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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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 否获得,均与委托方无关,此时与房地产开发企 业直接销售商品房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应确 认收入。 b、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 明确 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房售出时可以将商 品房退回给委托方,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 商品房时不应确认收入,收到代销清单后再确认 收入。
商品房销售
自行销售和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4种方式(P118)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付款(P119)
销售流程:1、前期策划及营销 2、开盘预售 3、签订合同及收款 4、商品房交 付(三书一证一表P121) 5、办理产权登记
销售其他建筑物:配套设施,周转房
代建工程:1、收取代建手续费 (原票转交)2、拨付结算 其他业务:1、售后服务 2、材料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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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面积差的处理 (1)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应向承购人就差价
补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实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应退回多交的房款, 开具红字冲销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3)收取的面积差价应并入当期收入缴纳各项税费, 支付的面积差价应冲减当期收入应交的各项税费。
开发间接费用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实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金额扣除。 (3)配套设施无论有偿与否,均可扣除 (4)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可以扣除,预提除另有 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项目可售 建筑面积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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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优惠
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
评估价值确定。 (3)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若产权未
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入收入, 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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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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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要求 (1)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2)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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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地点: 1、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
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 •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转让房地产合同
签订后的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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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所得税
• (一)企业所得税季(或月)度预缴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先按预计计税毛利
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
(1)基本计算公式
①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②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计利润额 ③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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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目税率 1、营业税:5%(注:转让在建工程,代建
工程税率均为5%,但税目不同)。 2、城建税:7%(市区),5%(县镇),其
余为1% 3、教育费附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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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花税
• 1、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 2、税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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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2、清算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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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
• 一、清算单位 1、一般情况: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3、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 纳税实务
2020/11/19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
第一节 转让及销售Biblioteka Baidu段业务概述
土地使用权转让
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转让的两个条件
开发项目占完成投资总额 25%以上
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剩余年限
划拨地的转让:1、报批 2、缴纳出让金 预售和现售:预售的3个条件(P117)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 增值税,否则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 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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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 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的,纳税人应按 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 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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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售后回购开发产品收入的确定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卖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本质上属 于融资交易 ,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开发产品 待转开发产品价差
借:待转开发产品价差 贷:应交税费
借:财务费用 贷:待转开发产品价差
借:开发产品 贷: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c、收到代销清单,支付销售手续费时,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 d、房屋竣工验收,移交承购人时,确认销售收入,借: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成本 e、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房屋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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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视同买断方式 a、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方的协议明确标明,
但对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只要投资或被投资 企业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需要缴纳土地 增值税,否则免征。 (4)兼并转让房地产: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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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分为两个阶段 (1)预征 (2)清算 2、核定征收:以下5个条件 (1)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 (4)逾期不清算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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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销售折扣、折让及退回的核算 (1)现金折扣: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鼓励承购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承购人
提供的债务扣除,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 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为促进商品房销售而在商品房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涉及商 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当在发生时冲 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4)销售退回: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未确认收入前退回的,借:预收账款,贷:银行存款 b、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成 本。 c、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到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前发生 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其他货币资金——按揭保证金户 贷:预收账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一般结算户转入按揭贷款保证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按揭保证金户 贷:预收账款 (3)承购人违约,货款行从保证金专户扣收承购人还贷本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xx 贷:其他货币资金——按揭保证金户 (4)承购人补缴还款额时,做相反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按揭保证金户
同时结转“待转开发产品价差”和“开发产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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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开发产品销售收 入的确定
(1)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 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 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 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
(2)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 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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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业务收入
• 1、商品房售后服务的核算 (1)发生售后管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自行清算: (一)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P135表5-1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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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税收入: (1)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
入形式来看,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收入。 (2)视同销售的,其收入确定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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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品房销售的会计核算 (一)商品房预售的会计处理 1、定金核算: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应缴纳营业
税金及附加。 2、预售房款:通过“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核算。 3、按揭保证金: (1)货款行直接扣收按揭保证金的 借:银行存款
• (2)特殊规定: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可以扣除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 增值税,其数额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 栏减除。
• 例题:P133例5-3 • 2、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与
一般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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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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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收配套设施费、办证费、维修基金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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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品房销售的会计处理 1、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1)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2、商品房收入的计量 例题P151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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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下商品房销售的处理
• 1、委托方式: (1)收取手续费 a、委托销售时因不需要进行实物交付,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b、承购人缴纳房款时,借:银行存款
三、土地增值税
• (一)征税范围 1、三个判断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为国家所有:集体土
地只有依法被征用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 转让。 (2)产权发生转让 (3)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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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殊征税范围的判定: (1)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代建:因产权未发生转
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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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房收入的确定 (1)预收款销售商品房:预收的房款作为一项负债,
计入“预收账款”,暂不确认收入。 (2)商品房交付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房:设置“分
期收款开发产品”核算已经交付但尚未结转的开 发产品成本,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 收入的实现。 例题P155例5-12
第二节 转让及销售阶段的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营业税及附加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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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及附加
• (一)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
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 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等。 2、特殊规定: (1)代收的符合条件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不计入营业额。 (2)余额征收: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 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3)发生退款业务的,减除营业额或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折扣额的处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以折扣后的价款 为营业额,否则不得扣除折扣额。 (5)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
• 2、计算公式: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时的总建 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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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转让及销售阶段会计处理
•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土地转让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转让成本 贷:开发产品——商品性土地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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