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国有林区森林分类经营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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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国有林区森林分类经营浅析镇雄县位于滇东北地区,云贵川三省结合部,地理位置在东经104°18′15″~105°18′20″,北纬27°17′40″~27°49′50″之间。东西长99公里,南北宽54公里,东南与四川的叙永和贵州的毕节市、赫章县接壤,西毗彝良县,北抵威信县,总面积3698

平方公里。林业用地面积136142.8公顷,占全县国土面积369802公顷的36.82%。其中:有林地面积88284.7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64.85%;疏林地面积1084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0.8%;灌木林地面积38803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8.5%;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949.8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43%;无林地面积6021.3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42 %。全县森林面积88284.7公顷,森林覆盖率23.87 %;森林植被面积127087.7公顷,植被覆盖率34.37%。

镇雄县国有林区总经营面积178691亩,其中:马厂林场经营121164亩,局属国有林区经营57527亩,分布在全县范围内40多个林区(点)进行经营。由于点多、面广、战线长,经营管理不能采用单一模式,为此,必须将国有林区进行分类经营,才能符合科学管理体系,取得更大的效益。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趋剧烈。与此同时,森林的生态环境调节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林业不但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同时也是生态公益功能生产部门。但是,在分类经营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对林业生态公益功能的认识只能停

留在宣传上,还未能做到针对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经营措施,也未能理顺受益与经营之间,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直接影响到生态公益林经营和商品林经营两者之间的正常经营关系,使两者的主体功能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国有林区在我国南方占有重要地位。我县的国有林区遍布全县,大小40多个点,在全县的林业生产中起着骨干作用。经过数十年的经营,这些国有林区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经营条件,正成为我县林业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林业在下世纪取得突破性发展的希望所在。但是,由于经营体制不顺,产业单一,林业分类经营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再加上严格计划的约束,近几年来,在实现造林绿化后,部分国有林区不能很快转到高效林业方向上来,从而造成林区效益下降,经营风险承受能力降低,经济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因此,如何搞好国有林区的林业分类经营,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对生态公益林实施有效的经营和保护成为国有林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森林分类经营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问题。我国林业部门也根据这一战略分别制定了国家及各省区的21世纪林业行动计划。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林业分类经营有密切的联系。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对国有林区尤为重

要。现在国有林区的经营规模已基本确定,林区经营面积只有缩小而不可能扩大。因此,国有林区走外延发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现实的。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作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即有利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有林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的必要性

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

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为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经

营部门经营自主权有限,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服从计划而不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经营,林业不能彻底走向市场。

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

国有林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种效益的受益主体往往不是森林经营者,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区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

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使其生

态防护效益得到时最大限度发挥。

3.森林分类经营是国有林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

林地是国有林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一方面是林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另一方面,林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三、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与林业分类经营

我国国有林区现行管理体制已沿用多年。其基本特点是把国有林区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在商品生产中,林区向国家纳税体现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向主管部门缴纳各种专项费用体现隶属管理关系;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这种管理体制有其合理性,在林区经济自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事业费投入,解决了林区建设初期的造林投入。同时,通过集中专项费用筹集了大量林业基本建设资金,为大规模绿化造林提供了投入保证。在我国林木资源较少的情况下,实行限额采伐也是保护有限林木资源的最有效手段。

但是,也应看到,要实现分类经营,现行管理体制也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从责、权、利关系看,实施分类经营后,商品林的经营完全是商品生产行为,林区的商品林经营活动应等同于企业的商品生产活动。林区的生产经营应计算投入产出,占用生产资源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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