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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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金融研究》2008年第9期

一、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和主要特征

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的数量呈现快速上升态势。目前已形成人民币理财产品与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型,截至2008年3月底,国内共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615种,外币理财产品1467种。目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两种产品预期收益率不断攀升。资料显示,2005年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平均预计最高收益率为

2.73%,2006年达到

3.34%,2007年进一步攀升到11.73%,是2005年的

4.3倍。同时,2005年推出的外币理财产品平均预计最高收益率为3.99%,2006年达到4.88%,2007年进一步攀升到7.38%,比2005年增长8

5.0%。

2.人民币产品委托期限稳步上升,外币产品委托期限呈波动变化。资料显示,2005年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平均委托期限为270.8天,2006年增至310.0天,2007年进一步增至336天,比2005年延长了65.2天。2005年推出的外币理财产品平均委托期限为345天,2006年减至261.6天,2007年回升至334.3天,比2005年略降10.7天。

3.产品购买门槛呈增高态势。资料显示,2005年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平均起始金额为23000元,2006年达到93411元,2007年略有回落,仍高达88867元,是2005年的3.9倍。外币理财产品分币种看,2005年推出的美元理财产品平均起始金额为2997美元,2006年达到6871美元,2007年达到10919美元,是2005年的3.6倍;2005年推出的港币理财产品平均起始金额为14616港币,2006年达到40723港币,2007年进一步升至55600港币,是2005年的3.8倍。

4.产品发售明显倾向于经济发达地区。资料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发售较多地集中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上海作为全国的金融中心,更是银行理财的首选地。截至2008年3月底,推出的615种人民币理财产品中,28.8%的品种仅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售,其中,14.5%的产品仅在上海发售;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对发达地区的热衷更加突出,推出的1467种产品中,51.5%的产品仅在发达地区发售,其中,2

5.3%的产品仅在上海发售。

5.产品发售以非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资料显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发售银行理财产品的力度明显不如其他商业银行。截至2008年3月底,推出的615种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四大国有银行共发售106种,所占比例仅有17.2%,其他商业银行共发售509种,所占比例高达82.8%。推出的1467种外币理财产品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发售425种,所占比例仅有290%,其他商业银行共发售1042种,所占比例高达71.0%。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理财发售总额中占据了一半以上,成为理财产品的主要发售银行。

6.美元和港币是外币理财产品的主要币种。资料显示,从外币理财产品的构成来看,美元和港币占绝对优势。截至2008年3月底,推出的1467种外币理财产品中,美元理财产品有991种,占6

7.6%,港币理财产品有317种,占21.6%,其他币种理财产品有159种,仅占10.8%。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国内理财产品呈现出明显的“两高一长”的特征,即预期收益率高、购买门槛高和委托期限长。众所周知,高预期不等于

高回报,门槛高和期限长意味着大量的资金可能会被套牢。在这样的前提下,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持理性,综合评价理财产品的利与弊,谨慎投资。

二、银行理财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2008年初,国内理财市场陆续出现了理财产品“零收益”和“负收益”的现象,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信心。事实上,操作风险贯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全过程,从产品设计、投资决策、客户评估、产品营销到后续跟踪服务、信息披露等。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高速发展,但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滞后于业务发展,由此导致理财服务各个环节操作风险的出现。今年4月,银监会在前期调研和查访的基础上,对近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六大问题进行了通报,虽然问题得到了提示,但部分商业银行仍然存在起点销售金额低于最低标准、未有效开展客户风险评估、理财产品宣传材料不规范、由非理财专业人员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等问题。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理财服务中操作风险已十分显著。

问题一:理财业务品种单一,技术含量低、营销方式落后。调查发现,虽然目前各行的个人理财品种不断增加,但是多数个人理财品种内容相近、投资品种有限(以国债、金融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为主)、收益和投资期限相近,没有针对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的设计,灵活性较差。营销方式一般是以网站或银行网点张贴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令相当多很少上网或者很少到网点的消费者错失良机。特别是在广大的城乡结合地区和农村地区,由于落后的营销方式,广大人民不能享受到此类金融服务。

问题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门槛”违规降低。如个别商业银行存在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现象,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的规定。部分银行在操作过程中人为降低准入门槛,也未结合产品的特点根据客户群对风险的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起点金额。

问题三: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不到位,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但在调查中发现,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虽然或多或少提到理财产品存在风险,但是仍存在营销理财产品时风险揭示不足、提示不明显的现象。如个别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和相关宣传品不能充分揭示风险,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和年化收益,混淆概念,造成理财产品购买者对风险认识不到位。

问题四:银行未能有效开展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但是,个别商业银行网点未能有效开展客户风险评估,如某行营业部理财人员在营销理财产品时,即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既未过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也未要求客户填写《风险评估测评表》),而是直接向客户推荐和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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