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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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户外广告制作是在九十年代末期产生,近两年发展起来的。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户外广告也引用了不少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并成为美化城市的一种艺术品,是城市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但是,随着户外广告的大量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也变得十分重要。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导致户外广告在内容、设置位置方面出现诸多问题,不但不能美化城市,反而会使城市面貌变得杂乱不堪。为此,国家也出台了法律来规范约束户外广告的发布,即使如此,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引起重视并积极寻求解决的方法,将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的发展。【关键词】户外广告发布监督管理一般把设置在户外的广告叫做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空地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户外广告的分类:(1)自设性户外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2)经营性户外广告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

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一、户外广告监管的现状(一)户外广告发布应遵循的规定(1)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2)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3)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对户外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广告显视屏是指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随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

准工作。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播发的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关情节的文艺节目。广

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三)户外广告内容监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监管,根据广告发布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自我宣传的广告内容的监管,主要是向广告主进行广告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广告法规,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健康;二是对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管,主要是要求广告经营者建立验证、审稿制度,承接广告业务时认真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真实的,不得发布。同时对登记备案的会外广告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一个城市或者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在一定程度反应该城市的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而且可从一个侧面反应该城市的风貌、企业和市民的经济意识、文化素质、道德水平以及城市美化、环境保护的程度等。户外广告在其发展中从设置、内容到管理都暴露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的美化,也限制了户外广告对经济发展应有的作用。(一)各地广告法规建设不平衡《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

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

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由于户外广告管理的重要性,部分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的监管呈现出一定的地方性特色。但事实上,这些杂七杂八的规范,不仅削弱了广告法律的统一性,而且培养出了更多的利益主体。同一部《广告法》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造成了各地广告法规的建设不平衡。比如,不同地方对行政单位的审批时间所做的规定不同。一些地方没有具体规定。相关单位迟迟不做广告审批与否的答复,有些广告经营者怕流失客户就铤而走险,设立非法广告,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麻烦。据 2004 年 1 月 2 日的《成都商报》报道: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收到急拆令,必须在 2004 年 1 月 15 日前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而这些广告在 2002 年申报审批的时候,作为审批单位的市容环境管理局,并没有做出“设置还是不设置”的明确答复。目前,有

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比较具体、责权相对明确的法规,对政府审批的时间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山东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中强调“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一发缴纳费用。无论是在公共产权还是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2005 年修订)“第十四条市、上费。”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二)户外广告的设置缺乏合理的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导致的无序是户外广告发展中的

突出问题。由于地段的不可复制性,在有些主要路段或地区,户外广告显得十分拥挤、杂乱,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城市的市容市貌,对广告的实际效果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户外广告规划的缺乏,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增加了户外广告经营上的风险。(三)户外广告的技术和施工质量问题我国户外广告的技术相比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许多新技术、新设施有待于引进和普及。很多户外广告制作粗糙,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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