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
(异地绿化费核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快城市基础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异地绿化费核定)工作,加强绿地建设情况监督,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其它区、市、县可参照施行。
三、办事程序
(一)受理凡申办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核定的建设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审核申请表》一份。
2、市规划局审批的1:500 规划总平图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复印件须同原件大小复印,不能拼接)。
3、绿化竣工总平面图一份(绿地竣工后,由申报单位经具勘测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绿地竣工图)。
4、规划局核发的建筑红线图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套(核验原件)或
房
产处竣工建筑测量报告总表一套(核验原件)。
7、分期实施项目需要提交前面几期的核定意见表
8、其他材料。
(二)审核
1、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按报建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对绿地指标进行审核,并对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建设项目核定绿地率指标,存在指标差欠的异地绿化费按项目申报时收费标准计算核定。
2、为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核发制度,即: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第一审核人进行审核,由第二审核人进行核发。
(三)审核时限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经办人在四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人核发《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绿地率指标核定表》(异地绿化费核定单)。
四、绿地起止界的确定及绿地面积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的确定:①绿地边界在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则算到红线。②距房屋围护结构外边线1.0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③开敞式院落组团
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应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 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说明: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
2、私家花园绿地面积计算:当居住建筑宅旁(宅间)绿地设计为私家花园, 经业主共同约定且明确私家花园由物业公司统一实施并管理的,按私家花园用地面积的30% 折算绿地面积。
3、屋顶(构筑物顶)绿化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建筑物地下室顶板上方做环境绿化使用时,地下室顶板面标高如至少有一边低于临近道路标高0.6 米,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 米时, 按地下室顶板上方做绿化种植面积奖励绿地面积。
(2)建筑物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上方做环境绿化使用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板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的距离小于0.6 米或顶板面标高高出室外道路地坪标高不超过 3.0 米,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 米时, 按地下室顶板上方实际绿化面积的50%奖励绿地面积。
(3)其他建筑高度不超过40 米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作覆土厚度不小于0.4 米的绿化时: 屋顶绿化面积达60%以上的,可按屋顶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达不到60% 的,按实际绿化种植面积的20%奖励绿地面积。(注:屋顶绿化应按相关规范设计和施工)
4 、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测量的绿化面积奖励绿地面积。
5 、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①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 米的,树距合理,定植成活后覆盖率达到70%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
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 1 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6、植草砖铺地:植草砖铺地概不计入绿地面积。
7、树阴式停车场的绿地面积计算:对于露天停车场按
标准停车位设置,地坪为植草砖铺地,每个车位有一棵胸径大于10厘米的乔木的树阴式停车场按车位面积的20%奖励绿
地面积。
8、代(待)征绿地的绿地面积奖励: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
绿地率指标审核(异地绿化费
缴纳)时,应当完成代征绿地基本绿化,我局可根据代征绿地完成的程序、质量和认建认养协议等进行绿地率指标奖励。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审核办法:
1 、“定性不明、定界不明”的项目:对于总平方案已由市规划局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如其总平面图上内部用地性质标注不明,或绿地界限不清,则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完善总平面图,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如用地性质发生变化,原则上应送市规划局重新审定后再报我局。
2 、单位内部的建设项目:依据我局以往的绿地普查档
案(现按二00五年的),凡达到《条例》规定的30%或35% 绿地率指标的单位,原拆原建项目不再征收异地绿化费;否则,按《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核定收费。
3、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对于立项、投资计划、规划红线、总平方案均已由有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但需要分期开发且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前期开发项目的绿地面积,超出法定绿地率指标部分,可以计入后期开发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对于整体规划绿地率达标,但前期开发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指标的项
目,可按前期项目核定异地绿化费的20%至30%预收部分费用,待整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完成后总体核算补差,总体达标后退还预收款。
4、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的项目:建筑物加层或局部改建项目,按建筑物投影面积核定收费。
5、农民新居工程等工程异地绿化费减免:报建单位应持相关部门的文件,在没有重大侵占绿地行为的情况下办理异地绿化费减免和绿地率指标审核。
六、旧城改造及新区开发的界定
1、原则上,二环路以内(含内侧)地段,按旧城指标计算审核;一环路以外(含外侧)地段,按新建指标计算审核。
2、二环路外侧,对于原拆原建的建设项目,如具备待拆旧房的产权证书及其危房鉴定书,或1992 年(含1992 年)以前的征地或划拨土地手续的,可以认定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新征农田或其它用地,均认定为新区开发建设项目。
3、三环路以外,均按新建指标审核。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本办法从2007 年7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