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协议中欺诈条款撤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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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协议中欺诈条款撤销的案件
[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关某,女
代理人:刘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甲,男
代理人:黄律师
原审被告:陈乙,男,系与申诉人是夫妻关系。
申诉人关某与被申诉人陈甲、原审被告陈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06年8月31日作出判决,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07年9 月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温州市中级法院决定指定再审。
一、一审判决
原判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给关某造成的伤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关某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的“卵巢畸形瘤”,陈某没有义务。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赔偿,可以要求返还。关某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分院住院六天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251.83元,关某应予以返还。陈乙是代领取赔偿款,并非不当得利的主体,陈甲要求退还全部赔偿款及陈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关某返还陈甲赔偿款6251.83元。
二、检察院抗诉理由
温州市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未经当事人申请,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因此形成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陈甲主张达成调解协议前对医疗费用完全不知情,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错误。
三、申诉人诉称
申诉人关某诉称,一、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没有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否定的情况下,片面认定本案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向所杨某、候某(参与调解交警)所作调查笔录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定案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改判。
四、被申诉人辩称
被申诉人陈甲辩称,申诉人关某明知大部分的医疗费是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的“卵巢畸形瘤”的费用,但隐瞒了该事实,构成欺诈行为,依法该部分的赔偿应当予以撤销,故原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且原审判决生效后已达成执行和解,因此,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在再审期间,被申诉人陈甲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只要求撤销2006年5月17日交通事故损害调解协议中,关于被申诉人陈甲赔偿申诉人关某治疗“卵巢畸形瘤”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约定,并只要求申诉人关某返还部分赔偿的约定。
五、再审法院判决:
撤销06年5月17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中关于被申诉人陈甲赔偿申诉人关某治疗“卵巢畸形瘤”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的约定。
六、判决理由:
再审中法院认为,一、调解协议中赔偿项目医疗费用是包括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卵巢畸形瘤”的费用,陈甲当时是否知道该事实?从其他资料上又无法查明,而且该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的一致性,原审以走访的方式依职权对杨某、沈某(两人系参与调解的交警)所作调查笔录,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申诉人关某明知大部分医疗费是治疗非交通事故引起的“卵巢畸形瘤”的费用,而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使陈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予以赔偿。申诉人关某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申诉人陈甲要求撤销该协议中有关该项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的约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1、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卵巢畸形瘤”发作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应当作为交通事故的治疗范围。
2、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动用公权力调查,是否违反证据原规则。
[案情评析]
一、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卵巢畸形瘤”发作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治疗范围。
对于交通事故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应当按照因果关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即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全部和部分的区分,全部的因果关系就是损伤完全由交通事故造成和引起的,比如当事人的骨折、流血等病情。部分的因果关系是当事人原本存在某些疾病,而交通损害行为,当事人使得该病症加重或者诱发了病症,换言之,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原有疾病就不会发作或者加重。是否由肇事者赔偿伤者诱发或加重的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交通损伤行为与诱发的或者加重的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因为疾病产生的机理属于医学专业知识,作为原告,可以要求医院在诊断病情时就各种并发症与行为是否有关系作出结论,或者申请鉴定,被告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也可以申请鉴定。根据司法解释,对治疗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疑义的,由被告方举证。就本案而言,被申诉人陈甲如对申诉人关某的医疗费有异议的话,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以走访的方式调查事实,是否正确。
本案法院以核实案情为由主动介入调查取证(调取本案关键证据,再审判决理由“一、”中所述)的做法值得探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式有两种:(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2、与诉讼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例如:回避、诉讼中止等。对于这类情形,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诉讼程序将无法推进,依其性质决定了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二)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收集。本案不具有上述情形,法院做法不具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审判中立的原则。
三、法院判决申诉人构成欺诈,撤销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中关于被申诉人陈甲赔偿申诉人关某治疗“卵巢畸形瘤”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赔偿的约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合同纠纷中主合同关系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的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认为双方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