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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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规范我省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保证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不适用于工业企业、消防供水和其它需要加压供水的建筑。
1.0.3二次供水工程所采用的管道、管件、设备和辅助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性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 1721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
1.0.4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2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设备、管线,包括贮水池(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机组及附属设施(含水泵、电机、配电控制柜)、压力罐、消毒设备、相关管道及各类阀门等。
2.3变频调速供水设备 water supply equipment of VFD
由变频器改变电机供电频率、运转速度,实现恒压变量供水的设备。
2.4管网叠压供水 pipenet pressure-add water supply
由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叠加市政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中取水增压的供水方式。
2.5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6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
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与平均时用水量的比值。
2.7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
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
2.8引入管 service pipe,inlet pipe
将室外给水管引入建筑物的管段。
2.9入户管 inlet pipe
建筑物内生活给水管道进入住户水表的管段。
2.10竖向分区 vertical division block
建筑给水系统中,在垂直向分成若干供水区。
2.11水头损失 head loss
水通过管渠、设备等引起的能耗。
2.12 自灌 self-priming
水泵启动时靠重力使泵体充水的引水方式。
3 工程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 二次供水工程应独立设置,应和城市给水管网或居住小区的供水能力相匹配。
3.1.2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和节能要求,同时还应方便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和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3.2系统选择
3.2.1二次供水系统采用形式的选择,一般可用水池加变频泵、叠压供水系统、泵加水箱的增压系统等。高层二次供水还应有合理的竖向分区,不宜采用高能耗、一次加压后再利用减压阀分区降压供水的方式。
3.2.2 在城市给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管网叠压供水形式,其设计方案和所选设备须征求当地供水企业意见,并得到认可。
3.2.3 二次供水增压站的数量、规模、水压应结合居住小区规模、分期建设情况、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以及系统维护和安全运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予以确定。
3.2.4 为保证居住小区供水的安全性,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3000人以上时,其二次供水室外管网宜成环状网,增压泵站与二次供水环状网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连接管应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分段数量按事故或检修时可承受的停水范围确定。
3.2.5 二次供水增压泵站的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市政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3.2.6 二次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二次供水形式,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能耗、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
3.2.7 二次供水范围内,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系统分表计量。
3.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压
3.3.1 生活用水量标准应按当地供水专业规划或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如当地人民政府没有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3.2 居住小区二次供水室外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根据供水系统服务范围确定:
a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二次供水室外管网为枝状时,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计算节点流量和管段流量;
b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3000人以上,二次供水室外管网应为环状,其流量应根据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计算的最大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c 需进行管网水力计算,并归档备查。
3.3.3 二次供水设施引入管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网叠压直接供水的,设计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确定;
b 经泵加压供水的贮水池调节流量,应按贮水池的设计补水量确定;
c 采用高位水箱供水的,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小时平均秒流量确定。
3.3.4 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3.6.4、3.6.5和3.6.6确定。
3.3.5 建筑物二次供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箱)的设计补水量。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生活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生活用水量。
3.3.6 二次供水住宅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3.3.7 二次供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1采用。
表3-1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
公称直径(mm)15~20 25~40 50~70 ≥80
水流速度(m/s)≤1.0 ≤1.2 ≤1.5 ≤1.8
3.3.8 二次供水各分区卫生器具的水压,一般不宜小于0.1Mpa。
3.3.9二次供水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3.3.10管网叠压供水系统设计压力应考虑该处公共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可利用水压数值由各地公共供水企业提供。
3.4水质标准及防水质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