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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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进出口银行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建立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补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进出口银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五条进出口银行应依托国家信用支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出口信用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在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业务可分为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两类。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不得利用政策优势开展不公平竞争。

第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改进和加强普惠金融服务,采取与银行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可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认定及划分动态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十条进出口银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进出口银行应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选派,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三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调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资本管理规划方案、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案、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八)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架构以及一级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一级子行(子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动资本金事项等作出决议;

(九)审议子公司的章程;

(十)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审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十一)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进出口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审议批准年度报告;

(十三)积极发挥部际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的反馈意见;

(十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职

责。

第十四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在落实国家政策、制定经营战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战略、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作用,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进出口银行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要求,勤勉、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董事每年应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

部委董事应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部委董事如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及时提请派出部委确定继任人选。

第十六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七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部委董事。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进出口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对政策性任务执行情况和配套支持政策进行研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并对风险管理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

(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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