设有公厕,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可与临街建筑进行叠建)。
10.设有停车场。对于机动车,按照0.5辆/户;非机动车,按1-2辆/户的标准修建停车场(需考虑大型停车位)。
11.小区广播电视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二)基础设施。
1.小区内道路硬化率达到100%。
2.电力、安全饮用水、电话入户率达到100%,光纤电视入户率达到90%以上,有条件的新居工程天然气入户率达到100%。
3.做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4.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5.因地制宜设置小区邮政设施。
(三)软件配置。
1.依法设立业主大会。
2.建立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定期到集中居住区了解情况的制度。
3.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
4.新居工程小区成立团支部(团小组)、妇委会(妇女小组)、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
附件:
1.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硬件部分)
2.新居工程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配置标准
附件1:
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
(硬件部分)
附件2:
新居工程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
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