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私 法 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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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S u b j e c t s o f P r i v a t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第三章\第六章)

第一节自然人

(N a t u r a l P e r s o n)

一、自然人的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Nationality )

●三个要点(1)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

●(2)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

●(3)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

●(二)国际私法上研究自然人国籍的目的

●1、判断是否涉外的标志之一

●2、国籍是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3、关涉到身份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本国法)

●4、决定某一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法律地位

●的问题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举例

●1、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41、42条

●第41条[离婚]:对因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拒绝或者未提供司法救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42条[收养]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被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第97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三)国籍的冲突

●1、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s)多重国籍

●2、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s)无国籍

●(四)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

●b、无内国国籍,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优

先;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或居所所在地的法律为其本

国法。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

内外冲突:内国国籍优先

积极冲突后取得国籍优先

的解决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

外外冲突籍优先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

国籍冲突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

的解决

当事人的住所地

消极冲突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

的解决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

我国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立法规定

●一、《民通意见》第182条:

●“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二、《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地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

住所地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D o m i c i l e)

●(一)概念

●住所(英美)的两要素:

●(1)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

●(2)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

●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

心。

对英国住所概念与种类的解释

英美法系关注住所胜于关注国籍。其住所的作用非常大,因此法律制度严格。表现在:

(1)任何人必须有住所;

(2)住所同时只能有一个;

(3)一旦取得,不得随意变动;

(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

意思的真实)。

英国对住所的分类:

(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因出生取得,在未取得选择住所前始终存在。

(2)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基于具有行为能力人的选择,不问居住时间长短,注重久居的意思

(3)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基于法律直接

规定取得,针对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Dependent Person,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失常的人,传统上还包括已婚妇女与军人),因此,又称依附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

●(二)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

●1、住所(Domicile: sole permanent home )

●2、居所(Residence: usually means bodily presence as an inhabitant in a given

place.)

●3、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

●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

●(三)自然人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

●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分类,及住所的取得、变更、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

●(四)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p73(与国籍冲突的解决类似)

●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p73

●3、我国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与住所规定的总结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示意图

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

积极冲突

自然人国籍对外国人:住所地或者与其有

冲突的解决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

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

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

冲突的解决联系的住所

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

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出生;生理死亡;宣告失踪和死亡。

●(二)法律适用: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

法;3、适用法院地法。

●(三)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

●1、管辖权: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由失踪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上本

国法院管辖,有条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2、法律适用:依失踪人本国法;依失踪人住所地法;

●原则上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原则上适用本国法,如在法院地国有财产,

可依法院地法。

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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