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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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性质

【摘要】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而违约金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学界争议很大。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的介绍以及对我国有关违约金的性质的探讨,对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进行了详细地评述,总结出了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弊端。最后,本文总结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应是一种事后评价,其兼有补充性和惩罚性;对违约金的比例限定不应以实际损失来判定,而应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额为依据来进行限定。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补偿性合同

【Abstract】Liquidated damages is a legal consequence arising from the parties not to fulfill the contract. The nature of liquidated damages what is the great academic controversy. Based on the Two Legal Systems on the nature of liquidated damages as well as our introduction to the nature of liquidated damag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 law in China, "2" section 29, a thorough review, we summarize the defects on of the liquidated damages in China. Finally, the essay concludes that the nature of liquidated damages should be an ex-post evaluation, which have both complement and punitive; We should limit the proportion of liquidated damages not by actual loss, but by Subject matter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mount.

【Key words】:Liquidated damages, Punitive, Compensatory, Contract

引言

处于市民社会的人们,交易日益频繁,与很多年前的熟人社会完全不同,我们现在的交易对象越来越趋向于发生于陌生人之间。为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需要一系列规则来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合同法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次次违约行为的发生,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少不了一系列的违约救济措施,而违约金则可谓是最常见的了。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一一进行讨论。

一、违约金的性质综述

(一)两大法系有关违约金性质的立法例

1.大陆法系国家的违约金性质。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将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严格区分开来。法国法确认了违约金性质在原则上属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但并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法国法肯定违约金的预先赔偿性。《法国民法典》第1226 条规定:“违约金条款为契约一方当事人为担保契约的履行而承诺于不履行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这只是法典对违约金的形式定义,该法典第1229 条则具体指明了违约金的性质,该条规定:“违约金条款是对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到的损害赔偿的补偿。”因此,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则违约金条款被推定为不履行合同而设,实际上违约金已成为非违约方因违约方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即法国法在原则上不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但是,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许多传统,在违约救济的顺序上强调实际履行优先,并且,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而德国法对违约人比较严厉,强调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德国法违约金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惩罚性。《德国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约定在不履行债务或不以适当方式履行债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于债务人迟延时,罚其支付违约金。”可见,依德国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方当事人如迟延履行债务,则对方可以“罚其支付违约金”,而不论这种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但是,从法典第340条第1款的规定看,对于全部不履行债务而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当违约金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时,德国法允许债权人在数额之外另行请求损害赔偿。可见,如果他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的数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违约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具有补偿性质。综上所述,德国法与法国法一样,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双重属性,只是德国法对违约人比较严厉,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国法则比较温和,注重违约金的赔偿性。

2.英美法系的违约金性质。英美合同法把一切形式的惩罚性的违约救济排斥于合法的违约救济之外,只承认赔偿性的违约金。受损害方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对之实施惩罚。这就决定了合同中加入的旨在惩罚违约方的条款是无效的。(1)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排斥违约金惩罚性的原则并非与生俱来。违约金起源于英国13—14 世纪英格兰的“罚票”制度。这种“罚票”是债务人对

债权人的一种允诺,允诺当开票人所做的另外一项允诺未被履行时,他将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惩罚。这种“罚票”制度后来便演变成为主要针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罚金。可见,英国法上的违约金在其诞生之时,是具有惩罚性的。只是随着合同平等原则的发展,受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观念的影响,在近代,英国法院的法官开始因为违约金被用作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拒绝执行,并逐渐出现了预约赔偿金和罚金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对待的倾向,英国法院一般承认前者合法有效,而后者则无法获得强制执行,因为“法律不允许人们相互实施惩罚”。(2)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美国法不承认违约金具有保证合同履行、制裁违约的合同担保功能,而只承认它的赔偿作用。正如在美国的《合同法重述》第335条规定:“合同救济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补偿而不是惩罚,论从经济上或其他角度都难以证明是正确的,规定惩罚性合同条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而也是无效的”。美国、加拿大等其他普通法国家也采取同样的原则即排斥违约金惩罚性。该国的违约金制度与英国由违约金发展而来预约赔偿金是一样的。据美国权威的《布菜克法律字典》中的解释:“预约赔偿金”是指由债据或其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一笔特定金额,这笔金额是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另外,美国法还有其独特的方面,对违约金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一原则上,美国法作了重大的改造,即1952年颁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718(1)条规定:如果鉴于“违约引起的预计的或实际的损害”,违约金条款规定的赔偿额是合理的,该条款就是可强制执行的。依此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对违约方施加惩罚的动机,只要约定的赔偿额与实际发生的损失相比显得过高,就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即认为该约定是惩罚性的而不被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两大法系采取不同的立法政策和考量。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在于补偿而不在于惩罚,其根据主要在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无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惩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金,那么该金额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应与可能预见的损失相称,否则被认为是惩罚性的条款,在法律上将确认为无效。而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违约金在阻止违约、保证合同履行方面的作用,因而认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二)我国关于违约金性质的探讨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性质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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