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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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甲于6月6日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愿以100万英镑将自己 的农场出售给乙。6月8日,乙表示愿以95万英镑购买该 农场,甲于6月27日表示拒绝。6月29日,乙又书面通知 甲说,其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100万英镑,但被甲拒绝。 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 问:乙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一般情况下
卖方所 在地
(运输途中) 买方所 在地
卖方承担风险
订 ( 买方承担风险
立风
买 卖 合 同
险 发 生 转 移
时)
情况表明需要的情况 运输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
下
卖方所 在地
(运输途中) 买方所 在地
货(
交风
承 运 人 时
险 发 生 转 移
)
订 定 立 买 卖 合 同
5.其他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
第68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 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 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 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 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 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的转移 (二)美国法
卖方承担运输义务时
(1)装运合同 (2)到货合同 如果是装运合同,则所有权转移发生在货交承运人 的时候。
如果是到货合同,则所有权转移发生在目的地货交 买方的时候。
如果合同中只规定卖方负责运输,而没有规定卖方 有义务在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则为装运合同;
如果该例中,买方在7月22日方才前来提货,而在 这以前的7月21日,卖方仓库由于雷电引起火灾导致 货物损毁,则该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
卖方将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储公司)经营的仓库 中。合同规定由买方自行到该第三方仓库提货。在5 月1日买方收到卖方交来的提货通知,表示货物已在 该仓库准备妥当待交付,买方已可以提货。但在买方 实际前去仓库提货之前,5月2日仓库发生一场火灾将 货物烧毁。
区别两种具体情况:
(1)买方去卖方营业地提货。(卖方直接将货物交给 买方的情况)
(2)买方去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如某个公共 仓库)提货。(由第三人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情况)
一项买卖合同,要求买方在7月20日到卖方的仓库 提取100箱晶体管。7月1日,卖方将这100箱晶体管打 上了买方名称和地址的标记,放在仓库里等待提货。 7月20日,买方将这100箱晶体管提走。7月21日,货 物在买方手中因雷电引起火灾而损毁。
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储公司)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
卖方承担风险
买方知道已 经可以去仓 储公司提货
风险转移发生在买 方知道已经可以去 提货的时候。
买方承担风险
买方实际 从仓储公 司提取了 货物
风险转移并不发生在 实际提货的时候
案例1
2004年8月,山东省某蜡烛生产企业与青海省某 商品批发企业订立了一份蜡烛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由卖方于当年10月份前为买方提供200箱蜡烛,总价 款为2万元;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未约定具体 的交货地点。同年9月,卖方到济 南火车站办妥了托 运手续后,将200箱蜡烛运至买方所在的某市火车站。 买方经卖方通知后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发现60箱蜡烛在运输途中由 于受热导致变形,于是只接受其中的140箱 蜡烛并只 支付14000元人民币价款。 参考:货交承运人的时候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运输 途中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 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 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67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 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 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 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 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 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给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 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 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 方处置。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 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 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 指的是卖方不负责运输的情况。
这种情况属于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卖方所在地 收取货物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 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 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 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昔业地以外的某一地 点接收货物, 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 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
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 方,则为到货合同。
(三)《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第6条规定,在CIF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 单的时间就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67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 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 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 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 人以前,风险不移转给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 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合同规定卖方(某中国内陆城市)将货物运往美国肯 塔基州, 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运输路线。
合同规定卖方(某中国内陆城市)将货物运往美国肯 塔基州,且规定必须在上海港装船。
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 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 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为“海上 路货”。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 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 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 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昔业地以外的某 一地点接收货物, 则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 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