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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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
十七、将附录B中B2(1)修改为:“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结构转换层、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扣除楼梯、电梯等交通空间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结构层高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4.5米。”
十八、将附录B中B2(2)修改为:“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业建筑、行政办公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商业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具体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置教育(全日制学校)、商业服务等设施且承担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块的容积率不应大于2.2;
“日照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中建模、计算参数与方法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除高度大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2)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3)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并进行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该通则已经合肥市⼈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1⽇起施⾏.⽬录1 / 116第⼀章总则 (1)第⼆章⽤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地分类 (1)2.2混合⽤地混合使⽤ (11)2.3⽤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地布局 (15)2.5 ⼯业⽤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地布局 (16)2.7 基本⽣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2 / 116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 (46)6.1⼀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章市政设施 (58)8.1给⽔⼯程 (58)8.2排⽔⼯程 (62)8.3燃⽓⼯程 (68)8.4电⼒⼯程 (73)8.5热⼒⼯程 (78)8.6通信⼯程 (78)8.7环境卫⽣ (83)8.8加油加⽓、公共充电站 (90)8.9⽤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化保护区 (95)3 / 1169.2⽂物保护单位 (96)第⼗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层建筑⽇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窗、凸窗⽇照计算基准⾯⽰意图2、阳台⽇照计算基准⾯⽰意图3、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展宽段渐变段⽰意图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地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地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本市⾏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建房除外.1.3 本市⾏政区域内地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程系统和同⼀技术标准地基础测绘资料.第⼆章⽤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地分类2.1.1 ⽤地分类划分,按⼟地使⽤地主要性质,依据《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地分类、城市建设⽤地分类两部分.4 / 1165 / 1166 / 1167 / 1168 / 11610 / 11611 / 11612 / 11613 / 1162.2 ⼟地混合利⽤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地集约使⽤、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励合理地⼟地综合利⽤,增强⼟地使⽤地弹性.2.2.1.2 ⼟地混合使⽤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励城市各级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地滨⽔区等区域地⼟地混合使⽤.2.2.1.4 具体地块地⼟地混合使⽤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地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地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然与地理承载⼒、⽇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态敏感区、重要地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环境影响、安全影响地,应进⾏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地⼟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申报条件、符合⾏政许可地程序要求等.2.2.2单⼀⽤地性质地混合使⽤2.2.2.1 为保障⽤地性质地主导⽤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途、适建⽐例地规定,对某⼀种⽤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途、⽐例等要求进⾏控制.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地⽤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表2.2.2.2 建筑与设施⽤途分类指引14 / 11615 / 1162.2.3混合⽤地地混合使⽤2.2.3.1 混合⽤地是指当⼟地使⽤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地性质地适建⽤途和适建⽐例要求,需要采⽤两种或以上⽤地性质组合表达地.2.2.3.2 混合⽤地地⽤地代码之间采⽤“+”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地⽤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功能地基础上,⿎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地、交通设施⽤地、市政公⽤设施⽤地与各类⽤地地混合使⽤,提⾼⼟地利⽤效益.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地使⽤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表2.2.3.4 常⽤⼟地⽤途混合使⽤指引注:(1)⿎励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在⼀般情况下此类⽤地地混合使⽤可以提⾼⼟地使⽤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2)可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此类⽤地可以混合使⽤,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3)其它确需使⽤地混合⽤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2.2.3.5⿎励下列类型地混合⽤地:(1)在各级城市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励居住⽤地与商业⽤地混合使⽤,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途地商住混合功能,⽤地性质表达为⼆类居住⽤地+商业⽤地(R2+B1);(2)⿎励轨道交通⽤地与商业服务业⽤地、居住⽤地混合使⽤,⽴体利⽤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地+商业⽤地(S2+B1)、轨道交通⽤地+办公⽤地(S2+B2)、轨道交通⽤地+⼆类居住⽤地(S2+R2).2.2.3.6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地性质适建⽤途叠加后地综合范围.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积⽐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地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2.3 ⽤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17 / 1162.3.1.1 城市⽤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地基本原则.市域范围内各类⽤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2.3.1.2 主城区⽤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地形成,与组团内地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向多中⼼地转变.2.3.1.3 城市副中⼼⽤地应严格按照批准地城乡总体规划执⾏.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化街区,加强提升⽼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地⼈居环境,实现各具特⾊地中等城市空间布局.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2.3.1.5 ⽤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态⽤地地完整性.城市建设⽤地与⽣态保护⽤地之间,应有明确地界限.⽣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2.3.1.6 ⽤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地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地衔接.在⼀定区域内,宜在⼤、中运量地公共交通站点500⽶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地功能.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遥感等新技术⼿段对⽤地规划地实施进⾏定期评估和分析.2.4 居住⽤地布局2.4.1 居住⽤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地条件、⼈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轨道站点150⽶范围内地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2.4.2 居住⽤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区域,不同类型居住⽤地可适度混合布局.2.4.3 居住⽤地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地有关规定.2.4.4 居住⽤地地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味)、尘和噪声等造成地污染和⼲扰.2.4.5居住⽤地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车和步⾏系统,宜采⽤⼈车分流合理组织⼩汽车通⾏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防灾和救灾地需要,设置⽆障碍通道.18 / 1162.4.6 ⿎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式,联系和渗透居住⽤地地绿⾊空间环境.2.4.7居住⽤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地掩⼟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2.4.8居住⽤地内地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地范围内具有⼀定活动内容及设施地集中绿地.2.4.8.2 总⾯积应根据居住⼈⼝规模确定,不得⼩于0.5平⽅⽶/⼈.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童活动场地.2.4.8.4 公共绿地地绿化⾯(含⽔⾯)不宜⼩于70%.2.5 ⼯业⽤地布局2.5.1 ⼯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业⾛廊.2.5.2⼯业⽤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2.5.2.2⽣产与⽣活功能协调发展.2.5.2.3城区内⿎励发展都市⼯业,新型产业⽤地可与其它⽤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地⽣产和⽣活服务设施.2.5.3 ⼯业及项⽬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业及项⽬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2.5.3.2有⽓体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地⼯业项⽬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业⽤地之间应符合相关地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地⼯业项⽬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2.5.3.4⼯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业⽚区,各⽚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2.5.3.5⼯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等因素,集中配套⽣产和⽣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19 / 116。

合肥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审查要点

合肥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审查要点

合肥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阶段 (2)2.1居住建筑 (2)2.2公共建筑 (7)3 施工图阶段 (11)3.1居住建筑 (11)3.1.1建筑专业 (11)3.1.2结构专业 (13)3.1.3给排水专业 (14)3.1.4暖通专业 (16)3.1.5电气专业 (17)3.2公共建筑 (20)3.2.1建筑专业 (20)3.2.2结构专业 (22)3.2.3给排水专业 (23)3.2.4暖通专业 (25)3.2.5电气专业 (28)1总则1.1为落实合肥市推行绿色建筑的政策,在方案报批和施工图审查环节进行绿色建筑审查,为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奠定基础,制定本审查要点。

1.2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绿色建筑规划方案及施工图审查。

1.3本审查要点编制依据主要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2]104号)等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政策文件。

1.4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与常规施工图审查同时进行,施工图除应符合本审查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5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的建筑,满足绿色建筑基本要求。

2规划阶段2.1居住建筑2.2公共建筑3 施工图阶段3.1居住建筑3.1.1建筑专业3.1.2结构专业3.1.3给排水专业3.1.4暖通专业3.1.5电气专业3.2公共建筑3.2.1建筑专业3.2.2结构专业3.2.3给排水专业3.2.4暖通专业3.2.5电气专业文档从网络中收集,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30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道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

道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

合肥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释疑1.道路专业1.0.文件要求1.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总要求有哪些?答: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总要求主要有:(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设计说明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进行说明)。

(2)施工图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图纸是否完整齐全。

(4)主要设备材料及主要工程量是否齐全。

(5)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是否完整正确。

(6)引用标准图、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

(7)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1.1.设计说明2.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各设计机构表达形式不一,包含内容不一,常有缺项或内容不全,审查时如何掌握?答: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年版修订版)关于建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的要求,基本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采用的规范、规程和工程验收标准,平、纵线形设计,横断面设计,路基路面工程设计,材料技术要求,附属工程设计,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注意事项及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增减。

设计总说明中所列遵循的规范、规程、标准中,不仅包括设计应遵循的规范、规程、标准,也应包括施工、验收应遵循的规范、规程、标准。

3.路面结构设计说明部分常见内容不全,应包含哪些内容?答:路面结构设计包括设计标准、设计弯沉值、结构组合形式、结构材料技术要求及采取的技术措施(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机动车的设计应明确验收标准,如各层次的设计弯沉、面层抗滑指标等。

4.设计说明中“施工注意事项”一般包含哪些内容?答:设计说明中“施工注意事项”基本内容包括:施工前准备工作,包括拆迁、征地、迁移障碍物等;管线升降、挪移、加固、预埋与其他市政管线的协调配合;新技术、新材料等的施工方法及特殊路段或构筑物的做法合要求;重要或有危险性的现况地下管线,施工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施工的特殊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合政办〔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3日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推进素质教育,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包括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区范围内依法举办的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民办学校可参照此导则执行。

第三条本导则是编制、审核和审批合肥市中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学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筑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改建、扩建的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实验性、示范性和“小班化教学”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经批准可在本导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和校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本导则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中小学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基础教育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方法思考——以合肥市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控规为例

基础教育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方法思考——以合肥市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控规为例

市政建设Municipal Construction– 124 –1 研究现状1.1 项目区位:规划地块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中北部,徽州大道与水阳江路交口东北角。

规划范围:东至:明月路(规划),南至:水阳江路(现状),西至:徽州大道(现状),北至:牧童路(规划)。

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8.75公顷(合431.3亩)。

1.2 现状用地建成度高,基础教育设施缺乏。

现状主要为已建成小区(银杏苑等小区)、商业服务业用地(沿街商业、建银大厦等)、臧大郢城中村、高等教育学校(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仓储用地、中小学用地(现状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本次拟改造的地块为青年路小学银杏苑校区扩建用地。

1.3 基础教育设施基础薄弱。

该片区现状小学基础教育设施供给不足,现状建设规模为3个班,实际使用达到18个班,需求远超建设规模。

作为市区内的待开发改造地区,迫切需要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基础教育设施体系的构建。

因此,对这一地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技术方法的探索,具有一定的针对性的指引。

2 核心问题与技术路线2.1 核心问题:编制此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1)设施规模如何科学的预测?(2)设施布局如何科学设置?解决两个核心问题最直接的技术手段就是相对合理、准确地预测设施规模,以及科学合理的设施服务半径测算。

为了解决和应对设施规模和合理布局的问题,需要对规模预测方法的技术手段进行探讨,其中包括学区范围内的人口规模预测和学龄人口规模预测,以及结合相关服务半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施布局。

2.2 技术路线:从核心问题出发,确定本次的技术路线。

(1)根据基础教育设施的现状分析、学区范围的划分、总体规划中新建建设用地的规模。

(2)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教育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上位规划指导,明确相关片区的基础教育设施布局、常住人口数据等基础数据,借鉴结合上位专项规划确定数据,合理确定在校生千人指标,进行学龄人口预测。

(3)根据数据测算并依据相关规范,以及相关基础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教育基础设施规模及布局。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讲解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讲解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2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用地分类 (1)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用地布局 (15)2.5 工业用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2.7 基本生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色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6.1一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自行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八章市政设施 (58)8.1给水工程 (58)8.2排水工程 (62)8.3燃气工程 (68)8.4电力工程 (73)8.5热力工程 (78)8.6通信工程 (78)8.7环境卫生 (83)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8.9用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9.2文物保护单位 (96)--第十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

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年)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支撑策略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需求预测第一节供电设施需求预测第二节供水设施需求预测第三节天然气设施需求预测第四节供热设施需求预测第五节通信设施需求预测第六节排水(雨水)防涝设施需求预测第七节污水(含再生水)处理设施需求预测第八节环卫设施需求预测第九节消防设施需求预测第十节加油加气设施需求预测第十一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求预测第十二节设施需求预测汇总第四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整合第六章近期建设项目库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为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深化落实“1331”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布局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搭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一平台,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特编制《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5.《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6.《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7.《2015-2020年合肥电网滚动规划》;8.《合肥市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2013-2020)》;9.《合肥市城市水资源配置规划(2010-2030)》;10.《合肥市城市天然气专项规划(2013-2020)》;11.《合肥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2013—2020)》;12.《合肥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13.《合肥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20)》;14.《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修编(2013-2020)》;15.《合肥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2014-2020)》;16.《合肥市污泥专项规划(2013-2020)》;17.《合肥市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18.《合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7-2020)》;19.《合肥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2014-2020)》;20.《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2013-2020)》;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1)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1)

合肥市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试行)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制图标准第3章总平图设计第4章建筑单体图设计第5章建筑效果图设计第6章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第7章附则附录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图纸清单和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第1章总则1.1 为规范制图标准,提高审查精度,提升审批效率,完善入库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规定,以明确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的编制深度及审查内容。

1.2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的编制内容及深度按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线性工程、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4 本规定解释权属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2章制图标准2.1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电子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2008-2014或天正T3版本格式的DWG文件,图形文件中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系统应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 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报建图纸应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应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规划总平面图一律按照米为单位,建筑单体图一律按照毫米为单位;标识文字高度为3个绘图单位;文字样式一律采用gbcbig.shx、hztxt.shx等常见字体,文字标识清楚;图形中不得留下绘图垃圾,应把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文件量不宜大于8M;如文件量过大,可将各层平面图与立、剖面等其他图分成两个或以上文件,并在文件名上注明清楚。

2.3 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建筑单体文件名应与总图上的编号或名称一致,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其各自图形文件中集中表现。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月该通则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1 / 116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用地分类 (1)2.2混合用地混合使用 (11)2.3用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用地布局 (15)2.5 工业用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用地布局 (16)2.7 基本生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广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色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2 / 116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46)6.1一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自行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八章市政设施 (58)8.1给水工程 (58)8.2排水工程 (62)8.3燃气工程 (68)8.4电力工程 (73)8.5热力工程 (78)8.6通信工程 (78)8.7环境卫生 (83)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 (90)8.9用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文化保护区 (95)3 / 1169.2文物保护单位 (96)第十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示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地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地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1.3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地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地主要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4 / 1165 / 1166 / 1167 / 1168 / 11610 / 11611 / 11612 / 11613 / 1162.2 土地混合利用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土地集约使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鼓励合理地土地综合利用,增强土地使用地弹性.2.2.1.2 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地滨水区等区域地土地混合使用.2.2.1.4 具体地块地土地混合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地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地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地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安全影响地,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地土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符合行政许可地程序要求等.2.2.2单一用地性质地混合使用2.2.2.1 为保障用地性质地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用途、适建比例地规定,对某一种用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用地建筑与设施地用途、比例等要求进行控制.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地用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行.表2.2.2.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14 / 11615 / 1162.2.3混合用地地混合使用2.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一用地性质地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地.2.2.3.2 混合用地地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地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地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地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行.表2.2.3.4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注:(1)鼓励混合使用地用地类别,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地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用.(2)可混合使用地用地类别,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用.(3)其它确需使用地混合用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2.2.3.5鼓励下列类型地混合用地:(1)在各级城市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鼓励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用途地商住混合功能,用地性质表达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R2+B1);(2)鼓励轨道交通用地与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立体利用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用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用地+商业用地(S2+B1)、轨道交通用地+办公用地(S2+B2)、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S2+R2).2.2.3.6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地建筑与设施用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用地性质适建用途叠加后地综合范围.混合用地允许建设使用地建筑与设施地面积比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地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2.3 用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17 / 1162.3.1.1 城市用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地基本原则.市域范围内各类用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2.3.1.2 主城区用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心地形成,与组团内地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地转变.2.3.1.3 城市副中心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地城乡总体规划执行.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文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加强提升老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地人居环境,实现各具特色地中等城市空间布局.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2.3.1.5 用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生态用地地完整性.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之间,应有明确地界限.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2.3.1.6 用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地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地衔接.在一定区域内,宜在大、中运量地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用地功能.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用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对用地规划地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2.4 居住用地布局2.4.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轨道站点150米范围内地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2.4.2 居住用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区域,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可适度混合布局.2.4.3 居住用地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人口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地有关规定.2.4.4 居住用地地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地污染和干扰.2.4.5居住用地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自行车和步行系统,宜采用人车分流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足防灾和救灾地需要,设置无障碍通道.18 / 1162.4.6 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方式,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地绿色空间环境.2.4.7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地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2.4.8居住用地内地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用地范围内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地集中绿地.2.4.8.2 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不得小于0.5平方米/人.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2.4.8.4 公共绿地地绿化面(含水面)不宜小于70%.2.5 工业用地布局2.5.1 工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工业走廊.2.5.2工业用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用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2.5.2.2生产与生活功能协调发展.2.5.2.3城区内鼓励发展都市工业,新型产业用地可与其它用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地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2.5.3 工业及项目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工业及项目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2.5.3.2有气体污染物排放地工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地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地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地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地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2.5.3.4工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工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工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工业片区,各片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2.5.3.5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集中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心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19 / 1162.5.3.6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核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地项目不宜单独供地,应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①用地规模低于15亩地;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地;③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地;④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人民币)地;2.5.3.7工业项目规划绿地占总用地地比率不宜大于10%.2.6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6.1 物流仓储总体布局以建设东中部地区物流中心城市及国家级物流枢纽城市为目标,市域形成“4+10+4”地物流节点空间结构,构筑四大物流园区和十大物流中心,建设四个农产品物流园区.2.6.2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原则2.6.2.1宜根据类型、性质地不同布置在不同地地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2.6.2.2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地关系,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地干扰.2.6.2.3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普通仓库.2.6.3 危险品仓储用地规划要求2.6.3.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地要求;不同类型地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规范等要求.2.6.3.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2.6.3.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地储存应符合本通则地有关规定.2.6.3.4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地仓库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保地有关规定.2.7 基本生态空间2.7.1基本生态空间以巢湖水域为中心,以河流、水库为廊道,以山体、基本农田为基质,形成市域基本生态空间格局.应加强基本生态空间保护.20 / 1162.7.1.1加强市域内地生态保护,严格执行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应遵循生态保护原则,以防止城市建设地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2.7.1.2不得违反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批准建设及进行非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巡查保护工作.2.7.1.3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除下列情形外地建设: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旅游设施、公园.进行上述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2.7.1.4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地原农村居民点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地,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城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2.7.2 组团隔离绿地城市组团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绿地,建立以组团隔离带为骨架地绿地系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组团隔离带绿地应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建设使用,也可作为基本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山林地、河流水面或郊野公园等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生态和环境保护.保持组团隔离带地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应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保证生态系统延续性,建立生态廊道.城市组团隔离带地宽度不宜小于1公里.2.8城市绿地与广场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三种类型.2.8.1公园绿地2.8.1.1公园绿地包括城市公园和社区公园.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主要是为整个城市服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主要为一定范围内居民提供户外休憩、运动或观赏等地公共空间.2.8.1.2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地比例应当小于5%;(2)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为5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地比例应当小于6%;21 / 116(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地75%;(4)除与公园功能相关地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地其他性质地建筑物.2.8.1.3社区公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2.8.1.4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2.8.1.5带状公园和街头绿地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2)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地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地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地,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3)公园绿地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地宽度大于8米地绿地,计入城市绿地;(4)城市公园宜安排在交通便利地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5)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2平方米,公园中地绿地率不应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500米.在工业区,社区公园可作为工业区与毗邻用地之间地缓冲区.2.8.2防护绿地2.8.2.1防护绿地主要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地绿地,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2.8.2.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地下风向宜设置卫生隔离带.2.8.2.3防护绿地地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为200米;(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地,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22 / 116(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50米;(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20米;(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20米;(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地不小于10米;(7)各类防护绿地地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5%.2.8.3广场用地2.8.3.1广场用地主要是以硬质铺装为主地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应提供一定地遮阳设施.2.8.3.2城市广场宜安排在交通便捷地地段,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自行车和步行交通系统等布局.2.8.4附属绿地附属绿地可分为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和其他用地附属绿地.2.8.4.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地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地,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3)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地要求,平面交叉口内地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4)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地,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地70%;(5)公共活动广场地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地25%,应当为开放式绿地;(6)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地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地10%.2.8.4.2新建居住区地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地属性,采用分级设置:(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地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地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地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地70%;(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地70%;(4)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23 / 116(5)沿城市道路两侧地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地,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2.8.4.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地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地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地,绿地率应提高5%.2.8.5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地绿化.2.8.5.1 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2.8.5.1.表2.8.5.12.8.5.2 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地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地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2.8.5.3 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2.8.5.4 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式绿地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地可计入绿地率.2.8.5.5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地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地花池、灌木等,有条件地道路应布置两排以上行道树,以形成林荫道.2.8.5.6 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地公共保护空间.2.9 公共空间布局24 / 1162.9.1公共空间应具有一定规模、提供休闲活动设施,面向市民开放,主要包括露天或有遮盖地室外空间,以及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等.2.9.2公共空间类型划分(参照表2.9.2)表2.9.2 公共空间地类型划分表2.9.3除规划确定地独立地块地公共空间外,新建项目应提供占建设用地面积5%-10%独立设置地公共空间(建筑退线部分不包含在内).公共空间面积如果小于1000平方米,宜与相邻地块地公共空间整合设置.2.9.4利用建筑围合地广场型公共空间,围合率宜控制在公共空间周长地50%以上,最大开口不宜超过周长地25%,公共空间周边建筑底层宜作为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丰富公共空间氛围.第三章规划控制3.1 城市密度分区3.1.1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编制是在宏观规划地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策略所对应地城市空间密度布局和规划密度控制要求,并应随城市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阶段变化和发展策略调整,进行适时动态修订,并与本通则同时使用.3.1.2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主要依据:3.1.2.1 城市总体规划对远期人口规模、建设总量,及其在全市域空间分布预测,以及总体城市设计提出地城市整体空间结构布局、城市景观控制要求、城市建筑密度布局和建筑高度控制等.25 / 1163.1.2.2当前城市规划管理需求.3.1.3 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分六个等级.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表(表3.1.3),具体密度分区(容积率分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表3.1.3城市建设用地密度分区等级基本规定表3.2 地块容积率3.2.1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须应同时校核所在地区地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核电站防护、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3.2.2地块容积率上限是在密度分区确定地基准容积率地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按下列公式计算:FAR规划=FAR基准×(1+A1)×(1+A2)…;式中:FAR基准——密度分区地块基准容积率;A1、A2——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如地块规模系数、周边道路修正系数、地铁站点修正系数等.26 / 116。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f附件1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18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2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4.5米。

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展厅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务办公类建筑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

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并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

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

高层商务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市政府令183号)进行控制。

关于规划电子报批图形整理提交的 问题汇总

关于规划电子报批图形整理提交的 问题汇总

关于规划电子报批图形整理提交的问题汇总2014年4月为了规划电子报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DWG图形整理提交过程中的常见错误汇总如下,请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仔细阅读。

一、基本概念(一)未进行图形整理对于经营性项目的规划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建筑施工图。

非经营性项目的规划总平面方案。

首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需严格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进行设计、并计算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其次,应按《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实施办法》合规(2014)1号、《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则》的要求,利用“合肥市规划局CAD 图层管理软件” 进行DWG图形整理后提交。

以上内容均可通过合肥市规划局网站()进行下载。

(二)图形内容混乱、不全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阶段,需提交规划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的dwg 图形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需提交全套建筑专业施工图(建施部分)的dwg 图形文件,避免内容混乱、缺张少页,图框中图名、序号混乱等情况。

(三)图形提交时间办理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在规委会、局业务会前完成CAD图形整理,并提交检查。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确定建筑施工图后,应及时完成CAD图形整理并提交,例如可在报送消防审查的同时提交规划信息中心,不单独占用规划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四)dwg图形文件制图标准(节选自《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则》)1.dwg图形文件应采用AutoCAD2004-2008或t3格式,坐标系应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与吴淞高程系,并参照市规划局核准的地形图、用地红线图等,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2.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建筑单体文件名应与总图上的编号或名称一致,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集中在本图形文件中。

每个建筑单体的文件量不宜大于8M,如文件量过大,可将各层平面图与立、剖面等其他图分成两个文件,并在文件名上注明清楚。

合肥市167号文

合肥市167号文

合肥市167号文《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节选)5.7 绿色建筑5.7.1 以滨湖新区等区域为试点,推广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城区。

(1)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内的新建建筑,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应达到30%以上。

(2)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

5.7.2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标准:(1)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2)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设施,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3)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4)政府办公楼、国宾馆、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7.3 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1)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设置应急光伏发电设施;城郊荒山、空地和水面等,宜设置大型光伏并网发电站;新农村和美好乡村建设,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2)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等建筑,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屋面荷载满足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每3万平方米屋面对应地面区域预留150平方米空间作为光伏配电房使用;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合肥控规通则

合肥控规通则

合肥控规通则合肥市的控规通则是指城市规划与设计领域中规划方案的基础文件,它包括了城市规划目标、规范、要求、指导思想、措施等内容,是一份为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的重要文件。

合肥市的控规通则有很多的内容,在其中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和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一、城市发展方向合肥市目前的城市发展方向是以创新为动力,推进经济转型和城市现代化。

这一方向需要在确保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提高城市文化水平、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市空间布局合肥市的空间布局是以中心城区为中心,向外辐射打造出一个以中心城区为核心、高效便捷的城市圈。

这需要在城市交通、流通、物流、公共服务等方面加以保障,并重点打造产城融合、城市综合体、城市公共网络等区域。

三、城市建设规范合肥市的城市建设需要符合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化的建设标准,将城市规划与人民群众、城市功能和环境的需求相结合,在各个领域推进科学的城市管理和智能化的城市建设。

四、城市管理机制合肥市构建了规范、高效、透明的城市管理机制,全面深化政府服务改革,为市民提供周到、规范的服务。

同时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城市管理,形成协同作用。

在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要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改进和升级。

五、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合肥市一直致力于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这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其保护措施包括重点区域生态功能保护、水源地保护、土地的保护和自然生态的保护。

总之,合肥市的控规通则展现了一个现代化、生态化、智能化的城市形态,是未来合肥市快速发展所严格遵守的基础规划方案。

这一规划为合肥市的未来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保证了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十四、将附录A中A24修改为“设备平台指建筑主体结构外设置的,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十五、删除附录A中A25露台和A29骑楼。
十六、将附录B中B1修改为“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指标应当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三十一、将附录C中C7修改为:“分析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30米。”
十九、在附录B中B2(3)增加规定:“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需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阶段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二十、将附录B中B2(5)修改为:“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居住类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非居住类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执行。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

合肥强排面积计算指标

合肥强排面积计算指标

绿地面积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地下车位数×35 扣除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
地上总建筑面积×7% 实际规划统计
住宅户数×户均人口 规划可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 规划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率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容积率
机动车停车位
地上机动车位 其中 地下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位
地上非机动车位 其中
地下非机动车位

其中
居住用地:新建居住小区按使用面积不少于 30 平米/百户标准。
物业服务用房
快递服务用房 再生资源回收点 公厕 开闭所,变配电房
结合实际,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设置,设置独立 出入口。按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
积 5 万平米以下的、不少于建筑面积 150 平 米, 25 万平米以下的、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千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一般参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用)
》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一般合肥地下停车不少于90%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一般参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用)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合肥市规划设计: 1.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用) 2.合肥市规划审查暂行规定 3.合肥市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 4.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5.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6.安徽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导则 7.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 办法》(合民〔 2017] 134 号文) 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 2013) 9.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
文体活动室、室外体
详见设计条件任务书

合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改汇总

合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改汇总

合肥市规划审察有关增补规定(试行)(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创建城市宜居环境,依照有关法例、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性详尽规划公则(试行)》(市政府令 183 号),联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市里内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暂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内其余地区可参照履行。

第二章建筑控制第三条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出 3.6 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出 4.2 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出 4.5 米。

高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同意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添值。

以下内容如超出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添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详细包含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调空间建筑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出 6 米的商业建筑。

单调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切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不得按住所套型设计,应采纳公共走廊、公共洗手间式布局,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种管线应集中设置。

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

切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洗手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 150 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1000 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 150 平方米的切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 30%,且最小切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60 平方米。

第五条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休养院以外,其余设置的露台需依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所有建筑面积。

第六条住所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知足使用及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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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

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1.1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2.1.1-1 城乡用地分类表表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2.1.2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参照表2.1.2执行。

表2.1.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2.2 城市空间布局2.2.1 总体要求(1)遵循城乡统筹、绿色低碳、生态宜居、节约集约、功能混合和立体开发的基本原则。

(2)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3)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

2.2.2 市域空间布局:各类用地规划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

2.2.3 主城区空间布局:完善、提升“141”城市空间结构;各组团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突出组团中心的形成;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

2.2.4 副中心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注重城市风貌,提升城区品质,实现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空间布局。

2.2.5 产业新城空间布局应注重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2.6 环巢湖特色城镇空间布局应体现城乡统筹生态示范特色。

2.3 基本生态空间2.3.1 实行基本生态空间保护制度。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得批准新建建设项目。

确需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

已建合法建(构)筑物,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3.2 组团隔离带(1)城市组团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2)组团隔离带绿地可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使用。

保持组团隔离带的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宜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

(3)组团隔离带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0米,有条件的不小于1000米。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4.1 公园绿地(1)综合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2)占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4)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大于10米;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2)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

专类公园的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千米至1千米;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千米至0.5千米;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75%;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2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应不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米至500米。

(4)街头带状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2)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

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绿地。

2.4.2 防护绿地(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

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绿带不小于40米,干渠绿带不小于30米,支渠绿带不小于15米。

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2)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5%。

(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2.4.3 附属绿地(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6米;3)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为开放式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4)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5)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2)新建住宅小区的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的属性,采用分级设置: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4)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宅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0%,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宜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

2.4.4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2.4.4。

表2.4.4 折算系数表(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

(5)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2.4.5 公共活动广场(1)市级中心广场结合省、市政务中心布置,形成综合景观轴线。

(2)县区级中心广场结合县区级政务中心布置。

(3)社区级文化休闲广场结合全民健身路径布置,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2.5 居住用地布局2.5.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

保障性住房应布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2.6 工业用地布局2.6.1 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

(2)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

(3)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集中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4)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总投资额等指标核定。

2.7.1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2)宜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布局;(3)宜建设多层或高层普通仓库。

2.7.2 危险品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2)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规范等要求;(3)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2.8.1 商业功能区(1)主城区打造一中心一商务带的都会级商业功能区;四个组团打造四个市级商圈;在城区内部结合用地布局建设若干片区级商业中心和特色商业街。

(2)副中心城区分别建设市级商圈。

(3)产业新城分别建设片区级商业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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