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京财税[2002]1926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
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1•【字号】京财税[2001]444号•【施行日期】200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44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除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对其他房产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与居民住房租金标准近同的价格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公有业务用房取得的使用费,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比照行政事业收费税收处理原则办理。
(二)对各单位以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住房,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除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外,对其他各类私有住房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适用税率暂减按3%的标准执行。
(四)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明确列入财税机关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可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否则对其各项应税收入一律照章征税。
二、房产税(一)企业和财政不予补助的事业单位(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可按本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的照顾,但需在帐簿中单独反映。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国开电大2022秋季实用写作形考任务答案2
重点:答案顺序会变,要以答案文字为准,不要直接选择A、B、C、D,开考试期间不让离开页面,请用手机查看。
按照计划的性质计划可以划分为生产计划、工作计划和()。
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战略计划B.学习计划C.个人计划D.作业计划正确答案: B2.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应使用的文种是()单选题(2 分) 2分A.命令B.决定C.公告D.通知正确答案: A答案解释: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就北京市轨道交通执行新的票制票价联合发文,文种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公告B.通告C.决定D.通知正确答案: B4.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通知B.决定C.通告D.命令正确答案: B5.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要用()。
单选题(2 分) 2分A.通知B.报告C.通告D.通报正确答案: D答案解释:6.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指示性公文被称作()单选题(2 分) 2分A.决议B.意见C.批复D.指示正确答案: C答案解释:7.公文的成文时间是指()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公文印制完毕的日期B.领导人签发文稿的日期C.草拟公文文稿的日期D.公文发出的日期正确答案: B8.联合下发的公文,()加盖公章单选题(2 分) 2分A.主办机关B.发文机关都应当C.最后的签署机关D.协办机关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9.签发人应标注在文件的()单选题(2 分) 2分A.附件部分B.版记部分C.眉首部分D.主体部分正确答案: C答案解释:10.请示必须一事一文的意思是:() 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一篇请示,只能表达一项请求B.一篇请示只能说明一个事件C.一篇请示可以表达多项请求D.一篇请示,必须说明一个事件正确答案: A11.市税务局宣布征收下半年度机动车使用税,所发公文为()单选题(2 分) 2分A.通知B.通报C.公告D.通告正确答案: D答案解释:12.天津市人民政府把国务院的来文用通知发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发文使用的附加词语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转发B.批转C.印发D.发布正确答案: A13.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文种是()单选题(2 分) 2分A.决定B.公告C.通知D.通告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14.下列不属于对应用文主旨要求的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客观性B.笼统性C.正确性D.鲜明性正确答案: B15.下面不属于通告正文内容的有()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通告事项B.落款C.通告缘由D.通告结语正确答案: B16.下面属于“公文式”的总结标题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市化工厂2009年度生产总结》B.《走活三步棋选好一把手》C.《加强医德修养树立医疗新风——╳╳医院手术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D.《我是怎样成为岗位能手的》正确答案: A17.应在问题发生或处理前行文,不可先斩后奏的文种是()单选题(2 分) 2分A.通告B.请示C.通知D.报告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18.在公文成文格式中,附件说明的位置应在() 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印章后主题词前B.印章后抄送机关前C.抄送机关后印发机关前D.正文后印章前正确答案: D19.下面不包含在公文标题内的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8
•【字号】京财综[2007]1241号
•【施行日期】2007.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
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2007]124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在本市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款的函》(京卫财字[2007]3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市级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区县卫生局管理经费以及各医疗机构保管、运输、打印、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经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属性质,由同级财政结合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统筹安排。
请接到复函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发改[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之一,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一种能源管理模式。
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是培育新型节能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要求,本市计划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
3.项目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由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
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
5.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6.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
7.节能服务公司已通过国家审核备案。
8.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9.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针对近期契税管理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有关契税减免税政策(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三)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四)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契税的规定。
(五)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
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六)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
二、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拆迁减免税申请后,应在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批准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包括纳税人姓名、《契税减税免税证明》字号、已减免的金额等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京财税[2011]260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1.30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
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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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京发改〔2022〕63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本市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提升改造,提高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5月7日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动本市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提升改造,提高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低效数据中心主要指PUE值超过本市现行地方标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 1139)中PUE限定值1.4的数据中心,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51号)明确的平均单机架功率低于2.5千瓦或平均上架率低于30%的功能落后的备份存储类数据中心等低利用率数据中心,以及水耗较高的数据中心(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一、总体要求立足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总体要求,遵循产业和技术发展规律,全面摸清数据中心存量底数,以分期分批实现在线监测为基础,充分发挥碳交易、差别电价等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新技术新产品试点示范应用,加强节能节水技改和再生水利用支持,完善能效碳效水效标准硬约束,倒逼小功率低利用率数据中心有序退出,鼓励大型高效数据中心整合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承接数据迁移,以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带动低效数据中心整治,强化监察执法,加强数据中心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本市存量数据中心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全面达到本市地方标准,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京财农[2014]1408号•【施行日期】201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4〕1408号)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为了规范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以及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3日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工作。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含使用自来水、自备井、地热井、地矿井等水源),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三批和2014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税[2015]18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第三批和2014年度第三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5〕18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和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2.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2月26日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三批)1. 中国农业机械学会2.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3. 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4. 中国钱币学会5.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6. 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7. 北京长林公益基金会8. 妇女手工编织协会9.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10. 北京联想控股公益基金会11. 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12. 北京华彩扶贫助学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5
•【字号】京财税〔2021〕1758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降低本市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住建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开发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本市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工业、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0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9月1日(含)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划拨决定书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工业、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0元;2021年9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办理划拨决定书的上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相关降费政策,接受市场监管、
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收费。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
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3]5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
(京建发〔2013〕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
知》(京政办发〔2013〕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加快中低价位自
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下大力气做实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当前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计划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公交票制票价调整的通告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市民出行,增加公交吸引力,缓解交通拥堵。
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本着实行低票价政策的原则,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公交票制票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票制票价调整范围本次票制票价调整范围为市区公共电汽车线路(以下简称市区公交线路)。
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9”字头线路普票票制票价及持卡八折优惠政策不变。
二、票制票价调整内容(一)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内容取消成人月票卡、学生月票卡和公交地铁联合月票卡,保留地铁专用月票卡,发行普通卡、学生卡。
原学生月票卡可作为学生卡继续使用,原成人月票卡可作为普通卡继续使用,原公交地铁联合月票卡可作为地铁专用月票卡继续使用。
市区公交线路普票票制票价就低统一为:单一票制线路每乘次1元;分段计价线路12公里以内1元起价,每增加5公里加价0.5元。
现金购票无折扣优惠。
刷卡乘坐市区公交线路享受普通卡4折、学生卡2折优惠;刷卡乘坐原月票有效分段计价线路“打折封顶”,即普通卡每乘次0.4元、学生卡每乘次0.2元。
刷卡乘坐轨道交通和出租车无折扣优惠。
(二)2007年2月1日起调整内容为方便短期乘坐公交乘客使用,发行三种时间票(卡):3日卡票价10元,限3日内使用18次;7日卡票价20元,限7日内使用42次;15日卡票价40元,限15日内日使用90次。
可乘坐除“9”字头以外的市区公交线路车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京发改〔2022〕481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市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各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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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5]1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2.07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
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京发改[2005]19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
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京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