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佳木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修订稿)
(佳大校发[2004]56号)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巩固加强理解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检测教学效果、从而有的放矢地改进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为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从严治校,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考务组织领导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处长、各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考务科正、副科长及教学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题库审查、验收;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并于期初听取各学院(系、部)考务领导小组对上一学期考务工作的汇报。
第二条各学院(系、部)成立考务领导小组,由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系主任、专家及骨干教师组成,其职责是在大学考试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检查本学院(系、部)的考务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于期初向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汇报上一学期的考务工作。
第三条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学院(系、部)考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院(系、部)教科办负责。
第二章复习考试
第四条复习要全面系统,严格要求。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知识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进一步掌握所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达到融会贯通。提倡在复习阶段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展开研究讨论,但不允许教师在复习阶段指定复习提纲,坚决禁止划范围,指重点或暗示考题等。
第三章命题规则
第五条命题一定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的基本要求,难度适中,避免出偏题、怪题,主观性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适当(按课程性质不同而异,一般可为4:6)。要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要能考出学生的真实水平,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对学生学习效果给出客观评价。试题的覆盖面应为该门课程讲授的基本内容,侧重点按教学要求有适当倾斜。
第六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要统一命题。命题一般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担任过主讲的教师或主讲教师承担,也可由几名任课教师共同拟定,最后由教研室负责人审定。有条件的教研室,主讲教师不参与命题,试题由教研室负责人或其他非任课教师拟定。
第七条凡是结业考试而未采用试题库的科目,每次必须同时拟定两套份量相当的试题,每套试题要附有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试题质量并签署意见,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试题分别密封在两个试题袋内,在指定时间内送考务科题库登记、编号,并由考务科随机指定一套试题为正式试题,另一套为重考试题或备用试题。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由出题教师所在学院教科办妥善保管备查。
第八条根据课程性质和考试要求的不同,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实际操作、读书报告、答辩、作小论文等多种方式。鼓励广大教师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多种形式的考试方法,特别是实践性环节,要注意操作技能的考核。但每门课程的超常规考核方法,第一次试行时应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题量大小要适当,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为10-15分钟,不论笔试或口试,都应按给定时间拟定题量。
第十条试题在打字和印刷过程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由专人负责,试题的复制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打字印刷的底稿,一经用完要立即销毁。进入考场的每份试卷必须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要使用统一印制的试题纸打印试卷,题与题之间的空白量要和试题的答题量相适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试题,考务科有权拒收。印刷后的试题底稿存入考务科试题库。
第四章考试安排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考务科组织和管理,期末考试公共课部分由考务科安排考试时间,非公共课部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教室统一分区划片)及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考试安排必须提前四周报学校教务处考务科。考试安排一旦确定,不得自行变动。
第五章监考须知
第十四条每科考试设主考一人,负责本门课程在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每个考场设主监考一人和监考一人,主监考、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主监考和监考共同负责本考场考试过程的实施。
第十五条主监考、监考两人必须提前30分钟共同到学院教科办领取试卷和草纸,到考前这一段时间试题的保密工作由监考教师负责,监考教师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主监考和监考要认真安排考场学生座位、整顿考场,让考生把其周围的书、本、纸等送到指定地点。对小班教室,要单人单列就座,书桌要面向前、背向后;双人桌或三人桌要一人一桌;阶梯教室要做到横排两人间空二座。监考教师可以随机安排学生座次顺序,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有权临时调动考生座位。
第十七条宣布考场规则和答卷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清点考生出、缺席情况并作记录,记录在试卷封皮上。
第十九条发考卷及用纸,并要求学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考卷及答题卡上正确填写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不填写者,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监考人员要配带监考标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经常巡回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按《佳木斯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及议论考题或学生答卷情况等干扰或影响学生正常答卷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的。
(三)纵容考生做弊或提示、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经常出入考场,要关闭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要认真核对考生的证件(考试证),重考(修)的学生还应出具准考证。无考试证或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其试卷按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地关心、爱护学生。若发现学生临时有病不能考试时,应立即通知总监考或考务办公室作临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处理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对尚未构成事实者,要及时提出警告,对于已构成事实者,要立即暂扣其作弊证据,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令其在“学生违规登记表”上签名后退出考场,同时要将试卷注明“作废”字样,主监考、监考在试卷上签名,并将违规者的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及违规事实经过填在“学生违规登记表”上。待考试结束后,装订试卷时,在试卷封皮上填写清楚“违规考生×××”,并将“学生违规登记表”、违规证据及试卷一起报教务处考务科。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遇有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提出询问时,应通知主考教师或巡回监考来答复。主考教师已答复的问题而另有学生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给予答复。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应告诫考生装订成册的考卷不得擅自拆开,答卷期间一律将考卷放在自己座位的正前方,答完的考卷不允许拿起来检查,否则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告诫考生结束时间,在此期间,暂停接收考生试卷。考试时间一到,监考人员要宣布学生停止答卷,在原位不动,主监考继续监视考场,监考立即开始收卷,待清点试卷数量准确无误时,方可允许学生离开。然后将收好的试卷送到指定地点(各学院教科办、部、系办公室),装订成册,填好试卷封皮,将试卷装入考试袋内,贴好密封条,最后由教学秘书负责将试卷送所属教研室进行评卷。
第六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入考场,进场时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外,其它与考试有关的书、练习本、卡片及通讯工具等,不允许带入考场,不听劝阻者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