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强制法
一、行政强制的分类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是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
三是扣押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
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与查封的区别:一是扣押主要针对可移动的财产;二是扣押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保管。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规定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
四是冻结存款、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的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
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主体资格
第一,单位的资格。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个人的资格。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实施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尽管作为一类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但其具有依附性的特点,行政强制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强制而强制,行政强制总是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实现而服务的。
3、实施程序
一是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情况紧急一般是指在紧迫场合,如不采取强制措施会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是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必须是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视为告知。
五是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第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对实施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等;第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查封、扣押
一是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二是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有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
三是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四是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第一,实施前的批准程序。
第二,实施时的主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第三,告知有关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四,制作现场笔录。
第五,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载明其姓名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载明其名称和地址。第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是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的事项,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中除了要载明这两个事项外,还要载明查封、扣押的期限。第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与查封、扣押清单相比,查封、扣押决定书中的所查封、扣押财产的信息可以较为简要,只包括所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详细信息应当在查封、扣押清单中列明。第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六,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清单应当尽可能涵盖所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材料、规格、质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保证有关信息准确无误,防止事后出现纠纷。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注意:(1)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