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双学位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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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双学位教育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学院决定在主辅修制基础上,推行双学位教育制度。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普高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本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法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其它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总学分达到40-45学分(16学时/学分)左右,不得低于40学分,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院核准,颁发所修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申请修读双学位的资格
1、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普高本科生;
2、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无不及格。

第三条申请修读双学位的程序
1、修读双学位专业,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由学生提出申请,报所在系办公室,由所在系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系主任批准后,由学生所在系报送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

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根据招生计划进行于第二学期开学初录取。

录取后,应发放给学生通知书;
2、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每学年把录取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第四条开设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要求
1、双学位教育实施专门的培养方案。

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2.5年。

课程设置以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为主。

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的系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2、新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将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修习要求
1、所修读的双学位专业所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所修读双学位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低于主修专
业的,学生不能免修。

但学生可于每学期初提出免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2、双学位专业的课程要求考核。

课程不及格要进行重修。

考核及重修办法参照《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院教字[2005]29号)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3、双学位专业一般与主修专业同年结业。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的,如本人愿意,可以提出延迟双学位专业学习申请,以继续完成双学位专业教育。

申请延迟本科毕业的时间以一年为限,而且不能超出本科生在校的最高年限(四年制为六年)。

提出延迟双学位专业学习申请的学生,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

第六条获得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要求
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2、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它教学环节和通过学位论文(或设计)答辩,取得所有的学分。

第七条证书颁发要求
1、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学分,可颁发双学位专业证书和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2、已取得的学分达不到颁发双学位专业证书,但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不低于20个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3、已取得的学分仍达不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可作为主修专业通识教育课程的学习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其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资格:
1、主修专业课程累积达6学分需要重修者(已经重修合格的课程不计算在内);
2、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第十条课程的组织与选课
1、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人数达20人以上者,可开班。

2、双学位专业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

3、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于每学期期末组织下一学期的选课。

选课管理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负责。

第十一条双学位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负责。

第十二条学费的缴纳与管理
1、双学位专业采用学分制。

按学分收费。

学院按每学分人民币100元的标准收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费。

2、取得双学位专业录取通知书的学生,于每学期开课前,持录取通知书到财务处缴纳本学期所修课程的费用。

3、课程重修者,须重新缴纳该课程重修的费用。

放弃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已经缴纳的课程修读费用原则上不退还。

第十三条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于主修专业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

开设双学位专业的系接到学生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学位的意见。

教务处进行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双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4级普高本科生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教务处
20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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