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国际贸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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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的票据
(一)票据的含义及其特征
广义的票据包括了股票、提单、存款单在 内的一切有价证券;
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 目的的信用工具。即是本章讨论的票据, 它包括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
票据的法律特征:
(1)设权证券:通过票据创设一种权利。 (2)无因证券:票据一经成立,便独立于其原
2.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因出票人的不同、付款人的不同 及付款时间等情况作不同的分类。例如:
划分标准 付款日期
出票人、 付款人
汇票种类
(1)即期汇票:汇票上记载了“见票 即付”或未记载付款时间(2)远期汇 票:一定期限届满或特定日期付款
(1)银行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均为 银行(2)商业汇票:出票人、付款人 一方或双方不是银行
2.本票(Promissory Note或者Note) 又称期票,是出票人于见票时或某一 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的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3.支票(Check) 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是汇票, 下面对其做主要介绍。
(三)汇票
1.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日内瓦汇票统一法》的规定,
第十章 国际贸易支付
本章重要知识点
票据概念,功能及种类 票据行为 票据统一法及票据准据法 信汇、电汇、票汇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信用证的概念,流程及UCP600 信用证基本原则 保理
引言
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一般包括买卖、运输、 保险、支付环节。目前,除易货贸易以外的其 他所有贸易都需要进行结算及支付。汇付、托 收、信用证、国际保理都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支 付方式,是国际贸易卖方利益实现的重要环节,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双方的影响都很大,这部分 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三个票据公约及有关支 付方式的一些国际商业惯例。
①期前追索和期后追索
②初追索和再追索
③追索权的范围:票面金额、利息、追索费用 ④追索权的行使:对直接前手;连带责任 ⑤追索权的限制: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全部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自己的后手无追索权; 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后又通过背书取得
票据的持票人,不得对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 让”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划分标准
汇票种类
汇票上是否附 (1)光票:仅凭一张汇票完成付款
有文件
(2)跟单汇票:在汇票上同时附上
代表货物权属等文件的汇票
以“买方为抬 头人的汇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以自己为收款人
而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多用于 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四)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及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为了负担票据的义务
因行为。
(3)法定证券:票据的种类及形态是由法律所 确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票据。
(4)要式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格 式由人民银行制定。
(5)金钱证券:票据只能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6)文义式证券:票据的债务人只依照票据 上的文句记载承担责任。
(7)提示性证券:票据持票人或权利人如要 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 据。
(1)背书的种类:依据背书目的分为质 押式背书;委托收款式背书;转让权利 式背书。
(2)背书作成的要件:同“出票行为的 要件”。
(3)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后,对其 后手的承兑与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3.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或 于另纸上所做出的,接受出票人付款委托, 并保证于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的承诺。
及享受票据权利而从事的一系列要式 法律行为。
1.出票:创设票据权利 (1)出票行为 大陆法系:制作+签署
的要件 英美法系:制作、签署、 交付(同我国观点)
(2)出票行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 规定,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出票人便应承 担承兑及付款之责。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通过在票据的背面或 粘单上载明法定事项而转让票据权利的 要式法律行为。
付款人在付款前应对票据的表面真实性 及背书连续性予以审查。
(3)拒付:包括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人 拒绝承兑、付款人死亡、付款人破产及付款 人藏匿等各种情形。
(4) 追索:指当票据权利人或执票人的付 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票据权利人及持票 人所享有的向其前手、再前手乃至出票人请 求返还票面金额的行为。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或委托 (3)确定的金钱数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付款地 (7)出票日期和地点 (8)出票人签章
汇票若缺乏上述事项的记载,便会因为 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除必要记载事项 外,出票人可以选择记载付款时间、利息 等内容,并依照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知识点: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用什么手段 进行货款的收付。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 要包括货币和票据。
一、支付货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货币 可能是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 国的货币,它取决于:
(1)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 (2)货币的币值是否稳定; (3)政治风险;(4)行业习惯。
(1)承兑的方式:票上承兑/票外承兑。
(2)承兑的效力: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 便对持票人、收款人的付款负责。
(3)银行承兑与商业承兑。
4.票据法律行为
(1)提示
(2)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根据票据出票人 的委托,或根据票据上的承诺(本票), 于见票时或于指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票面 金额,以结束票据法律关系的要式行为。
票据当事人是指参加到票据法律关系 中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出票人,即票据法律关系的主债务人。
背书人,指通过背书行为而转让票据权 力的当事人。
被背书人,指通过背书行为取得票据的 当事人。
(8)流通证券:一般可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
(9)返还式证券:一旦主张权利须将票据交 还票据债务人。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Bills of Exchange或者Draft) 英国《1882年汇票法》定义汇票为: 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并由出票人签 名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规定的 某一将来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 对某人或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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