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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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按《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地区、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
第十二条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三条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
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滘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别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