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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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研究:利比亚危机的变迁
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 背景: -严重的、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索马里、卢旺达、苏丹) -国际社会如何做出反应?(袖手旁观?武装干涉?) • 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 • 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Kofi Annan)提出,国际社会 应建立一个机制,解决主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问题。 • 2000年加拿大政府承担了研究任务并支持建立了“干涉与国 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ICISS) • 2001年该委员会研究报告正式发表,题目就是《保护的责任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toP, R2P)
• 跨境污染
一国境内所为的环境侵权行为在其他国家境内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 境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情形。
• 跨境污染的种类
海洋环境污染 跨国水污染 跨国空气污染 跨国放射性污染
案例研究:松花江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下属吉林石化发生爆炸,事故因操作失误引 起,大量气体和灰尘进入空气。为了减少吉林市及其周边的污染,吉林市 政府相关部门使用大量水清洁爆炸地,大约有100吨有毒物质(苯和硝基苯 的混合物)流入了松花江上游,导致松花江表面水质中的有毒物质含量远 超中国允许的水安全标准。 2005年11月22日,中国政府通知俄罗斯政府松花江污染情况,11月24 日,污染团抵达哈尔滨,导致哈尔滨用水中断7天。11月26日,中国将此事 通报联合国环境署。 12月19日,污染物到达中俄边境(黑龙江/阿穆尔河Amur River),12 月25日到达哈巴罗夫斯克市(Khabarovsk,又称伯力市)。
• If a government will not protect its own citizens, the doctrine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llow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step in, but not necessarily with soldiers. ------ Anne-Marie Slaughter 如果政府不能保护其公民,保护的责任原则允许 国际社会介入,但不一定要以武力介入。 ——安妮-玛丽·斯劳特
讨论
• • • • 俄罗斯政府vs.中国政府 俄罗斯政府vs.中石油 俄罗斯受害人vs.中国政府 俄罗斯受害人vs.中石油
跨国环境侵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该领域中有两类外国判决比较敏感且容易遭遇拒绝 承认和执行;一类是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另一 类是涉及经被请求国行政许可的行为的判决。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概念:
被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 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及作用:
正在形成中、不确定 相对零散 作用有限 - 填补具体规范的空隙和缺失 有的已经被接受为习惯法规则
2.5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保护的责任)
• 国际法上的战争(war)主要是国家间的武力争斗和由此 产生的法律状态。传统国际法并不否定战争是国家推行政 策的工具,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 展,国家的“诉诸战争权”逐渐受到限制,现代国际法确 立了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但依然承认国 家的自卫权,并确定联合国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采 取军事行动。 • 联合国宪章中虽然明确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但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战争仍时有发生。因此,约束国家战 争行为的战争法依然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对话
•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最受欢迎的借口。 ——彼特马培德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对话
• 人道主义干涉的两种类型
1. 在被干涉国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 国宪章》第六章的规定,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 的或者由其授权进行的集体干涉; 2. 在未得到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授权和被干涉国合法 政府同意的情况下,由一国或多国对被干涉国以武力相威 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的、严重地侵犯基 本人权的行为。
2.4 国际环境保护
• 环境保ຫໍສະໝຸດ Baidu目的
防治地球环境污染和其他损害 保护自然资源并保障其合理开发和利用
•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发生越境环境损害,并通知可能 受有害影响的任何国家 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对海洋及大气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有义务保护南极的环境和资源 国家有义务保护和合理使用国际水道和生物等自然资源 南极是专用于和平与科学研究的自然保留区,各国在指定和实施 一切有关南极的计划时,都必须顾及对南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 保护。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担负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主要任务, 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即每一大国有权 阻止任何重要协议的通过,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宪章》 的主权平等原则,这在国际组织的原则上是有问题的。但 是上述发起国政府关于安全理事会投票规则的解释的声明 指出,要求常任理事会全体一致的理由在于常任理事国在 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上负有主要的责任,在世界现状之下 不能期望它们承担起所没有同意的决议发生的义务。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对话
•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提出“保护的责任”的概念,即每一 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其人民面遭受灭绝种族、族裔清洗、 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当一个国家不能或不愿承担保 护责任时,国际社会有责任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提 供保护。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对话
• 200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履行保护责任》( 2009 Report on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的专题报告中明确了保护的责任应分为三个层次: 1. 国家的责任。国家始终有责任保护其居民(无论是否 其国民),防止其居民遭受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 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 2. 国际社会的合作。国际社会承诺协助各国履行义务, 这是为了利用会员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民间 社会和私营部门的合作,同时发挥联合国系统的体制 力量和比较优势。 3. 保护的责任。在一国显然未能提供此种保护时,会员 国有责任及时、果断地做出集体反映。这包括《联合 国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和平措施、第七章规定的强制 性措施和第八章规定的与区域和次区域安排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