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规划验收规定解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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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8•【字号】合政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二○○九年四月十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8〕2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容积率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1)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1)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制图标准第3章总平图设计第4章建筑单体图设计第5章建筑效果图设计第6章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第7章附则附录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图纸清单和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第1章总则1.1 为规范制图标准,提高审查精度,提升审批效率,完善入库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规定,以明确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的编制深度及审查内容。

1.2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的编制内容及深度按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线性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4 本规定解释权属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2章制图标准2.1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电子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2008-2014或天正T3版本格式的DWG文件,图形文件中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系统应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应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应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规划总平面图一律按照米为单位,建筑单体图一律按照毫米为单位;标识文字高度为3个绘图单位;文字样式一律采用gbcbig.shx、hztxt.shx等常见字体,文字标识清楚;图形中不得留下绘图垃圾,应把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文件量不宜大于8M;如文件量过大,可将各层平面图与立、剖面等其他图分成两个或以上文件,并在文件名上注明清楚。

2.3 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建筑单体文件名应与总图上的编号或名称一致,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其各自图形文件中集中表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3〕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7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的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问题协调会纪要》(市政府2013年第2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建设项目、文教体卫公益性建设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和环境改善项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轨道公司、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轨道办、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等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重点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局、市建投集团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审查。

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展厅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

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并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市政府令183号)进行控制。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合肥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合肥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程序:规划核实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备齐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申报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现场勘查: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与申报单位联系人约定,并派人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3、审批:市规划局将根据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设时序方案、规划许可内容以及现场勘查结果作出规划核实意见。

4、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的要求备齐资料报送规划部门查验,资料需齐全真实,对符合受审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登记、受理。

2、审批:由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意见。

3、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时限(补充材料的时间及整改时间除外)的次日到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申报材料:规划核实申报材料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定位图);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建设时序方案;4、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加盖竣工图章);5、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图纸比例1:500);6、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7、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意见;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申报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附件四、承诺时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1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资料查验10个工作日五、审批收费标准行政性零收费六、办公地点及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七、监督、联系电话、网址监督电话:2642234、3538836窗口电话:3537068规划局网址:行政中心网址:。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

合肥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指南一、政策依据:1、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合发[2008]17号);2、《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二、验收标准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17号文件要求,要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规划和公建配套项目,新建小区的社区用房必须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不含室外活动场地)。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应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社区管理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

水、电、卫等设施要配套齐全,配置有线电视、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按交付的普通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

三、办理流程申办材料齐全情况下,窗口受理登记----会同区民政局及街道实地踏勘、专家论证、审核验收----持市民政局批准的验收文本和其他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程序和时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上配置标准,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社区管理用房。

工程竣工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到市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由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局出具合格意见。

五、申报单位需提交材料1、《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验收申报表》;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合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平面图(A3幅面,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图(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部分);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核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最新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精品资料

最新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精品资料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 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 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 送。
《规定》出台的背景
◆ 2007年上半年我局考虑到2001年施行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 收实施细则(试行)》已使用多年,部分条文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起草了 《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报市政府。 ◆ 2007年7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快代 市政府起草这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由规划部门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约束建设 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新建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及时进行建设。 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依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及市领导的要求,按照将规划竣工验收作为其他各专项验收兜底措施的思 路,总结了多年来规划验收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的一 些作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草 案,在2007年8月报送市政府。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及规定出台的背景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查验的工作内容程序时限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建设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1996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字814号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对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并明确由市建委下属的开发办具体负责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

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

关于合肥市竣工验收备案的总结2013年11月底, 我个人工作的第一个项目开始了竣工验收, 本人就这次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 对合肥市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一些流程, 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个人收获对本次竣工验收和备案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 由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对已施工完成的单体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的过程, 有许多与相关部门协调的事宜及资料的整理, 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互配合, 相互支持, 方能使事情顺利的推进。

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大致流程如下图:现就以上程序图, 逐步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是完成联合验收, 即请规划, 国土, 消防, 环保, 人防, 燃气, 供水, 供电等各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 具体需要的验收项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联合验收通过后, 各部门会出具相关的验收结论意见, 各项验收通过后, 市规划局会出具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二步, 就是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整理归档, 报送合肥市城建档案馆进行资料预验收,预验合格后档案馆出具资料预验收意见, 同意申报竣工验收。

同时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 综合验收表等资料。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也交由施工单位填写。

表中填写信息一定要准确, 项目名称要和联合验收中各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上的一致, 单体建筑面积要和规划核实证上的一致。

第三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资料及现场单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 各方在竣工报告及综合大表上签章。

为了节省时间, 我们一般会提前与参建各方沟通协调, 提前将填写有验收结论的资料(竣工报告, 竣工备案表, 综合验收表)交由参建各方签字盖章。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2年8月1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管理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合政[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合肥市住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合肥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加强对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竣工验收的监督,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厅建管[2002]259号)、《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厅建管[2005]225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合建管[2005]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准备1、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质量部门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连同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5日内,应组织监理部对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物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初验,对工程逐套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验收表》、《住宅工程按套检查汇总表》中,并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表(附录一),符合条件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

4、验收组成员数量应为单数,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各责任主体参加人数应相对均衡、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质量部门代表和施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工业企业项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委、人防办、公安消防支队、房地产局、卫生局、教育局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市效能办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新本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新本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新本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验收综合表监督注册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开/ 竣工日期/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关于新版质量验收综合表的使用说明为配合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统一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2】259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治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编制本综合表。

本综合表涵盖了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建设过程中重要专业分项、要紧分部及单位(单位子)工程质量的验收记录及结论,是工程质量归档资料的主干。

本表一式五份,由施工单位提供并保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本综合表适用于合肥地区(含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原综合验收表同时废止。

本表与有关专业规范质量验收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等配套使用。

本综合表具体内容由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说明。

目录施工项目质量治理检查记录说明: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分部分项工程分包情形一览表计量、测量仪器的检定情形说明:本表可依照现场实际使用仪器情形填写。

要紧施工方案名目说明:本表仅列出要紧的一些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可依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形增加填写相应的施工方案。

设计方案专家论证记录说明:1、设计方案。

2、专家与工程负责单位有相关利益着应回避。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记录说明:1、设计方案。

2、专家与工程负责单位有相关利益着应回避。

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记录专业分包单位应盖公章。

基槽(坑)验收记录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依照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

建设单位应盖章。

桩基工程验收记录说明:本表验收结论由建设(监理)单位依照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21施行日期2004.03.01文号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8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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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
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 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 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 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 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 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 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 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 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 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 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 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 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 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 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2007年修订施行的《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六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成片开发 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位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 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 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 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 工验收资料”。明确了规划核实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查验的法律地位和作 用。
◆1996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2004年5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明确取消了由《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定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即废止了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 令第55号)。为继续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2005年, 市政府出台《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 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 验收实行备案管理,将包括规划竣工验收在内的各单项验 收作为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条件,由市建委(开发办) 负责竣工综合验收的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该小区房 屋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规定》出台的背景
◆ 2007年上半年我局考虑到2001年施行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 收实施细则(试行)》已使用多年,部分条文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起草了 《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报市政府。 ◆ 2007年7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局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快代 市政府起草这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由规划部门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约束建设 单位的建设行为,确保新建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附属工程及时进行建设。 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依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及市领导的要求,按照将规划竣工验收作为其他各专项验收兜底措施的思 路,总结了多年来规划验收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北京、成都、广州等地的一 些作法,起草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草 案,在2007年8月报送市政府。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解 读
合肥市规划信息中心
燕三义
讲解框架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及《规定》 出台的背景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上的新举措 规划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查 验的工作内容、程序、时限 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建设时需要注意的若干 问题
《规定》在规划建设监督管理上的 新举措
◆1、术语有变化。依据《城乡规划法》,竣工规划验收→规划核实。《建 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内容、说明有变化,并增加了附件——建设单 位需报送材料的清单。 ◆2、《规定》提出“建设时序方案”规划管理新方法,将其贯穿于建设项 目规划管理的全过程。即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 划时,应按《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的要求,同时编制建 设时序方案——建设周期,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 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间和周期安排等。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建设时序计划表 (公建类或居住类),和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界线图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一 并报审。 规划部门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核实的每一环节,均要依据“建设时序方案”进行把关,彻底遏 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漏建、迟建等现象。
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 及《规定》出台的背景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沿革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及建设部《城 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 字814号)的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合肥市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 政府令第55号),对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 验收,并明确由市建委下属的开发办具体负 责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由于国家已经取消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 合验收行政许可项目,我市自2005年来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 验收实行备案管理。但由于制度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 据,操作性不强,实际效果不佳。住宅小区建设中出现公共 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丢项、甩项、迟迟不建,临时用电、临 时用水交付使用等现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从全国范围来 看,由于国家取消了该项目许可,给管理上带来了较大难度, 近年来,部分地市陆续就此方面管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 由于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大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 原则规定。
◆2008年4月30日下午,李红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合肥市新 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出台有关问题,市建委、规划 局、国土局、房地产局、市容局、环保局、园林局等部门参加会议。会议认 为,《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十分有 必要,应尽快出台。 ◆2008年7月4日、7月9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分别召开了由公安、 建委、环保、教育、市容、消防、文广、开发办、园林、人防、地震、电信、 供水、燃气、热电、供电等职能部门(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邀请合肥 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医科大学、合肥宋都房地产公司、合肥英泰地 产公司、瑶海区教育局等建设(开发)单位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多次征求各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经去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市政府于2008年11月2日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 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 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 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 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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