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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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任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拟任职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初始动议。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事先需报区委组织部或区相关领导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属于区直部门管理的镇站所负责人事先需报区直相关部门通气、审查的,在民主推荐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主推荐。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召开推荐会时,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书记和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当在获得推荐票数位于前列的人员中确定,且其获得的推荐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七条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考察方案,征求意见。
(三)发布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基本情况,拟任职务。考察组人员组成,联系电话等。考察预告可以以张贴的形式发布,也可以在干部大会上口头发布。
(四)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考察、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是: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镇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村、社区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考察参加人员范围为,人员较多的为党(总)支部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人员较少的为党支部全体党员。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考察组由有组织人事干部、纪检干部参加的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
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八条酝酿。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上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范围一般为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
根据需要,还要征求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意见。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需听取纪检监察、计生、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的,要在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前,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负责组织工作的党委成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无记名填写干部任用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票的方能通过。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任职。实行提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拟提拔任职的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职分为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非选任制的干部一般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章竞争上岗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岗位、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开岗位、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包括: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第五章交流、回避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