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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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 > 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⑴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⑵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对主要二次供
水设施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市供水管理处对在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以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实行常规检查与年检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
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 ],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设计、制造、施工除应符合GBJ15-88、GB50096- 1999、GBJ69-84、GBJ13-86、
GBJ141-90国家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标准》。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的十日内到市供水管理处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提交立项批复文件,领取〈〈二次供水申请登记表》。
第十一条市供水管理处对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开据〈〈临时用水通知书》。
建设单位持〈〈临时用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供水企业要把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登记纳入办理临时用水程序。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钢板水箱、手糊式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
正在使用的此类水箱(池)由产权单位
负责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公共管网连接。
其溢水管也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第十三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如变更设计,应经
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业对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和通水测试,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附表一)并建档。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化验。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持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
水测试报告书》、〈〈水质化验单》和竣工图到市供水管理处申请验收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表》(附表二)。
第十七条市供水管理处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供水管
理处核发〈〈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正式供水通知书》。
相关单位凭〈〈正式供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通水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否则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八条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企业要建立二次供水抢修服务中心,以保证本企业供水
服务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已建成六层以上住宅楼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造和停用。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检修,必须按规定对水箱(池)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在检修和清洗消毒之前,要严格履行停水告知责任,如长时间停水,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维护,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物品。
第二十一条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向市供水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资质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维修、清洗消毒专业人员必须经市供水管理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要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专业检测部门水质检测合格。
第二十四条市供水管理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
令产权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协议》,
并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市供水管理
处,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权变更登记表》(附表三)。
第二十六条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将产品水样送检。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解决,确保水质合格。
第二十八条已建成六层以上的住宅楼没有二次供水设施造成吃水难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
单位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 不按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2)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生产施工的。
(3)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4) 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
(5) 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6) 将二次供水设施擅自与公共管网系统连接的。
(7) 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的。
(8) 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9) 不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进行水压水质检测的。
(10) 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11) 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检测不合格的。
(12) 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13) 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的。
(14) 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擅自停水的。
(15) 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一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