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铁路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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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货人的责任
1、由于收货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 损坏,由收货 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收货人要支付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 3、收货人要及时领取货物,逾期领取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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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损失的范围
(一)铁路承运人赔偿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失范围
是指货物的实际损失。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 票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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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5m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
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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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赔偿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违约赔偿
1、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铁路承运人对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伤害或者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旅客人 身损害的赔偿的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赔偿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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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或者物品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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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承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 成立。 2、包裹的运输合同当承运人在包裹托运单上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成立。
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明确旅客运输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安全、及时到达指定的旅行 目的地,旅客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旅客既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也是运
二、铁路运输合同的分类
铁路运输合同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包裹运输合同、铁 路行李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 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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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运输合同的构成要素
铁路运输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也是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
输合同的运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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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分类
1、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为车票。 2、行李运输合同由车票和行李托运单组成。
3、 包裹运输合同为包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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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货运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承运人的责任
1、逾期到达的违约责任 《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 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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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4、支付运输费用。 5、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 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6、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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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铁路运输合同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5、铁路运输合同通常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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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铁路货运、客运运输合同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企业作为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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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整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服务订单”和货物运单组成。 2、零担货物运输合同为货物运单。 3、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为货物运单。 4、包裹运输合同为包裹托运单。
3、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4、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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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一)铁路旅客运输
铁路旅客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运输工具运送旅客的运输活动。
(二)铁路旅客车票
铁路旅客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铁路旅客车票是客票的一种。它是由 铁路运输企业发售的、证明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的法 律文件。
(二)托运人、收货人赔偿铁路承运人的损失范围
包括承运人本身的实际损失和运输、保管物资的实际损失。
(三)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
货物灭失时,按灭失货物的价格;货物损坏时,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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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程序和时效 (一)赔偿程序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 站(货物发送前 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 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 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 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 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 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 损失清单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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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4、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5、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 服务。 6、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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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 期间为180日,但要 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 1、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 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
5、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 票价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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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已乘区间 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 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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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票、验票和收票
检票、验票和收票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的阶段。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 ,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须核对相应的证件, 经确认无误后打查验标记。 铁路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
23Biblioteka (四)乘车条件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 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 卧铺票即行失效。中转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行到车站办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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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坏赔偿 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 货物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铁路货物损害赔偿实 3、错运责任 承运人运错到站应当无偿运到正确到站并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逾期 交付的,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4、多收运费的处理
多收运费要予以退还。不能退还的,要上缴国库。
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 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票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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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卧铺只能由持票
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 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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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 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 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 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 因误售、误购或误乘需送回时,承运人应免费将旅客送回。在免费送回区间,旅客 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区间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在原票有效期不能到达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 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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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 明时从列车始发 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 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
收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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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已乘区间 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 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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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4、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5、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 服务。 6、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铁路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铁路运输企业、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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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合同的客体
铁路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铁路运输的劳务行为(即服务行为)。
(三)铁路运输合同的特点
铁路运输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 1、铁路运输合同计划性强 2、铁路运输合同是标准格式合同
第三章
铁路运输合同
授课教师:孙继强
任务一铁路运输合同
铁 路 运 输 合 同
任务二铁路货物、旅客运输合同 任务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 任务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 任务五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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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铁路运输合同
一、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铁路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它的标的是劳务不是承运人所运送的货物或 旅客。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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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运送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
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
。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 续费。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站 、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 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车票具有如下法律属性: 1、车票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2、旅客车票具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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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主要是通过旅客的购票行为和铁路承运人的售票行为完 成的。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 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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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运人的责任
1、因托运人伪报或者匿报货物品名、重量、数量而导致 铁路财产损失的,要承担 赔偿损失的责任。
2、因托运人对货物真实情况申报不实而导致少收运费的,铁路承运人有权补收运费
并加收一定的费用。 3、因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 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 储运指示标志的而造成损失的,应由其 承折。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 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 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也由托运人承 担。 4、由于押运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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