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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UCP600的分析

UCP600已于2006年11月正式颁布。要通读该文件并与UCP 500进行比较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条款的增减及审单标准的变化

UCP600从原先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

1.合并条款: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

2.分拆条款: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

3.其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 条“运输行

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

4.增加的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

5.为强调其意义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21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内容”、第22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42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43条“到期日的限制”、第44条“到期日的顺延”、第46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第47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要注意的是,新条款虽为39条,但业界要比照阅读的条款实际却大大增加了,那就是ISBP约200条。UCP600第14条d款明确规定对照解读单据中的数据内容(data)时除了具体信用证、单据本身外还有ISBP。与UCP600匹配的新的ISBP条款正在修订之中。UCP调整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与申请人、受益人及各指定银行间的单据交易和债权债务清偿关系,而ISBP规范的是银行根据什么标准来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内容不能穷尽却很详尽。要指出的是,UCP500的精神是“单证相符、单单不得互不一致”,而UCP600的精神根据第14条d款,即使在单证之间也不要求“等同”(identical),仅要求“不得矛盾”(mustnotconflictwith),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 notinconsistentwith)的说法更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当然该条款并不表明审单放弃了“相符”的原则。有一例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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