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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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

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和市审改办《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的通知》(嘉审改办…2013‟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局行政审批事项放权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审批事项下放目录、方式

(一)行政许可事项

以下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目录和方式在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安监局内适用;委托下放中的第2项也适用于嘉兴港区安监局。

1.调整审批权限

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⑵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2.委托下放

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⑵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

3.初审权下放

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条件审查;

⑵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

以下非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目录和方式在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安监局,嘉兴港区安监局内适用。

1.调整审批权限

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备案意见。

2.直接下放

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第二类生产、经营企业,第三类生产企业);

⑵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⑶剧毒化学品使用的备案证明(仅指嘉兴港区)。

二、审批事项下放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1.调整审批权限的内容。依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要求,将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的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使用)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储存设施(仓库);不涉及危险工艺的化- 2 -

工装置;加油站新、改、扩建项目(包括撬装式阻隔防爆加油(站)装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溶剂回收(套用)的新、改、扩建项目等五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调整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审批。

2.委托下放的内容。针对危险化学品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县(市、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所能承载的责任,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包括剧毒化学品、油库、加油站、油品长输管道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经营企业;对新审批的储存经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规定,嘉兴市安监局将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含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重点监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委托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办理。

3.初审权下放的内容。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嘉兴市安监局行政审批权限,对嘉兴市安监局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审查,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书,报嘉兴市安监局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

1.调整审批权限的内容。凡是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审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备案也由其负责备案。

2.直接下放的内容。根据《嘉兴市行政审批下放运行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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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试行)》有关“非行政许可全部下放”的要求,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指第二类生产、经营企业,第三类生产企业)的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剧毒化学品使用的备案证明(指嘉兴港区)三项备案都由各县(市、区)安监局以自己名义开展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市安监局相关职能处(中心)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相同)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明确放权事项的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求、审批流程、审批时间等5个标准和服务规范(见附件:项目登记表)。根据服务规范和实施标准,认真组织各县(市、区)安监局承接审批事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批业务水平。

(二)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确定人员,明确职责,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规定,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要积极做好审批事项调整下放的宣传工作,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时提出办理要求和流程,及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下放后的审批工作要依法办理,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受委托的审批事项,各地要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档案、专册登记办理内容,审批结果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审批情况向嘉兴市安监局相关职能处(中心)报备,并定期汇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对延迟报备或不报备的将在年度考核中扣分,造成严- 4 -

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四)按照《嘉兴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以嘉兴市安监局的名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加盖“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XXX)”(XXX为地区名,如南湖区);以嘉兴市安监局的名义办理证件时,应当加盖“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件专用章(XXX)”。印章由各县(市、区)安监局,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保管,专门用于委托下放事项的审批用章,不得挪作它用。同时,要做好用章登记,载明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承办人。

(五)未经同意,各县(市、区)安监局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审批事项和权限。

四、工作责任

(一)嘉兴市安监局将强化对委托各县(市、区)安监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各项信息,支持各地开展各项工作,总结改革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嘉兴市安监局将建立健全下放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每半年对审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抽查。针对各地下放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促落实纠正。

(三)各县(市、区)安监局对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应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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