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_New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大陆法学者差不多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确实是讲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要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要紧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样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样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讲,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成效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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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 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4 版。
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10 余部;发表《“ 四荒” 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 年第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2003 年第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 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那么»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关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故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阻碍租赁合同的效力。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填写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乙方:(填写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甲方身份:甲方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2乙方身份:乙方为自然人。
2.3甲方权利:甲方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有权提供必要的服务。
2.4乙方权利:乙方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有权按照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2.5甲方义务:甲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对相关业务的规定要求,并且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履行服务。
2.6乙方义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
2.7履行方式:甲方应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与乙方沟通并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2.8期限:合同的服务期限为(填写期限,如3个月、半年、1年等)。
2.9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和条件,违约方应承担事实所带来的损失,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采取恢复和补救措施。
违约方应为此负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民法总则、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双方同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采用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开始诉讼程序。
六、其他本合同以下列信息为准,如需修改合同内容需经双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合同。
本合同内容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服务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若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
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
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的作用: 1 、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 、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
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
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
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的作用:1、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
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
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第4 版。
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2003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2003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2023年整理-最新崔建远合同模板法笔记
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IlOl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大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壬笠主隹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夫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合适的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H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合适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合适的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合同法读书笔记
合同法读书笔记篇一: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第4 版。
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XX 年第 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XX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崔建远合同法笔记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合同的法律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转让物品或权利、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等的交易关系。
合同法为交易法、任意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及合同无效、被撤销、效力未定、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证、定金、押金及保证金、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消灭、合同的解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范等,均属合同法的范畴。
合同法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法律武器。
在中国,合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市场主体需要,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工具。
合同法的作用:1、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
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合同法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
2、合同法与自主自愿: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场主体即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地进行,合同法对此充分尊重并予以保障,形成意思自治原则。
实行意思自治,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
禅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水大陆法系:合总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爭的义务的合意。
"★英芙法系• 允诺说《芙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屜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 C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半爭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I司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 《合同法》第2条:’•木法所矗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匹、终止民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 是以总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 是两方以上、勺爭人总思表示一致的民爭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总:?爭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九三. 合同与契约1. 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 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 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 台湾学说:合同H契约合同:总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 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I爭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 主体的相对性2. 内容的相对性3. 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1爭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1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爭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 •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彩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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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指定教材: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二版。
定价:16元。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第二节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
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1、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2、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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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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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崔建远合同法笔记[1]崔建远合同法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广义合同说、广义合同说、狭义合同说2.《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合意?事实合同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合同理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三、合同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合同合同契2.我国立法中:合同/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合同4.台湾学说:合同≠契约合同: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协议。
四、合同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4.第三人侵害债权。
5.产品责任五、合同原则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德民第305条)。
六、准合同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民: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英美法:quasi contract≈不当得利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
设立典型合同的作用:A. 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B. 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
2.区分意义(1)法律适用不同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
A. 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合同,如单纯的赠与。
B. 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
2.区分意义(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A.交付主义:B.合理分担主义:C.债务人主义:《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
A.确定的有偿合同:B.确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有偿/无偿≠双务/单务《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同。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
(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3.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行政干预严重。
合同管理及管理机关4.对一些应当规定的制度、新型合同等,缺乏规定。
(二)《合同法》的起草经过1.1993.10,委托八人设计立法方案。
2.1995.1,学者完成合同法建议草案。
3.1995.10,法工委民法室起草合同法试拟稿。
4.1996.5,经学者、法官、工商总局官员等讨论,形成第三草案。
5.1997.5,向科研院所、法院等单位发出《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6.1998.8,《合同法(草案)》提交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文公布。
7.经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审议,提请第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
(三)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1.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2.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3.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4.价值取向应该是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
5.新的合同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法》的内容:23章、428条。
总则、分则、附则1. 总则:共8章129条。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
2. 分则:15章298条。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合同。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融资租赁。
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3. 附则: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三、合同法的成功之处1、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结束了三部合同法并立的局面,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原来的三个合同法:(1)调整的交易关系不一样。
(2)对合同主体的规定不统一。
(3)对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表述不一致。
2、剔除了旧合同法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删除合同管理一章,技术合同纳入合同法3、体系合理、完备,制度基本全面,立法技术进步明显。
4、内容比较新颖,大体实现了现代化。
(1)合同义务的扩张(2)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3)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5、针对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设计了对策。
对建设工程合同:(1)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271条)。
(2)禁止发包人将工程分解后进行发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72条)。
(3)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82条)。
(4)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86条)。
6、注重保护弱者,维护公共利益。
保护弱者:(1)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39—41条);(2)规定免责条款“黑名单”(53条)。
(3)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167条)。
对公共利益的重视:(1)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条)。
(2)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2条);(3)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四、合同法的不足之处1、放弃了一些先进的制度(1)不当影响。
(2)附获奖机会的合同。
(3)第三人侵害债权。
(4)过失相抵、损益相抵规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遗漏了一些具体合同删掉了雇用、合伙、服务、旅游、咨询、借用、储蓄、结算、出版、演出等合同3、有的条文没有必要规定,有的条文存在逻辑混乱。
《合同法》第38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五、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合同法1.严格限制合同主体的范围;2.合同法内容简陋,欠缺许多制度;3.法律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4.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5.违约责任的刑罚化,即人身责任。
(二)近代合同法1.合同主体的范围扩大,形成抽象平等的人格;2.合同法的内容趋于健全;3.合同自由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个人责任、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5.违约责任的财产化.(三)现代合同法1.抽象人格的具体化;2.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更多限制;3.从个人责任到社会责任;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4.国际统一化的趋势;5.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
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一)含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原则确立的基础1.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学说:2.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理性哲学3.代议制民主政体4.市场经济(三)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1.缔约自由: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2.选择相对人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内容自由)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方式自由)(四)对合同自由的限制1.对缔约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有义务订立某些合同,或者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合同法》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 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3.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1)合同条款的强行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