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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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0)(初审稿)修编说明
重庆市水利局
二○一○年七月
目录
1 修编背景 (1)
2 修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
3 修编依据 (2)
3.1修编概述 (2)
3.2修编主要法律依据 (3)
3.3修编主要标准 (3)
4 修编原则 (4)
5 修编的主要内容 (4)
6 初稿修编情况及后续任务时间安排 (6)
6.1初稿修编情况 (6)
6.2后续任务及时间安排 (6)
7 初稿技术路线 (7)
8 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 修编背景
《重庆市水功能区划(2002)》自2002年批复实施以来,对我市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迅猛,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均有较大投入,三峡水库完成了135米、156米、172米试验性蓄水,重庆市《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获得批准,“五个重庆”理念出台,三峡库区生态安全得到广泛重视,为适应实际变化情况,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职能,适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三条红线”等水资源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以适应实际情况变化和管理要求,对2002年颁布的《重庆市水功能区划》进行修编调整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修编遵照2002年颁布的《重庆市水功能区划》,依据重庆市2004年-2008年的社会经济、水资源、城镇规划等变化情况,以2008年为水平年,结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水功能区区划相关工作大纲和技术要求,确定了本次修编原则和办法,编制完成了《重庆市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0)(以下简称《报告》)。

2 修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报告》修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重庆市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划方案,优化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原《报告》对河流功能区的划分上与重庆市整体规划和各区县的发展规划不相符合,经济发展速度超过规划预期,经济发展面临空间不足的瓶颈制约;二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导致水质的变化,“五个重庆”的发展规划也
对重庆境内河流水质,特别是三峡库区的水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重庆市的水环境质量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保护任务更加繁重,原有的水功能区区划已不能较好满足管理要求,也较难协调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者之间关系。

因此,对《报告》进修修编,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 修编依据
3.1 修编概述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我市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批准给市水利局的“三定”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0〕58号)的要求,2002年,重庆市水利局结合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下发的《工作大纲》和《技术细则》,编制完成了《重庆市水功能区划报告》,并经市政府颁布执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三峡水库蓄水运行,重庆市的水环境质量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保护任务更加繁重,原有的水功能区区划已不能较好满足管理要求,也较难协调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者之间关系。

为适应实际变化情况,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职能,对2002年重庆市颁布执行的重庆市水功能区划进行修编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变化和管理要求。

主要水域为岷沱江水系、嘉陵江水系、长江上游干流区、乌江水系、洞庭湖水系、汉江水系六个水系重庆市境内涉及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的河流共40条进行水功能区划调整。

3.2 修编主要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④《全国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大纲》
⑤《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
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片水功能区划报告》
⑦《长江流域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
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⑨《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
○10《重庆市水利“十一五”计划与2020年远期发展规划》○11《重庆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12《重庆市防洪规划》
○13《重庆市水资源公报》(2008年)
3.3 修编主要标准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水功能区划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修编原则
(1)遵循原有技术大纲结合实际变化
以原有技术大纲和路线为基础,结合原有水功能区划成果,分析现状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区域规划等变化特征,制定本次水功能区调整采用的技术大纲和技术路线。

审查通过后开展水功能区划调整工作。

(2)强化水利法定职能兼顾各方利益
水功能区划是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资源管理行政职能的法定职责,水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该职能的有效行使。

由于水资源的各方需要性,水权各方要求性,在水功能区划过程中要充分兼顾自身职能和其它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3)满足水域管理目标促进有益发展
各级水功能区的水域质量控制目标是水功能区质量评价和管理量化的依据,是保证水域水资源质量的有效控制手段之一。

社会发展是必然的,协调好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也是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应有的职能,各水功能区的水域管理目标应该在保证水资源质量的基础上,便于管理,便于监控,促进当地区域经济和社会的有益发展,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5 修编的主要内容
(1)核实各功能区的起始点位置。

结合技术导则要求、各行政区域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图、河流实际地理条件等,对一级水功能、
二级水功能区的起始点有所改动。

(2)功能区的修编。

结合重庆市发展规划、区县发展规划,对一些重点发展城镇所在水域调整为开发利用区,对新划定的重点水域保护区进行重新调整,对重点渔业“四场”和大规模渔业养殖场采取适当划定为开发利用区等。

(3)功能区长度的调整。

采用GIS进行河流长度的计算,提高各功能区长度的精度。

(4)合理确定水质管理目标。

根据水平年(2008年)的河流现状水质,确定水质管理目标,首先保证水资源质量,同时力求便于管理和便于监控,使水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协调发展。

(5)修编主要变动情况。

图1 一级功能区个数修编前后对比
图2 二级功能区个数修编前后对比
6 初稿修编情况及后续任务时间安排
6.1 初稿修编情况
(1)在2002年编制完成的《重庆市水功能区划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现状、重庆市最新行政地图及水系图等,对原报告进行总体复核和调整。

(2)初步完成了区划范围中各行政区域过去5年社会、经济、水域环境等变化情况分析。

(3)初步完成了区划范围中各行政区现状水平年到规划水平年之间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城乡规划、水域环境等趋势分析。

6.2 后续任务及时间安排
(1)2010年6月20日~2010年7月20日编制报告(初稿)征求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

完成区划
区域水域水文水力要素变化、污染源变化、水量供需变化、陆域功能变化、水域生态环境功能变化、水域管理要求等分析、规划区域水域基本水流水环境模型的建立、率定、验证。

(2)2010年7月20日~2010年8月20日编制报告(初审稿) 完成区划确定水平年水功能区的调整,其中水功能区要按照每月或水期确定范围,饮用水源区单独划出,并绘制水功能区图、完成水功能区信息管理系统。

(3)2010年8月20日~2010年8月26日编制报告(定稿)征求流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调整。

7 初稿技术路线
(1)采用收集现有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变化、资源环境变化、批准规划、管理目标等资料,统计分析区划区域现状信息(2)采用合适的评价方法队收集资料进行评价,从收集的资料中,分别对各功能区的具体资料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分析,以保证各功能区划分的正确性。

(3)分析评价有关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的区划资料,测算开发利用程度,建立产值、非农业人口、取水量、排污量等项指标的计算方法,并确定相应的限额值。

(4)依据《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结合现有资料,进行一级、二级水功能区的划分。

具体方法为:
1)一级功能区的划分:
①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所涉及的水域划为保护区。

源头水保护区可划在重要河流上游的第一个城镇或第一个水文站以上未受
人类开发利用的河段,也可根据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中划分的源头河段或习惯规定的源头河段划定。

国家重要水源地水域和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内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水域应划为保护区。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应化为缓冲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边界水域原则上划为缓冲区。

缓冲区范围可根据水体的自净能力,通过模型计算分析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水质要求差异大时,划分缓冲区范围应较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水质要求差异小,缓冲区范围可较小,一般上下游缓冲区长度的比例可为省界上游占三分之二,省界下游占三分之一,以减轻上游排污对下游的影响。

在潮汐河段,缓冲区长度的比例划分可按上下游各占一半划定。

省际边界水域,用水矛盾突出地区,可由流域机构与有关省区共同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缓冲区范围。

③以现状为基础,考虑发展的需要,将任一单项指标在限额以上的城市涉及的水域中用水较为集中,用水量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开发利用区。

根据需要其主要退水区也应划入开发利用区。

区界的划分应尽量与行政区界或监测断面一致。

对于远离城区,水质受开发利用影响较小,仅具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域,可不划为开发利用区。

④除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以外,其他开发利用程度不高的水域均可划为保留区。

地县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水域应划为保留区。

2)二级功能区的划分:
①饮用水源区的划分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需求,尽量选择开发利用区上段或受其他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

在划分饮用水源区时,将取水口附近的水源保护区涉及的水域一并划入。

对于零星分布的小型生活取水口,不单
独划分为饮用水区,但对重要的大型生活用水取水口则应单独划区。

②工业、农业用水区的划分根据工业、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农业用水发展需要,将工业取水口和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

③排污控制区的划分:对于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段或对其他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根据需要划分排污控制区。

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应从严控制,分区范围不宜过大。

④渔业用水区和景观娱乐用水区的划分根据现状实际涉及的水域范围,结合发展规划要求划分相应的用水区。

⑤过渡区的划分根据两个相邻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的差别确定过渡区的设置。

水质要求低的功能区对水质要求高的功能区影响时,以能恢复到高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来确定过渡区的长度。

具体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通过模型计算确定其范围。

为减小开发利用区对下游水质的影响,根据需要,可在开发利用区的末端设置过渡区。

⑥两岸分别设置功能区的划分:对于水质难以达到全断面均匀混合的大江大河,当两岸对用水要求不同时,以河流中心线为界,根据需要在两岸分别划定相应功能区。

8 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各区县提供的资料中,缺少各个城镇(主要指河流流经的城镇)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水域图(电子版)、水质监测数据。

②各区县提供的资料中,宜尽量提供各排污口、取水点在水域图中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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