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证据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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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证据之审查

证据审查的不严格可能直接导致当事人的"错判"与"错放"。

每起错案曝光后,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都将证据问题归为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笔者现以张氏叔侄错判一案为视角来谈一下在审判环节中法院应如何加强证据审查工作,以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平。

一、案件回放20xx年5月18日晚,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货车从歙县前往上海。

受人之托,女同乡王某搭上该顺风车。

次日上午10时,在杭州西湖区留泗湖边的水沟中发现王某的尸体。

20xx年5月24日,张高平、张辉落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一、二审判决书上认定:在20xx年5月19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西站后,被害人王某借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要对方过来接其,但朋友要其打的到钱江三桥后再联系。

随后,张辉、张高平共谋,在驾驶室内,张辉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忙揿住王某的腿脚。

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

20xx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20xx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主犯张

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二、刑事错案的界定及原因(一)刑事错案的界定刑事错案的界定,是错案追究以及国家刑事赔偿的条件,更是有效的降低错案发生率的基本前提。

对刑事错案进行合理的界定,有利于对错案的发生从制度上进行根本预防,对错案导致的权利受害者进行救济。

目前国内学者们对刑事案件的界定标准主要有如下观点:一是"客观说",认为错案是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职权,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

此观点强调的是,判断错案的标准是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否存在错误。

二是"主观说",认为错案的标准在于确定办案的司法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把"对结果的关怀转移到对行为的监控上来。

此观点强调判断案件是否为错案在于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三是"主客观统一说",该观点认为所谓"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等司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或者将错案定义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的行为和事实…错案通常是因为侵犯了特定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被确认的。

"该学说将主观过错与客观结果相结合起来作为确定错案界定的标准。

四是"三重标准说",该观点认为刑事错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会有不同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依据不同的语境,刑事错案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三重,分别为错案纠正之错案标准、错案赔偿之错案标准与错案追究之错案标准。

"上述观点对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都各有选择各有侧重。

但上述观点之间其实还存在一定的联系,可以说客观说主要是从错案纠正的角度阐述刑事错案的界定标准,主观说则主要是从错案追究的角度加以界定,而主客观统一说相对而言是从错案赔偿的角度加以阐述的。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没有准确全面的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依法应当改正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从近些来年披露的重大典型性刑事错案来看,适用法律错误的微乎其微,多数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有的还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虽然每一起刑事错案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也可以看出一些共

性的东西,下面笔者以张氏叔侄案为主视角,试图找出错案发生的规律性的因素,以便找到避免刑事错案的对策。

1.侦查机关取证问题(1)刑讯逼供据调查显示,被告人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造成被告人虚假口供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偏重口供和刑讯逼供。

张氏叔侄被释放后,表示其当时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实际上均是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这不免继佘祥林、杜培武故意杀人等案件后再一次将大众的眼光聚焦于"刑讯逼供"。

实际上,《刑诉法》、《刑法》早就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后果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讯逼供为何还是屡尽不止?是什么原因使侦查人员冒着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去对与自己毫不相关的人实行"酷刑"?笔

其背后的原因无非如下两点:(a)内部心理--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导致先入为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有罪推定作为一种传统意识,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对司法人员都潜移默化地起着重要的影响。

在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侦查人员在认定事实、分析判断之前,在头脑中有了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在这种固定思维下,容易忽视、遗漏新的线索,不能认真的分析和判断事实,最终造成错误的认定。

从张氏叔侄案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以猜测、推定等方式来

确定张氏叔侄是犯罪嫌疑人,此后,侦查人员不惜采用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酷的审讯和诱供,以证明他们的设想,然后再去拼凑证据。

在对张氏叔侄的口供获取过程中,侦查人员甚至将案件详情告诉"狱侦耳目",该线人在狱中殴打讯问犯罪嫌疑人直至犯罪嫌疑人按其所说案件详情供述作案情况。

张氏叔侄案中,案犯袁连芳就通过殴打逼迫,获取张辉"供述",同样,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的有罪供述也是在该"线人"袁连芳的殴打逼迫下获取,最终,张氏叔侄及马廷新获刑,但多年后均被无罪释放。

其实,大多数错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放弃为自己辩护的努力,总是会提供一些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只是侦查人员在认定其有罪的前提下,宁可花功夫去获取口供,让其"开口"也不愿花力气去查证这些与自己的预断相矛盾的无罪证据。

案件到了检察、法院环节,上述错误重复出现,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下,办案人员偏重有罪证据,对无罪的辩解认为是认罪态度不好,是在翻供,不去注意证据之间的矛盾,不去查证该供述是否是在自愿情况下取得,是否被刑讯逼供,从而导致案件一错再错。

(b)外界对办案机关的压力和影响。

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及其亲属都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能够迅速破案,这些要求也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感情,这些强大的感情结合起来无形当中给公安机关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他们必须迅速侦破案件,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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