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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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涉及的税费包括以下几种:契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公证费、经纪服务费等事项。

1、契税

纳税人:买方

新政下的契税:契税=房屋合同价×税率

①首次购房90㎡以下的普通住宅按1%征收;

② 90㎡——140㎡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按1.5%征收;

③140㎡(含140㎡)以上非普通住宅按3%征收;

④不是家庭唯一住房按3%征收。

注释:普通住宅: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

2、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卖方

二手房交易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的20%缴纳个税。

优惠政策:如交易中的房产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纳税人:买卖双方;计算方法:印花税=房屋成交总额×0.05%。

4、营业税

纳税人:卖方

营业税=房屋合同价款×5%;

①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全额计征营业税;

满5年,140㎡以下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③满5年,140㎡(含140㎡)以上非普通住宅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

差额征收营业税。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卖方

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是营业税的3%。

6、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卖方

①对个人转让存量住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②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7、买卖合同公证费:

(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时才须缴纳)房屋成交总额×0.3%;

8、土地出让金:

适用:已购公房

①纳税人:买卖双方

买方(无论是成本价,还是优惠价或标准价,买方都需要按照1560×建筑面积×1%缴纳土地出让金);

②卖方(所出售的房屋是当初卖方以优惠价或标准价购买的,由卖方另外向原单位按1560×建筑面积×6%支付土地出让金)

9、综合地价款

适用:经济适用房

纳税人:卖方

税率:成交价的10%

征收范围:再上市交易的5年以上(以产权证或完税证明准)、并以市场价出售的

经济适用房。

10、经纪服务费

根据北京市新的收费政策规定:

① 500 万元及以下,收费标准:2%;

② 500 万元以上至 2000 万元及以下,收费标准:1.5%;

③ 2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及以下,收费标准1%;

④ 5000 万元以上,收费标准0.5%。

11、其他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①代办房地产登记 500元/宗;

②代办贷款 300元/宗;

③办理房屋入住 20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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