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苏州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及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累计4项以上,或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最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2项以上;

(六)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在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建设、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投入核算、研发人员考核等方面有健全的制度和绩效;

(七)企业近3年的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均在15%以上。其中,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认定条件中涉及的研究开发活动确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等,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起草国家和行业标准、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评审认定

各县(市)、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辖区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并负责初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核定、批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颁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八条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己认定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因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市科技局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有关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附件1: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市(区)

填报日期:年月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制

二○○八年十一月

填报说明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以及起草的国家、行业标准。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1. RD代表研究开发项目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RD 和PS后取两位数(01、0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