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件:社区矫正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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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案例一:被判缓刑不思悔改
“少年大盗”入狱3年
2011年9月至11月,刚满16岁的刘某在威海某小区内先后六次入户盗窃, 窃取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价值共计14000余元。不久后,就在他采 用同样手段入户进行第七次盗窃时,被户主当场抓获并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了解到:被告人刘某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由奶奶抚 养长大,小学二年级后便辍学在家务农,父亲常年在外做生意,对刘某的 监管和教育较少。由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归 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经审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 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然而,被判处缓刑后,刘某却不思悔改仍然顶风作案。2013年3月18日, 刘某又爬窗进入威海某小区居民家中,窃取笔记本电脑一台,正欲离开时, 遇到了回家的女主人。屋主夺回笔记本电脑,刘某趁其不备又将她的手提 包夺走,内有手机1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物价部门鉴定,笔记本电 脑价值2880元,手机价值12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所以撤销缓 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二千元。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被裁定假释的人员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人员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员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职责分工: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 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 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 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五)考验期内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包括社区矫正人 员在内),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 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基本监管要求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 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 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一)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基本监管要求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 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 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批准。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三)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那么社 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就可以提请 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1、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 重的。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四)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况
在考验期间,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应 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1、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2、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3、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 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4、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仍不改正的; 5、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规定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一)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 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 服务和社区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 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 生不利影响人员 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一)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基本监管要求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 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 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 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二)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只要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一种,就应 当给予警告: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 育仍不改正的; 4、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5、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珍惜人生 服从管理 迎接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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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概述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四、全镇社区矫正情况 五、刑事犯罪对家庭的危害性
一、社区矫正概述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 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 “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 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 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二、社区矫正工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中的职责分工
派驻检察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 二、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 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五、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和平安创建; 六、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 理创新; 七、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和涉农检察,依法保障 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定
(三)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 (四)项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 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 是一种非监 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 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 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 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概述
被判处管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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