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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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第一部分

太和县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

第1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

1.2适用范围

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控规体系

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

“控规通则”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

“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

“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1.4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

新区:其余地区。

1.5开发管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

“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6实施管理

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

第2章建筑间距

2.1总体要求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应保障相邻建筑满足太和县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2.3日照分析范围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4)拟建建筑南侧、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②拟建建筑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③拟建建筑与相邻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且不得小于12米。

(5)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2.4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且应不小于15米;

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12米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

2.5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并按下列要求确定

2.5.1平行布置时

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6米;

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2.5.2垂直布置时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

2.6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除满足日照分析外,并按下列要求确定2.6.1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在18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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