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库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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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管理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库是指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企业或经营环节。包括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粮油仓储企业以及综合性企业内的粮油仓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粮油加工企业的仓储环节。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油脂、油料以及成品粮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库和仓储业务实施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粮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粮库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库存粮油台账,确保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五条粮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粮库应加强仓储业务管理,推进粮油储藏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在粮库中的运用,提高粮油仓储业务管理水平,防止污染粮油,降低粮油损失损耗,减缓粮油品质劣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粮油资源。
第七条粮库的分类。以仓容规模1000吨或罐容500吨为限,粮库仓容规模大于1000吨或罐容大于100吨的为规模以上粮库,其他粮库为规模以下粮库。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八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业粮油仓储制度和标准,制定行业仓储政策,指导行业仓储工作,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粮库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地市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指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粮库有义务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和调研活动,应执行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主动接受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粮库的命名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收的粮库可以命名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其他粮库一律不准在名称中使用“中央储备粮”的字样。
(二)地方粮库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字样。
(三)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总公司名称+字号+直属粮库”。
(四)地方粮库可以按以下规则命名:省份+地区+属性+字号+粮库。
第十四条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粮库名称中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在本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调整,在完成调整前,有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发放粮食收购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不得安排其储存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
第三章设立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对粮库设立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粮库或开展粮油仓储业务,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容规模。登记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周边1公里内没有对粮油造成危害的污染源、危险源,用于存放粮油的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二)拥有不小于500吨仓容规模的仓房或100吨罐容的油罐。仓房地面、墙体、罐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不得对粮油储存安全产生威胁。
(三)拥有粮油检验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下粮库应有检测粮油水分和等级的基本仪器,规模以上粮库还应拥有与库存粮油品种相应的化学检验基本仪器以及必要的粮情检测、粮油运输、粮油清理等设备,且状况良好。
(四)拥有至少1台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粮库还应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四章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粮库收购粮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展粮油收购工作必须持有粮油收购许可证。
(二)应在收购场所公示粮油收购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
格。
(三)应向售粮者出具粮油收购凭证,收购凭证应载明粮油的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事项。收购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规定外扣水扣杂。
(四)采购粮油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标明粮油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粮库应提前做好粮油入库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准备好接收粮油的仓房(油罐)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确保其状态良好。并做好仓房、场地、设备、器材的清理消毒工作,避免对入库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粮库要认真执行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对入库的粮油进行严格检验。并建立粮油入库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储备粮油入库时按储备粮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粮油入库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对粮油数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入库粮油应分类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生产年份、不同等级、安全水分与非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粮油应分货位储存、堆放。
粮油入库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危害及交叉感染。已经被污染的或有病虫害的粮油,必须单独存放,防止扩大污染或病虫害感染,并根据污染和病虫害程度,妥善处理;发现带有属于动植物检疫对象的病、虫、种子,要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