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合同法总则(笔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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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合同法总则
陈其营 2012年2月整理
24、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适用某一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使不守信用、见利忘义、毁约方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应该注意考虑该条或者该几条法律的价值,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或者考虑体系解释的方式,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诚实守信的一方解释,保护诚实信用一方的合法权益。
26、交易价格上涨属于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27、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院裁判摘要1:风暴来临后,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从发出预报至货物受损时,港口经营人已经无能力保障应当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货物的安全。因此货物损失,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最高院裁判摘要2:被告明知台风即将登陆,完全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停止生产,疏散人员,或者安排工人到相对安全的地点工作。但是在台风登陆的当日,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还组织工人到工棚工作,致使在工棚这个在台风过境时相当危险的工作场所内的所有人员身处险境,最终导致工棚倒塌一死六伤惨剧的发生。因此,被告关于本案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8、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的区分:
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
29、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三种标准: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而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权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起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最高院裁判摘要:人民银行依法撤销金融机构的行为,并不排斥金融机构为处理其债权债务与其他平等主体设立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也不因人民银行的督促而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30、政府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政府会议纪要是政府派员参与两方当事人之间经济权益的协调,对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提出的一种协调意见,并非政府行政命令或决定,亦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力。
政府会议纪要只是载体,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这一载体,明确表达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确定的、可执行的,且会议纪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即会议纪要已完全具备有效民事协议所具备的要件,在此情况下,方可认定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其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32、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院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
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33、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不是《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34、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负有义务一方怠于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已生效
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前提下,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35、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
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合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最后,《物权法》第15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37、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不宜认定为无效
40、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该合同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15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体现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如果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或者准备转让的土地没有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一原因行为本身的效力。
41、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房数卖、一地数转、一地数包)
最高院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该协议有效
43、如何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
最高院裁判摘要: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因此,应当认定合同中经过政府批准的84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效,未经政府批准的131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其他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的作用。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之目的条款或者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当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