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私 法 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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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S u b j e c t s o f P r i v a t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第三章\第六章)

第一节自然人

(N a t u r a l P e r s o n)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Nationality )

●三个要点(1)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

●(2)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3)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

●(二)国际私法上研究自然人国籍的目的

●1、判断是否涉外的标志之一

●2、国籍是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3、关涉到身份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本国法)

●4、决定某一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法律地位

●的问题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举例

●1、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41、42条

●第41条[离婚]:对因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拒绝或者未提供司法救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42条[收养]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被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三)国籍的冲突

●1、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s)多重国籍

●2、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s)无国籍

●(四)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

●b、无内国国籍,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优

先;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法律为其本

国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

内外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籍优先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的解决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

我国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立法规定

●一、《民通意见》第182条:

●“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二、《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地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

住所地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D o m i c i l e)

●(一)概念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

●(1)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

●(2)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

心。

对英国住所概念与种类的解释

英美法系关注住所胜于关注国籍。其住所的作用非常大,因此法律制度严格。表现在:

(1)任何人必须有住所;

(2)住所同时只能有一个;

(3)一旦取得,不得随意变动;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意思的真实)。

英国对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因出生取得,在未取得选择住所前始终存在。

(2)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基于具有行为能力人的选择,不问居住时间长短,注重久居的意思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基于法律直接

规定取得,针对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Dependent Person,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失常的人,传统上还包括已婚妇女与军人),因此,又称依附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

●(二)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 sole permanent home )

●2、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三)自然人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分类,及住所的取得、变更、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

●(四)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p73(与国籍冲突的解决类似)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p73

●3、我国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与住所规定的总结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示意图

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

积极冲突

自然人国籍对外国人:住所地或者与其有

冲突的解决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

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

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

冲突的解决联系的住所

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出生;生理死亡;宣告失踪和死亡。

●(二)法律适用: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

法;3、适用法院地法。

●(三)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1、管辖权: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由失踪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上本

国法院管辖,有条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2、法律适用:依失踪人本国法;依失踪人住所地法;

●原则上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原则上适用本国法,如在法院地国有财产,

可依法院地法。

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成年年龄;禁治产制度

●(二)法律适用

●通行的原则: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有两个例外

●1、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

●2、对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禁止产宣告的管辖权与准据法

●1、管辖权(国籍、住所、居所)

●2、法律适用:属人法、法院地法

●3、1905年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的规定(本国法倾向)

我国有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评价

●现行规定:

●(一)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

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问题:

●a.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b.没有接受行为地法限制属人法的规则。

●c.如何理解“可以”?如何理解“定居”?

——《民通意见》

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而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第二节法人(l e g a l p e r s o n)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

●确定法人国籍标准上的不同学说:

●1、设立地说(Register Place Doctrine)

●优:明确、稳定

●劣:以规避法律为目的

●2、住所地说(Domicile Doctrine)

●优:住所与法人管理与营业中心联系密切

●劣:如何确定住所尚存争论//虚设住所现象

●3、成员国籍说(Member Nationality Doctrine)

●优:在敌对时期,可以确定公司主要资本来源

●劣:实践中无法操作;缺乏确定性

●4、准据法说(Law Applied Doctrine)

●5、复合标准说(Mixed Standard Doctrine)

●结论:国际上无统一标准,单一标准不符合发展趋势。

二、法人住所的确定标准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Headquarter Doctrine)

●理由:首脑机构所在地反映法人与某地的联系。

●缺点:与营业中心可能分离。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Business Center Doctrine)

●理由:营业中心与法人关系最密切,比较稳定。

●缺点:特殊行业无法确定营业中心。

●3、章程说(Incorporation Doctrine )

●优点:确定

●缺点:可能与管理中心和营业中心分离

三、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与住所的规定

●(一)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

其本国法。

●(二)民法通则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意见185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最密切

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无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三)图示:

●国籍:设立地(注册登记地)

●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地

●营业所

●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四、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以属人法为一般原则,注意一国外国人法的限制

●(二)我国如何确定法人的属人法?

《民通意见》第184条(教材P185)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连结点不是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

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五、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

R e c o g n i t i o n a n d P e r m i s s i o n o f F o r e i g n L e g a l P e r s o n

●(一)含义: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本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二)三种认许制度:

●1、特别认许制:登记、批准程序

●Special Recognition System

●2、概括(相互)认可制:对某一外国的法

●人概括的予以认许

●Mutual Recognition System

●3、一般认可制:不问属于何国,一般加以认许

●General Recognition System

●(三)我国的做法:

●1、1980年《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外国

企业确有需要在本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2、2006年《公司法》第194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

●3、结论:

●(1)特别认许制:以常驻代表机构或直接投资形式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

●(2)一般认许制:在我国从事临时经贸活动。

第三节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

I m m u n i t i e s o f S t a t e s a n d T h e i r P r o p e r t i e s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名义上的特殊性——主权

●(二)责任上的特殊性——以国库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三)地位上的特殊性——豁免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一)司法管辖豁免:不得被诉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二)诉讼程序豁免:不得对其财产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

●Immunity from Procedures

●(三)强制执行豁免:不得对其财产强制执行

●Immunity from Enforcement

三、国家豁免理论上的分歧

●(一)绝对豁免论:不考虑国家行为的性质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二)限制豁免论:国家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

●Doctrine of Restrictive(Relative)Immunity

●(三)废除豁免论:国家不享有豁免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四、我国的立场

●(一)典型案例

●1、“湖广铁路债券案”

●2、“司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3、“2007年莫里斯案”

湖广铁路公司案

●原告:美国债券持有人杰克逊等243名持券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美国亚拉巴马州北区地方法院(1979)

●案由:1911年清政府向英、法、德、美银行借款600

●万英镑,上述银行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债券,

●债券通过金融市场出售分散到私人手中。

●缺席判决:中国支付本息,否则强制执行其在美财产。

●中国外交部备忘录:违反国家豁免原则及恶债不偿的

国际法原则。

●结果:美法院撤销缺席判决,拒绝受理该案。

司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原告:美国人狄恩?司考特

●被告:中国烟火制造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联邦地方法院(通过美国大使馆向我国外交部长送

达传票,被我拒绝。)

●案由:被告哥哥燃放烟花时,烟花偏离原定方向击伤

●原告右眼。索赔600万美元。

●我国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企业是分离的,且

●以我国为被告违反国家豁免原则。

(二)我国当前的立场

●1、坚持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坚持国家本身或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

免。

●3、应区分国家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享有豁免。

●4、赞成通过协议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例如,参加1969年《国际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1条),放弃油污损害发生地的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5、外国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其采取

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

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005年9月14日我国参加该公约。

●——限制豁免主义为发展趋势

●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财产豁免的专门立法。

●——适用于港澳特区。

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

●甲国政府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甲国一贯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与实践,下列那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国政府订立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做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国家豁免权●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意味乙国法院在此案

中当然有权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

甲国已接受乙国法院的管辖

第四节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国际组织是依国际协议派生出来的主体

●(二)国际组织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三)国际组织是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独立主体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为了保障政府间国际组织有效地行使其职能,各成员国通过签定条约,一致承认

政府间国际组织应当享有特权与豁免权。如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国际组织的豁免依据来自于该组织的章程,与国家相比享有有限的豁免。

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含义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自然人与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注意理解几个问题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研究的范围?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制度(N a t i o n a l T r e a t m e n t)

●1、概念: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大体相同的民事待遇,即在同等条

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自然人、法人、船舶、产品等

●不是完全一致,目的在于实现内、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上的平等

2、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几个特点:

(1)互惠(Reciprocity)。但这种互惠并非一定要在条约和法律中作出规定。(2)内国人与外国人的具体民事权利并非完全相同。(例如:对不动产的所有权)(3)对外国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予以限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

●3、中国的国民待遇制度(问题与改革)

●问题:

——超国民待遇:

主要表现在税收方面。假“洋鬼子”的出现。

——次国民待遇

主要表现在投资领域,如贸易平衡要求、内销比例、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等。

(二)最惠国待遇

(M o s t F a v o r e d—N a t i o n T r e a t m e n t)

●1、概念: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

第三国的待遇。

●2、分类:要求受惠国给予补偿

●(1)互惠与非互惠

●(2)有条件(美国式)与无条件(欧洲式)

●(3)有限制与无限制(从范围角度)

●3、特点(教材p65)

●(1)以双边或多边条约为依据

●(2)自动适用性

●(3)一般都有适用范围

●与国民待遇比较,三方面特点:

●(1)规定方式上;

●(2)待遇标准;

●(3)目的:内、外国人之间平等/外国人之间平等。

●4、例外(教材p66):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

(3)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

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

特权与优惠。

5、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入世后,从双边最惠国待遇到多边最惠国待遇。

(三)优惠待遇(P r e f e r e n t i a l T r e a t m e n t)

●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范围限制在具体事项上。

——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

——一国规定的优惠待遇必须符合它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

●普遍优惠待遇

●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背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悬殊,互惠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没有

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收益,反而使其背上沉重包袱。(例如,减免关税)

●内容:发达国家在成品与半成品出口方面,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

减征关税的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互惠性

●非歧视性

●普遍性

(四)不歧视待遇

(N o n-d i s c r i m i n a t e T r e a t m e n t)

●含义:是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

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不歧视待遇是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制度执行中。

本章重点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

●我国关于以上问题的相关规定

●国家极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主体功能区规划名词解释

附件5 主体功能区规划名词解释 1. 开发:原意指以荒地、矿山、森林、水力等自然资源为对象所进行的劳动,以达到利用目的的活动。在现实生活当中,开发的含义已大大扩展,一切改变原始状态、自然景观的活动都称为开发。人才的发现、新技术的发明也称为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优化、重点、限制、禁止开发中的开发,特指以陆地国土空间为对象,以集聚人口和经济为目的,大规模、高强度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活动过程。 2. 主体功能:一定的国土空间具有多种功能,但必有一种功能居于主要地位,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功能就是主体功能。就一定的空间单元提供产品的类别而言,要么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要么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要么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主体功能并不排斥其他功能。 3. 主体功能区:指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将特定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主体功能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从开发方式上,可以定义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从开发内容上,可以定义为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城市化地区,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农产品主产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生 态功能区。从层级上,可以分为国家级层面和省级层面

4. 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一是在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背景下,对国土空间开发进行的战略性谋划。二是今后各类涉及空间开发规划的基础性规划,是衔接协调各类相关规划的基本依据。三是具有约束性的规划,既要约束市场主体的开发行为,也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四是一种综合性空间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等空间规划相比,范围更广、更原则。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设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 5. 开发强度:指一个区域建设空间占该区域总面积的比例。建设空间包括城镇建成区、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设施、其他建设用地空间。开发强度是优化、调整国土空间结构最重要指标,各类主体功能区都必须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6.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国土空间具有开发利用价值,是一种稀缺资源。 7. 空间结构:是指不同类型空间的构成及其在不同空间的分布,如城市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的比例,城市空间中城市建设空间与工矿建设空间的比例等。空间结构一旦形成后很难改变,特别是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等变成工业和城市空间后,调整和恢复的难度和代价很大。 8. 城市空间:包括城市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城市建设空间包括城市和建制镇居民点空间。工矿建设空间是指城镇居民点以外的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2:2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对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各国立法和实践除少数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外,一般采用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2、对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 A、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C、适用法院地法 D、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确定 3、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作法是采用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就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 A、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的营业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的住所地法 D、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顾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 A、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住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本人住所所在地法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法律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的根据是 A、法则区别说 B、主权 C、国际习惯

D、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E、证明便利 2、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在当事人间未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有 A、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代理人住所地法 E、本人营业地法 3、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有 A、本人住所地法 B、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C、主要合同准据法 D、为代理行为地法 E、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规定的准据法有 A、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所所在地法 C、代理人无营业所时,适用代理人惯常居所在地法 D、但如果本人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国家内有营业所的则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E、代理人无营业所的,也可适用其住所所在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本人与第三人关系应适用代理人为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但下列情形下应改为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A、代理人无营业所 B、代理人在交易所为代理行为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 张伟 在这学期中,我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我重点学习了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

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附件2: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附件2: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表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名称 面积 (平方公里) 位置主要保护对象 北京百花山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217.43门头沟区天然植被和野生动物 北京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6.6延庆县 温带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 物 天津古海岸与湿 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59.13 滨海新区、津南区、宁河县、 宝坻区 贝壳堤、牡蛎礁等古海岸遗迹 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天津蓟县中、上元 古界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 9蓟县中、上元古界地层剖面 天津八仙山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53.6蓟县森林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河北昌黎黄金海 岸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 300昌黎县沙质海岸及近海生态系统河北柳江盆地地 质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3.95抚宁县 标准地质剖面、典型地质构造 等 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18.33蔚县、涿鹿县 温带森林生态系统及褐马鸡等 野生动植物 河北泥河湾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10.15阳原县、蔚县标准地层剖面及古生物化石河北大海陀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112.25赤城县森林生态系统 河北雾灵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2.47兴隆县 温带森林生态系统及猕猴等野 生动植物 河北茅荆坝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400.38隆化县森林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 河北塞罕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0.30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及 野生动植物 河北围场红松洼 国家级自然保护 79.7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生态系统

区 河北滦河上游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 506.37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生态系统及野生动物河北衡水湖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187.87衡水市湿地生态系统及鸟类 山西阳城蟒河猕 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5.73阳城县 猕猴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生 境 山西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2 垣曲县、沁水县、翼城县、阳 城县 森林植被及勺鸡、猕猴、大鲵 等野生动物 山西芦芽山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 214.53宁武县、岢岚县、五寨县褐马鸡及其生境 山西五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6.17蒲县、隰县 褐马鸡、白皮松等野生动植物 及其生境 山西庞泉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4.44交城县、方山县 褐马鸡及华北落叶松、云杉等 森林生态系统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885.77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 布市 森林生态系统 内蒙古阿鲁科尔 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367.94阿鲁科尔沁旗 沙地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及珍 稀鸟类 内蒙古赛罕乌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004巴林右旗 森林生态系统及马鹿等野生动 物 内蒙古达里诺尔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94.13克什克腾旗 湖泊湿地、草原生态系统及珍 稀鸟类 内蒙古白音敖包 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 138.62克什克腾旗沙地云杉林生态系统等 内蒙古黑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76.38宁城县 森林生态系统及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 内蒙古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67.99敖汉旗 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及 野生动植物 内蒙古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1.83科尔沁左翼后旗 水曲柳及沟壑阔叶林生态系统 等 内蒙古鄂尔多斯147.7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遗鸥及其生境湿地生态系统等

《国际私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对行为能力的准据法除属人法外又确认了行为地法的著名案例是 A B C D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 A、管理中心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 B 在地) C D 、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开放性、多边国际条约是 A B C D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 A B C D

C、由当事人负责证明,法院负有协助义务 D、由法院负责证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E、法官和当事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查明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基本原则有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强制许可原则 D、保护独立原则 E、自动保护原则 3、目前对侵权行为所在地的确定采取的标准有 A、侵权行为加害地 B、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地 C、允许当事人任意在加害地和损害发生地之间选择 D、侵权行为人住所地 E、受害人惯常所地 4、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B、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 C、法院地法 D、婚姻缔结地法 E、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5、就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立法而言,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制度,即 A、同一制 B、区别制

正确错误 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在欧洲,所谓的属人法只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正确错误 、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正确错误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早先的根据认为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 正确错误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正确错误

国际私法学01章测试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8:3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 A、伊纳利古 B、巴托鲁斯 C、孟西尼 D、卡弗斯 2、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为 A、巴根多斯 B、格老秀斯 C、达让特莱 D、胡伯 3、目前已知的最早的成文冲突法规定是 A、公元565年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公元653年唐代《永徽律》 C、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D、1804年《法国民法典》 4、资本主义时期第一个在国内法中规定外国人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典是:() A. B.C. D. A、1794年《普鲁士法典》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807年《法国商法典》 D、1900年《德国民法典》 5、我国《民法通则》等8条规定的“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有关何种制度的规定 A、最惠国待遇 B、差别待遇 C、互惠待遇 D、平等待遇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权威学者的学说 2、下列情形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B、客体或标的位于外国 C、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D、发生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在国内产生结果 E、发生在国内的犯罪行为在国外产生结果 3、14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方面产生了许多著名的学说,主要有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礼让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 E、混合法说 4、下列事项中不属于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的范围有 A、根据第三方提供了一定条件才授予的优惠 B、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C、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D、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E、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特定地区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权与优惠 5、现今各国对国民待遇通常采用E. A、互惠 B、无条件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附件2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附件2: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国家级风景名 胜区 [发布日期:2011-6-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名称 面积 (平方公里)名称 面积 (平方公里)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280扎兰屯风景名胜区475石花洞风景名胜区84.66千山风景名胜区72盘山风景名胜区106鸭绿江风景名胜区824.2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 胜区 2394金石滩风景名胜区120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365.97兴城海滨风景名胜区42野三坡风景名胜区498.5 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 区 166.7苍岩山风景名胜区63凤凰山风景名胜区216嶂石岩风景名胜区120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44.72西柏坡—天桂山风景名胜区256青山沟风景名胜区127崆山白云洞风景名胜区350医巫闾山风景名胜区630五台山风景名胜区376松花湖风景名胜区500

恒山风景名胜区147.51八大部—净月潭风景名胜区103.38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178仙景台风景名胜区32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70防川风景名胜区139五老峰风景名胜区300镜泊湖风景名胜区1726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720琅琊山风景名胜区115太湖风景名胜区888齐云山风景名胜区110.4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31采石风景名胜区64.85云台山风景名胜区201巢湖风景名胜区800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7.43花山谜窟—渐江风景名胜区61.2三山风景名胜区17.23太极洞风景名胜区22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59.04花亭湖风景名胜区254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1123武夷山风景名胜区79雁荡山风景名胜区289.91清源山风景名胜区62普陀山风景名胜区41.95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245.74天台山风景名胜区58.2太姥山风景名胜区92.02 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 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34.91 30.23 区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625金湖风景名胜区140莫干山风景名胜区58鸳鸯溪风景名胜区66雪窦山风景名胜区140海坛风景名胜区71

大学《国际私法学》试题库及答案

我国在台湾省回归祖国和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将会形成()不同的法域。 收藏 A. 四个 B. 二个 C. 五个 D. 三个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被称为是 收藏 A. 时际法律冲突 B. 国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根本依据是 收藏 A. 仲裁协议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本国法 D. 国际条约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应是 收藏 A. 铁路运输法院 B. 中级人民法院 C.

基层人民法院 D. 高级人民法院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所谓侵权行为自体法主要是指 收藏 A. 首先是指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其次才是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 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 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 法院地法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国家认为对某些涉外民事关系从严掌握常采用 收藏 A. 重叠性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单边冲突规范 D. 选择性冲突规范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收藏 A. 统一实体规范 B.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C.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D. 冲突规范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申请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应当仅限于 收藏 A.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后作出的裁决 B. 1987年4月22日《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作出的裁决 C. 1987年4月22日《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前作出的裁决 D.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纽约公约》以前作出的裁决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既得权说的代表人物是 收藏 A. 曼斯菲尔德 B. 莫里斯 C. 莱弗拉尔 D. 戴西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对于一个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的确定,最妥善的解决方法是适用 收藏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临时仲裁庭所在地法 C. 当事人属人法 D. 争议的标的所在地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收藏 A. 侵权行为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法院地法 D. 旗国法

(专升本)国际私法学作业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私法学课程作业1(共 4 次作业) 学习层次:专升本涉及章节:第1章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和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时,也应适用;”混和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3.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涉外民事关系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 应适用该涉外民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权法律关系应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债的本座应为债的履行地;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 4.既得权说:主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 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 5.政府利益分析说: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把法律冲突区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 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6.最密切联系说:主张在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时,不应机械,呆板地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看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事实和有关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特定法律领域中的多个连结因素,在充分考虑到州际或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州(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关法律的目的以及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方面以后,结合每一个具体案件,灵活地选择准据法。 二、简答题 1.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构成? 答: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外学者历来都存在争论,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主张。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组成。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对全国定位 第一层次:【国家中心城市】北京、上海、广州 1、——强化北京的首都功能和【全国中心城市】地位,着眼建设【世界城市】,发展首都经济,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化程度和国际影响力。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强化创新功能,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的建设,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2、——优化提升上海核心城市的功能,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强化创新能力和现代服务功能,率先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增强辐射带动长江三角洲其他地区、长江流域和全国发展的能力。 3、——增强广州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和综合服务功能,强化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的地位,建设国际大都市。 第二层次:【大区域中心】天津、重庆、深圳、成都、西安 1、——提升天津的国际港口城市、生态城市和北方经济中心功能,重点开发天津滨海新区,构筑高水平的产业结构,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先进制造业和技术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增强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能力。 2、——增强深圳科技研发和高端服务功能,继续发挥经济特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3、——构建以重庆主城区为核心,以“一小时经济圈”地区为重点,以主要交通干线和长江为轴线的空间开发格局。【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和装备制造基地,内陆开放高地和出口商品加工基地。——强化重庆主城区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先进制造和综合服务水平,建设全国重要的金融、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商贸物流中心,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4、——强化成都中心城市功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通信枢纽和商贸物流、金融、文化教育中心。该区域的功能定位是:【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商贸物流中心和金融中心,以及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基地。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时间:2011-08-29 22:46来源:中国经济网点击: 213次 2010年底,我国首个全国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我国过去在国土资源规划中存在哪些问题?新规划将如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如何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许正中教授为我们深入讲解 2010年底,我国首个全国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规划》明确我国将构建“两横三纵”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在优化提升东部沿海城市群的基础上,在中西部一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好的区域,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城市群。 科技部国家区域经济规划委托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我国过去在国土资源规划中存在哪些问题?新规划将如何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的重大战略举措?将如何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空间单元过大,发展不应齐头并进 几千年来,我国的国土开发都是以农业为主,即使近代工业化有了较大发展,但实际全国发展并不平衡。按照以往的规划,从政策上将全国划分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四个经济板块。但是按照这样的空间划分,在制定并实施政策的时候,“空间单元”太大,而且不具有差异性。比如西部12个省,四川的条件和西藏的条件是完全不同的,又比如内蒙古,东西幅度几千公里,条件几乎不完全一样,要给予这些地区同样的政策是不合适的,这是空间单元的问题。

另外,全国各地的发展也是齐头并进,区域缺乏核心,齐头并进就等于什么也没有抓,没有差异化、没有特色。从世界经济发展规律看,大约60%多的人生活在离海岸线一百公里以内,而这样的大城市群支撑着一半以上的GDP。虽然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增长极使一些地区的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但是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还没有发挥。目前,我国以省为单位进行规划,各省、市、乡、县都发展经济,齐头并进,却无法实现良好的效果。 空间规划代替时间规划保持可持续发展 “十二五”规划和以往五年规划最大的区别就是主体功能区的推行,这是第一次以空间规划替代时间规划。从“一五”到“十一五”,都是以时间为轴来布局。而“十二五”不仅有时间规划,还有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这是中央在我国加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布局。 主体功能区是根据资源、环境、气候、人口等对中国的国土重新进行规划。从整个人类的发展过程来看,中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的转型。农业社会是以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而随着知识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作用明显降低,在每一块土地上都承载人口、经济和环境已经变得不可能。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追赶型工业化的发展模式导致了资源环境大量的浪费。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必须要提出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减少对资源环境的破坏。 于是,主体功能区的概念被提出,它是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把整个国土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优化开发区主要是指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环渤海城市群等,这些地区规模性开发强度已经很大,深圳达到40%多,北京也有20%多,而日本、荷兰的开发强度是百分之十几,英国仅有6%。而这三个城市群的面积占国土的14%,人口也占14%,GDP却占了将近40%。这些地区的开发强度过大,需要优化结构发展。 重点开发区要解决的是增长的问题,规划以中西部为主划分了十大城市群,这些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可以承接禁止开发区转移来的人口,有条件聚集发展经济。限制开发区是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弱、不适宜进行大规模开发的地区,一方面要集约化,另一方面又要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既要调节生态,又要提供产品、保障人居。禁止开发区并不是禁止发展,而是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区,比如三江源水源地、历史文化遗产、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等。 按照过去的发展思路,表面看我们已经走出了短缺经济,但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却会突然发现,我们各方面的资源都存在短缺现象。过去的发展方式已经不能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由空间规划代替时间规划,以空间为主进行时序开发,这是基于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部分,体现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始,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部分,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别,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规范调整也好,统一实体规范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

(本)《国际私法学》模拟题2及参考答案

(专升本)国际私法学模拟题2 一、名词解释(6X3=18分) 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2.冲突规范 3.国有化 4.法律关系本座说 5.法律规避 6.转致 二、判断题(11X2=22分) 1、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以何国法律为依据,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主张,但实践上各国一般都以法院地法为依据。 2、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物权中的不动产的继承也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4、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国有化的补偿应给予“适当的”或“合理的”补偿。 5、现代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均主张破产适用法院地法,也即是破产宣告国法。 6、“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学者里斯在柯里的“政府利益说”、艾伦茨维格的“法院地法说”、利弗拉尔的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以及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基础上,对诸理论进行改良所确立的一项原则。 7、“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居于首要的原则性地位。但在实践中,我国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规定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原则适用范围的种种限制。 8、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我国确定涉外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一般原则。 9、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一般多主张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法;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各国规定的原则基本上与不当得利相同。 10、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1、各国确定涉外继承的冲突原则,主要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两种不同的方法。 三、案例分析题(15分) 住所在法国的美国公民查威克在其住所地死亡。根据其遗嘱,他的遗产归叔母和堂妹所有,仅留10美元给他的兄弟在内的若干人。他的堂妹先于他而死。因此发生了他堂妹的应继承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诉讼在纽约州法院提起。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冲突,遗产的继承应依死亡者最后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解决;纽约州的实体法规定,其堂妹的遗产由查威克的兄弟取得。法国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其已故堂妹的应继承份额应由其母(既查威克的叔母)取得;如果按照法国的冲突规范,则遗产的继承应依死者的本国法即美国法解决。这样,纽约州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所指的援引外国法。 问:1.如果法官认为反致不是纽约州法律的一部分,本案应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这也是本案的最后处理办法。 2.反致包括哪几种情况?各自的含义是什么? 四、简答题(5X6=30分) 1.请予以说明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2.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一般各国具体有哪些实践? 3.识别冲突是如何产生、如何解决? 4.何谓连接点?连接点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5.冲突规范有哪些类型?并说明各自的含义。 五、论述题(15分) 论述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A B C D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是:() A B C D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 B C D 、在下列各法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 A B C D 、最早以单行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的法典是( A B C D

E、消极冲突 2、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 A、国内立法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际惯例 E、权威学者的学说 3、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最著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B.《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C.《托收统一规则》 D、D.《华沙——牛津规则》 E、E.《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私法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的名称有:() A、法则区别说 B、国际私法 C、私国际法 D、冲突法 E、法律适用法 5、下列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主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平等互利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正确错误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客观前提。 正确错误 、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有关章节并对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代表是 正确错误 、中国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果立法和条约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正确错误 、从整体上讲,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出现晚于冲突规范。 正确错误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私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8分 (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对] 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是:() ? 1.2 [单选] [对]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规范是:() ? 1.3 [单选] [对] 国际私法的各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 1.4 [单选] [对] 在下列各法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 ? 1.5 [单选] [对] 最早以单行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的法典是() ? 2.1 [多选] [对] 法律冲突依其性质为标准可分为:() ? 2.2 [多选] [错] 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主要包括:() ? 2.3 [多选] [对]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最著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 2.4 [多选] [对] 国际私法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的名称有:() ? 2.5 [多选] [对] 下列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3.1 [判断] [对]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途径一是间接调整的方法,二是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直接调整方 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 3.2 [判断] [对]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客观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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