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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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做好我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如何确定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价格”)中确定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二、对于八十年代以后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为计税价格;对于七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90%为计税价格;对于六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80%为计税价格;对于五十年代及五十年代以前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70%为计税价格。

三、对于指导价格划定的典型区域以外的房地产交易,其计税价格应以指导价格确定的区县平均成交价格的70%为基数,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四、燕山地区、怀柔区在指导价格未公布前,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平均成交价格基数,并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以下统称“税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行为,本着纳税人自愿和不增加税负的原则,确定分税种计征或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附详细计算方式)

2018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附详细计算方式)

2018 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附详细计算方式)二手房,顾名思义不是最新的房产,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下面为你讲解2018 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二手房税费的计算方式。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1、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面积在90 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 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 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2、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 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 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4、交易费:3 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 元每平米)5、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6、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 元内。

二手房计税基数是房屋评估价,首套房是根据卖家是否首套房。

1 契税计算公式首套90 平米以下:契税二合同价X 1%首套90 平米至140 平米:契税=合同价X 1.5%140 平米以上或者两套:契税=合同价X 3%2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住房满5 年且为唯一住房转让免征个税。

个税=(原购买价-现售价)X 20%3 营业税计算公式满2 年的普通住宅免征。

满2年的高档住宅征收(大于144 m2):营业税=(合同价-原购房价)X 5.6% 不满2 年:营业税=合同价X 5.6%4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X 7%5 教育费附加税计算公式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X 3%6 综合地价款计算公式满5 年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成交价X 10%7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8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算公式二手房住宅:房地产交易手续费=6 X建筑面积二手房非住宅:房地产交易手续费=8 X建筑面积9 印花税计算公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

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按年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特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第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
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第六条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现就“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包括以下几种:
1. 契税:通常的税率为房屋总价的1%。

对于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情况,税率可以降至1%,对于面积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的情况,税率则为 1.5%。

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情况,不管什么情况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2.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对于产权证,按照5元/本的标准收取印花税;对于购房发票,按照0.05%的标准征收印花税。

4. 其他费用:在办理产权转移时,可能会涉及到其他一些费用,如登记费、测绘费等。

此外,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附加税等。

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最新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北京二手房过户最低计税价上调约3倍

北京二手房过户最低计税价上调约3倍

北京⼆⼿房过户最低计税价上调约3倍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12⽉10⽇开始,北京市的⼆⼿房交易开始执⾏新的最低计税价标准。

昨天,来⾃中介机构⼀线过户专员反馈的信息显⽰,⼆⼿房最低计税价标准已经上调,但是各区域具体的执⾏标准,地税局并未对外公布。

从其⽬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各区域⼆⼿...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房过户最低计税价上调约3倍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12⽉10⽇开始,北京市的⼆⼿房交易开始执⾏新的最低计税价标准。

昨天,来⾃中介机构⼀线过户专员反馈的信息显⽰,⼆⼿房最低计税价标准已经上调,但是各区域具体的执⾏标准,地税局并未对外公布。

从其⽬前掌握的信息来看,各区域⼆⼿房过户最低计税价的上调幅度在3倍左右。

调整后的⼆⼿房交易计税价标准,并不是采取“⼀⼑切”的⽅式,⽽是根据⽬前的价格⽔平,以及楼盘的建筑年代、楼层等多个因素来决定。

所以即使出于同⼀楼盘,每套房都可能有不⼀样的最低计税价。

地税局将按照房屋所在区域、楼盘建筑年代等信息实⾏⼀房⼀审核的原则,对交易房屋征缴税款。

以国奥村为例,同样户型的房屋,1层房屋的最低计税价⼤约是36000元/平⽅⽶,⽽位于9层的最低计税价为40000元/平⽅⽶,价差达到4000元/平⽅⽶。

“店铺地产”⾸席分析师张-⽉认为,这样的⽅式既能够符合当前市场中房屋交易的实际交易规则,也符合购房者的实际利益。

从具体变化来看,伟业房源⽹站(博客,微博)集团副总裁胡*晖分析表⽰,上调最低过户计税价对房本未满五年的房屋交易影响较⼤,对五年以上14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影响较⼩,因为只有契税,税率相对较低。

以海淀区中关村区域为例,按照新的最低过户计税价,中关村区域140平⽅⽶以下不满五年的房⼦,税费增加了72000元;140平⽅⽶以下满五年的房⼦,税费增加了9600元;140平⽅⽶以上不满五年的房⼦增加了227050元,140平⽅⽶以上满五年的房⼦增加了71700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各级税 务机关要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 收管理 的通知》 ( 发[ 0]2 和《 国税 2 5 号) 国家税务 0 8 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 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 0] 6 的规定 。为方便 出售住房 的个人依法履行 ( 2 5 5 号) 0 1 纳税义务 , 加强税 收征管 . 主管税 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 口, 人转让住房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与 个 应 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 、 契税 、 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 ; 地方税务机关暂没 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 置税 收征收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 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 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 收入的一定 比例核定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 。 具体 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 级地方税务局授权 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 、 地理 位置 、 建
造时间、 房屋类型、 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 在房转让收入 1 - % % 3 的幅度内确定。
户 , 纳纳税保证 金的纳税人建 立档案 , 为缴 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 的采集 、 比对 、 ; 审核 向纳税人宣传解释 纳税 保证金 的征
收、 退还政策及程序 ; 认真做好纳税保证 金退还事宜, 符合条件的确保 及时办理。
七、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 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 维护纳税人 的各项合法权益 。 一是要持续 、 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
窗 口的 . 应委托契税 征收部 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 五、 各级税务机关 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按照《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 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 9 17 ( 1 928号) 9 的规定 , 出售 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 出售 1 对 年内按市场 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 . 其出售现 住房所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 , 以纳税保 证金形式缴纳 , 先 再视其重新购房 的金额 与原 住房销 售额的关系, 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 对个人转 让 自用 5 以上 , 年 并且是家庭 唯一 生活用房取 得的所 得 , 免征个人所得 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 策 . 确保维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六、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 、 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 。要按照《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北京二手房房产交易和租赁环节中出现的税收问题

北京二手房房产交易和租赁环节中出现的税收问题

北京二手房房产交易和租赁环节中出现的税收问题房产交易和租赁作为买卖方和租赁方之间的重要合同,涉及到数额巨大的财产交易和权益转移。

在这两个环节中,税收问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北京二手房房产交易和租赁环节中可能会出现的税收问题,为房产交易和租赁方提供有关税收方面的建议。

一、北京二手房房产交易北京二手房房产交易税费相对较多,包括交易税、保险费、物业费、中介费等。

其中,交易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1.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在房产过户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金,其计算方式为根据房屋交易价格的比例缴纳,不同的交易价格有不同的缴纳比例,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标准表格。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需要在房屋交易过户时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率根据房屋交易价格的比例而定。

2.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适用于房屋购买者的税收,在北京市的房产交易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房者需要在房屋过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购房者需要按照购房凭证所填写的交易价格以及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税金缴纳金额。

3.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在房屋交易之中,卖方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收,具体缴纳办法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政策制定。

增值税的缴纳办法是根据房屋交易价格计算相应的税金,纳税对象为卖方,缴纳税率为房屋交易价格的比例。

二、北京二手房租赁在北京二手房租赁环节中,也存在着不同种类的税收问题,有些税收是具有局部性的,只适用于北京地区,有些则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

与房屋购买不同,租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由租房方或房东承担的,租房方作为租赁的一方,需要按照全年租金收入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比例缴纳所得税。

具体缴纳税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规定而定。

在北京二手房租赁中的增值税是由房主承担的,需要按照房屋租金的比例计算相应的税金缴纳金额。

具体缴纳标准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请咨询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3.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指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由租房方承担的一部分费用。

北京二手房税费的种类

北京二手房税费的种类

北京二手房税费的种类一、契税:契税是购买二手房时需要交纳的一种税费,税率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所在地点有所不同。

北京市的契税税率如下:1.非普通住宅:a)合同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税率为1.5%;b)合同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房屋,税率为2%。

2.普通住宅:a)至2024年12月31日之前售出的普通住宅,税率为1.5%;b)自2024年1月1日起售出的普通住宅,税率为2%。

契税计算公式:契税=房屋交易价格×契税税率。

二、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购买非普通住宅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增值税税率为5%。

非普通住宅主要包括商业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

增值税计算公式:增值税=(房屋交易价格-增值税适用的税前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适用的税前销售额为:评估价×1.05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出售二手房时根据房屋的持有年限和出售的利润金额而需要交纳的一种税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持有满5年的房屋:个人所得税=出售所得×20%-6万元的基准减除费用。

2.持有不满5年的房屋:个人所得税=出售所得×20%。

其中,出售所得=出售价格-购买价格-货币补偿-税费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持有房屋满5年,且售价低于当地的限价政策。

另外,购买二手房时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费用,例如:1.委托办理产权转移的中介费用:根据中介机构的不同会有所差异,一般为房价的1%~2%左右。

2.不动产登记费:按照购房合同标的额的1%收费。

3.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费:根据不同银行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为贷款金额的0.5%~1%。

总之,购买北京二手房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费用,如中介费、不动产登记费和贷款手续费等。

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该对这些费用进行合理估计,做好充分的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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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5]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我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如何确定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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