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000字池州市是安徽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江淮之间,是中国南北交通的要冲之一。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池州市政府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
一、规划背景和意义随着池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需求的不断增加,城市规划新的变革呼之欲出。
因此,编制《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就成为很有必要的任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是为了使城市能更好、更科学地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居民的生活需求。
符合现代化要求,有利于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二、规划基本框架《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功能区规划、城市保护与改造规划、城市绿化与环境规划、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城市景观规划等七个部分。
1. 城市空间布局城市空间布局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它涉及到城市的用地结构、区位分配、规模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因此,我们要针对池州市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等特点,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以逐步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
2.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交通作为城市的生命线,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
因此,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要着重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以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道路狭窄等问题,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3. 城市功能区规划城市功能区规划是指对城市各功能区域进行规划,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贸区等各个领域,以逐步实现城市空间内多种功能的有序协调,达到提高城市综合效益,提高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目标。
4. 城市保护与改造规划城市保护与改造规划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环境进行保护和改造,以达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其中包括对历史风貌区、老旧城区、生态环境等的保护和改造。
5. 城市绿化与环境规划城市绿化和环境是保障城市生态和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其中包括城市的绿化和公园、水系等的规划。
在城市绿化与环境规划的基础上,通过逐步实施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构建城市绿色生态系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城市总体规划概要

第一章城市总体规划概要一、主城区规划区范围池州主城区及周边地区,包括池阳办事处、秋浦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和马衙镇的辖区范围。
包含建设用地、风景区用地与生态绿地等,总面积359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1、近期:2001——2005年2、远期:2006——2020年三、城市性质皖江南岸的中心城市之一;安徽省“两山一湖”旅游区北部的服务中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山水园林和港口城市。
四、城区人口规模1、近期(2005):15万人2、远期(2020):25万人五、城市用地规模近期(2005年)城市建设用地15.84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05.63平方公里;远期(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26.33平方公里(预留发展到30万人的用地条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105.32平方公里。
六、城市布局结构1、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规划用地布局采用组团结构,结合功能分区,按实际要求分为三个主要功能区:(1)以老城区为主适当扩展形成的主城区主体部分;(2)主城区外围东北部为江口临江工业区;(3)主城区外围南部结合铁路建设形成站前区。
2、各功能区相对独立完善但又各有侧重。
主城区主体部分以居住和商业服务为主要职能,在城东北布局一定工业用地,对西北片原有工业用地进行功能调整和开发置换;城南的站前区以居住用地为主,结合铁路车站流通功能布置少量工业与仓储用地,同时在站前集中布置商贸居住综合用地;江口区以港口建设和布置大型工业用地为主要目标,为大型工业项目的引进提供可能性,同时也布置一定的居住用地。
3、在明确主要功能区的基础上,以自然地貌(山体、水体)和城市主干道为分割,将三个主要功能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基本功能组团。
基本功能组团在功能上相对独立,由绿地穿插其中,把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有机地融合起来,体现城区的自然风貌,形成城市特色。
4、利用杏花村风景区、齐山和平天湖风景区的良好景观与生态优势,在规划布局中充分体现池州城市的生态特色,将山水生态绿地楔入城市建设用地中,形成开敞、优美自然的城市风貌。
池州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池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导则(试行)(讨论稿)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池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5.04目录1 总则 (2)2 术语与定义 (6)3基本规定 (8)4低影响开发规划控制目标 (9)5低影响开发规划指引 (11)6低影响开发设计指引 (16)7其他规定 (25)附录图一: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平面图附录二:适合池州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示例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积极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动池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池州海绵城市,引导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及其他新建的建设项目实践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特制定本导则。
1.2 主要内容本导则规定适合低影响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目标、规划指引、设计指引。
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和设施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工程或设施,应按本导则执行。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包括老城区、天堂湖新区,北至昭沿江路-清风路,南至永明路,东到九华大道-石城大道-长江南路,西到白洋路-黄公路。
总面积约18.50km2(498个地块)。
见附图1.池州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以外具备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工程或设施建设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以下地区的建设项目注意:(1)特殊污染源地区(如地面易累积污染物的化工厂、原农药厂、金属冶炼加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加气站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如需建设雨水综合利用设施的,除适用本规划设汁导则外,还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地下水、周边水体造成污染。
(2)陡坡坍塌、滑坡灾害易发的危险场所,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易造成危害的场所,其他有安全隐患场所均不适用本导则。
1.4编制依据(1)国家政策、法规、文件、标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1992)《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2007《中国绿色生态城区发展战略》(201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城市排水工程规范》(GB5031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40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199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199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01410(2)地方性文件《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池州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09—2030)》《池州市城乡给水工程专业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排水工程专业规划(2008-2020)》《池州市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池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3—2030)》《池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2014—2030)》《安徽省池州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11-2020)》池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池州市建设雨水径流控制办法池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池州天堂湖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指标体系及技术实施导则》。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样本

池州市都市总体规划(-2030年)纲要公示作者:市规划局点击数:27发布日期:-1-15一、公示内容池州市都市总体规划(-2030年)纲要公示一、上轮规划回顾1、都市总体规划要点2、上轮规划实行过程中局限性1)对池州市经济和城乡化迅猛发展预计局限性,都市规模、城乡化水平和GD P已接近或超过远期()水平,因而对后来发展已失去指引意义。
2)原有规划采用在老式社会经济条件下均衡发展方略,但随着沿江开发和大型区域性基本设施建设,规划对池州市迅速空间集聚过程考虑局限性,缺少对中心都市和沿江产业带迅速崛起应对方略。
3)随着科学发展观确立,区际协调、城乡统筹、资源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内容尚需进一步深化。
二、规划背景国家层面:科学发展观(增长方式转变城乡统筹发展)中部崛起战略和二次产业转移省域层面:皖江都市承办产业转移示范带构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生态示范区地方层面:迅速工业化和生态建设矛盾都市化迅速发展和空间集聚区域性大型基本设施平台三、规划原则1、以科学发展观为城乡规划指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2、以生态建设、环境和谐、资源节约为前提,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低碳都市创造条件,实现都市可持续发展。
3、以城乡统筹发展、区域一体化发展为目的,突出池州都市特色、地区文化,保护和合理运用人文资源,走健康城乡化、特色城乡化道路。
三、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30年近期为-远期为-2030年。
四、规划范畴市域城乡体系规划范畴为市域行政管辖范畴,涉及一区三县,面积8272k m2。
依照都市建设发展需要,规划划定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规划区范畴,涉及池阳、秋浦、江口、里山、马衙、墩上、梅龙、秋江八个街道办事处和涓桥镇,其中涓桥镇作为近郊城乡与中心城区具备较密切联系而划入规划区范畴。
规划区总面积为1080k m²。
五、规划重点1、根据城乡统筹原则,分析市域城乡空间格局,拟定市域城乡体系和支撑系统规划。
将市域视为一种整体,统筹考虑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交通组织、资源和生态环保,在此基本上拟定市域城乡体系构造和相应支撑系统规划。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池政[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08〕61号)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业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池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池州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划行规市是指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将同类经营行业相对集中,组成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市,以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推动“商贸活市”战略的深入实施。
第三条主城区划行规市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体现特色、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或加工、车辆销售或修理、车辆保洁或清洗、农业资料销售、露天烧烤、电气焊、旧车交易、废旧物资回收、夜间商品促销及餐饮等行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商务、环保、物价等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协助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有关市场建设、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市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池州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池州市规划区范围

池州市主城区规划范围
一、规划的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2030年,近期为2013-2015年,远期为2016-2030年。
二、规划层次与范围
本规划范围分为四个层次,即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主城区。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范围为池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包括一区三县(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及九华山风景区,总面积约8399km2。
(2)城市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范围包括池阳、秋浦、杏花村、清风、清溪、江口、里山、马衙、墩上、梅龙、秋江等11个街道办事处和涓桥镇行政管辖范围,占地总面积1046km2。
(3)中心城区:长江以南、池州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占地总面积约200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0 km2。
(不含九华河以东的集中区,包括开发区、站前区、贵池高新区、高教园区)(4)主城区:长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占地总面积约150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40 km2。
(不含九华河以东的集中区、牧之路以东的贵池高新区和高教园区,包括开发区、站前区)
2015年9月6日。
池州市总体城市设计暨5处重点区域(地段)城市设计

池州市总体城市设计暨5处重点区域(地段)城市设计采购需求书一、项目概况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工作“五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15号)精神,我市积极组织2018年城市设计(双修)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并成功入选。
为打造绿色池州、创新池州、幸福池州,建设宜居、宜游、宜业的滨江特色城市,我市拟先行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工作,重点围绕保护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明确开敞空间、塑造风貌特色、传承历史文化、创新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并就如何在建设管理中落实城市设计目标、意向和控制要求进行探索和创新,为城市空间规划提供基础研究和技术支撑。
项目内容:编制《池州市总体城市设计暨5处重点区域(地段)城市设计》预算费用:450万元;以现执行的《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为合作项目测算设计费用标准,具体项目费用根据项目性质研究确定。
二、服务期:约180 天1、现状资料收集、分析与整理:2019年6月,主要进行背景与要素调查及分析与综合。
2、中间检查:2019年7月中旬,设计单位在现状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交成果的初步框架,并对主要研究内容的工作和技术思路做详细说明;2019年8月中旬,设计单位提交初步成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
3、成果论证。
2019年9月底,设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规划成果论证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及各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论证,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成果。
4、修改报批。
2019年10月底,按法定要求,对规划成果进行公示后,修改完善成果,形成规划报批稿,2019年1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必填)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需提供承诺函);(5)供应商在2017年1月份以来存在合同违约的。
池州市天堂湖新区祥云大道以北、通湖路以南、滨河东路以东

池州市天堂湖新区祥云大道以北、通湖路以南、滨河东路以东、六首路以西地块规划条件池规条件[2018] 号市国土资源局: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要求出具天堂湖新区祥云大道以北、通湖路以南、滨河东路以东、六首路以西地块规划条件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和规划的规定,我局已按规定程序组织了审查,现特对祥云大道以北、通湖路以南、滨河东路以东、六首路以西地块提出以下规划条件:一、用地情况1、位置和范围:池州市天堂湖新区祥云大道以北、通湖路以南、滨河东路以东、六首路以西,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已出让地块地界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
2、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约107806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实测为准)。
二、用地使用性质3、用地使用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沿祥云大道可兼容商业服务业)。
三、用地使用强度4、容积率:不超过1.6(限定在出让的用地范围内计算)。
5、建筑密度:不大于26%。
6、建筑规模:根据实际出让用地面积和用地使用强度核定。
四、规划设计要求7、绿地率:不小于35%。
8、建筑形式和高度:空间形态应符合池州市城市风貌控制导则及天堂湖地区城市设计总体要求,原则上高度不超过50米,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应合理确定形体高宽比例,住宅建筑宜点式布局,面宽不宜超过40米(不宜超过2单元);地块内部住宅建筑面宽多层不应超过3单元(60米),高层不得超过2单元(50米),沿城市道路及规划道路建筑界面总长度不得超过沿路界面的50%,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9、建筑退让:建筑物退让祥云大道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退让滨河东路、通湖路、六首路道路红线分别不少于10米;退让本地块与西南角学校之间道路及地块内南北及东西向规划道路用地红线分别不小于3米;绿线退让祥云大道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建筑退让同时还需满足与地界外相邻建筑的日照、通风和消防安全要求。
10、建筑间距:①应满足我国现行规范日照标准要求;②满足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③满足各种工程管线的敷设要求;④满足道路绿化种植等要求。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池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水系及湿地规划(2015~2030)2015年池州市已成功申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依托优良的生态本底,融合新型城镇化与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有效利用,推进雨水资源化、城市海绵化,探索“净排为先、滞蓄结合、渗用为辅”具有池州特点的建设模式,力争将池州建成全国新型中小城市海绵城市新样板,建成水资源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环境质量优良、水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首批海绵城市。
试点区域: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示范区选取中心城区核心区域18.5km2的范围,辅之点、线示范,先行先试。
示范区覆盖池州市主要建成区(老城区)和典型新城区(天堂湖新区)。
其中,老城区10.68km2,占比57%;天堂湖新区为7.82km2,占比42%。
试点区域人口17.6万人,多年平均降雨量1483mm。
总体目标:至2017年,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72%,对应设计降雨量24.2mm/d,年水中悬浮物去除率为40%,城市内涝防治标准达3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基本建成现代雨水控制利用系统、海绵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将池州打造成为全国中小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典范。
为充分发挥池州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池州市启动了海绵城市建设水系及湿地规划及其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该规划主要对池州市中心城区主要水系、湿地的形式、规模、空间格局等进行规划;构建池州水系系统、确定城区适宜水面面积和水面组合形式;确定城市河湖绿线和蓝线;确定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和控制保障措施、河湖水质保护控制方法和工程措施;制定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意向性规划等。
neo池州总规纲要

目录第一部分规划概要 (3)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3)二、规划范围 (3)三、规划期限 (4)第二部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一、市域城镇现状 (5)1.市域概况 (5)2.城镇体系现状 (5)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点 (7)1.城镇体系规划概要 (7)2.人口、城镇化水平预测与规划 (8)3.城镇体系发展战略 (15)4.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18)5.城镇体系规模结构规划 (21)6.城镇职能结构规划 (21)7.池州城市发展规划 (22)8.城镇经济区规划 (25)第三部分池州市主城区总体规划 (26)一、池州市主城区总体规划要点 (26)1、城区现状概况 (26)2、城区现状土地使用 (26)3、发展优势和制约因案 (28)4、城市性质 (29)5、城区规模 (29)6、发展用地的选择 (30)7、规划布局 (30)8、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1)9、规划实施 (32)二、主城区规划方案说明 (32)1. 综合方案规划说明 (32)2.比较方案一特色说明 (38)3.比较方案二特色说明 (38)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点 (39)1.保护原则 (39)2.保护内容和保护层次 (40)3.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40)4.古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40)四、城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要点 (42)1.现状 (42)2.开发区发展前景分析 (42)3.开发区建设原则 (43)4.发展布局 (43)五、池州市景观规划要点 (44)1.概述 (44)2.存在问题 (44)3.规划思想与模式 (44)4.途径 (45)第一部分规划概要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精神,结合池州市的自然条件、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池州市在安徽省城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根据国家、安徽省城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市域各城镇的现状条件和发展潜力,逐步完善市域城镇体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提高市域城镇化和现代化水平。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池政[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池政〔200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业经2007年3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土地调控的重大决策,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一)统筹安排城乡用地。
合理安排城乡用地布局。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
单独选址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积极消化城镇闲置土地。
对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
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土地使用者又无能力开发建设的,以及因规划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对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和合理补偿,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回土地,依法重新调整安排使用。
池州城市总体规划.doc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发展战略和城市规模 (4)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第四章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32)第五章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42)第六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46)第七章中心城区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51)第八章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52)第九章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58)第十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2)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规划 (68)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71)第十三章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76)第十四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80)第十五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86)第十六章主城区空间结构及功能布局 (89)第十七章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设想 (91)第十八章政策建议与实施保障 (94)第十九章附则 (97)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编制背景近年来,池州的城市建设稳步推进,城乡面貌显著改善。
随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宏观政策的相继出台,池州市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引导和控制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依照国家和安徽省的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编制完成《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指导思想与原则(1)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战略机遇,围绕加速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打造经济升级版,以创新发展、全面健康发展为核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城市建设发展的总目标。
(2)坚持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文明建设原则为指导,积极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探索。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塑造宜居宜游的城市空间环境。
(3)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突出池州自然生态环境和地域文化特色。
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特点,优化人口、城镇、产业布局,走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协调发展。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具体工作,相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章规划背景

目录总则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第一节池州市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2)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3)第三节土地利用中的主要问题及未来土地利用形势 (4)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7)第一节指导原则 (7)第二节社会经济发展定位 (8)第三节土地利用主要目标和基本策略 (9)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1)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1)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3)第四章土地利用区域调控 (16)第一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16)第二节县(区)土地利用调控 (20)第五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2)第六章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24)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24)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24)第三节中心城区管制分区 (25)第七章产业承接园区土地利用 (26)第八章土地整治安排 (29)第一节建设用地整理 (29)第二节农用地整理 (29)第三节土地复垦 (31)第四节土地开发 (32)第五节土地综合整治 (32)第九章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33)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5)第一节法律手段 (35)第二节行政手段 (35)第三节经济手段 (36)第四节技术手段 (38)第五节社会手段 (38)附表 (39)附表1 池州市规划主要调控指标表 (39)附表2 池州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40)附表3 池州市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 (41)附表4 池州市各县(区)建设用地指标表 (41)附表5 池州市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 (42)附表6 池州市远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 (42)附表7 池州市各县(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 (43)附表8 池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43)附表9 池州市园地指标表 (44)附表10 池州市林地指标表 (44)附表11 池州市牧草地指标表 (44)附表12 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45)附图1:池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附图2: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附图3: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006-2020年)附图4:池州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2006-2020年)附图5:池州市土地整治规划图(2006-2020年)附图6: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2006-2020年)附图7: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05年)附图8:池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年)附图9:江南产业集中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06-2020年)总则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障池州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和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划,在分析2006-2020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基础上,依据本市土地资源自然禀赋状况和《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控制指标,提出了统筹全市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与保护的目标,编制《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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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商业、办公、酒店及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1.4
在执行过程中,如《通则》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等有相应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正。
2.1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应按表2.1.1、2.1.2执行。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3
私人
自建房
村民宅基地上建造的私宅
4
幼儿园
(托儿所)
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托儿所(应放在公共设施类)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U11
供水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商业、办公、酒店、服务型公寓、娱乐设施及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第十二章附则(62)
附录A:名词解释(64)
附录B:池州市主城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
(67)
附录C:池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71)
附录D: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84)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池州市城乡规划局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秘〔2014〕4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业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文化遗产及复建、修缮的各类文物古迹
A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表2.1.1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居住类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计容面积)
住宅、居住型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商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交通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