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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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
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4.26
【实施日期】2010.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株洲市畜牧水产局,常德、益阳市农垦办,岳阳市君山区及农垦系统各管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全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各行政区、管理区、乡镇、办事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工作。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尽快恢复耕种。
各国有农场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利用农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基本农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国有农场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开展工作,自觉服从监管。各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国有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