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X府函〔X〕125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推进X县、X县、X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135号)和《中共X市委编委关于同意X县设立行政审批局的批复》(X编发〔X〕46号)精神,设立X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不再保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将其承担的组织、协调、推进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县委编办,其他职能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按照《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X委发〔X〕37号)精神,将县粮食局、县发改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文新广局、县体育局、县安监局和县防震减灾局等20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部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牵头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县政务服务体系,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县级部门划转和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全县规范服务型政府(机关)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组织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承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局_制度汇编范本
行政审批局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行政审批局对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行使审批权,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职责,提高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审批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局是依法设立,负责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审批项目的申请、审查、决定和送达;(二)负责审批项目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三)负责审批项目的信息公示和公开;(四)负责审批项目的咨询和指导;(五)负责审批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六)负责审批项目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配备相应的审批人员,确保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审批流程和时限第八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各环节的职责、时限和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预约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审批服务,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审批决定公开制度,将审批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和申请人的需求,合理确定审批时限,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四章审批材料和审查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材料目录,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和格式。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批条件;(二)是否提交了全部 required的材料;(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是否需要对材料进行补充或者补正。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3篇)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安全技术是煤矿生产全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县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局技术负责人成员:安监科、行管科、信调救援科负责人、有关科室主体专业技术人员2、局技术负责人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3、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4、各煤矿企业也必须建立本矿的技术审批管理领导机构。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1、安全技术内容分类安全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县局审批。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报县局备案。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2、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残煤边角煤开采利用;(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5)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8)安全技措工程计划;(9)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事故矿井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等;(10)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安全审批管理制度
安全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企业安全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审批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安全审批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
3. 安全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对企业内部涉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项目、设备等进行审批管理的工作。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协调安全审批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安全审批管理工作,并向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3. 各部门配合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安全生产。
三、安全审批项目范围1.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项目。
2. 安全生产重大设备采购、更新、改造项目。
3. 安全生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4. 安全生产重大联合运营项目。
5. 安全生产重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项目。
6. 其他重大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
四、安全审批管理流程1. 提出申请安全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说明、可行性分析报告、安全管理方案等。
2. 审查评估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项目的安全风险、安全措施、预防与应急措施的评估等。
3. 讨论决策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审批决策。
4. 审批批准根据讨论决策结果,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批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5. 实施监督对已批准的项目,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需进行实施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安全审批结果进行实施。
6. 结束评估项目实施结束后,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需对项目进行结束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
五、安全审批管理要求1. 审批标准安全审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审批项目的安全风险要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生产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试验、施工、操作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制度;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作业审批的培训、考核和监督;3. 负责审查和批准安全生产作业计划;4. 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5. 负责安全生产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6. 负责安全生产作业审批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在开展生产作业前,应编制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并报送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内容、范围和地点;2. 作业时间、期限和责任人;3. 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4. 作业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5. 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要求;6. 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7. 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8. 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在收到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后,应进行以下审查:1. 作业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3. 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4. 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5. 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否明确。
第十条审查通过后,安全生产办公室应签发《安全生产作业许可证》,并通知生产作业单位。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作业审批权限分为以下三级:1. 一级审批: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生产作业和跨部门、跨单位的作业;2. 二级审批: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生产作业;3. 三级审批:由生产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单位的日常生产作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流程)
召开调查组事故初步分析会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并 行文上报县政府( 60 日内,特殊情况
可再延长 60 日)
县政府 15 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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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等级启 动相应应急预案
确定县政府授权其他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 作,移交其他部门
组织安全培训
县安监局审批
不符合安全条件 不予许可, 并书面告知
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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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一般流程)
案件来源:检查、事故、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请报、其他部门移交、其他
采纳陈诉 申辩意见
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局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 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特别说明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涉嫌刑事案件, 移交司法机关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 涉嫌失职,渎职等犯 罪行为的,建议检察 院另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或超过法定 期限放弃听证权利
不举行听证,直接进入行政处罚一 般程序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 未说明理由的或书面撤回听证要 求,终止听证,进入行政处罚一 般程序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送达听 证告知书
当事人人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提出书面申请
安监局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
进入复议,诉讼程序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处罚执行
24 小时之内向分管领导汇报, 并将处罚 决定书五日内向法制部门备案
每日加罚 3%
结案
逾期不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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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强化责任”的原则,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行政审批范围第四条下列事项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审批;(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审批;(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审批程序第五条行政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审查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划;(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章行政审批时限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示范文本一、行政审批项目(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1、是否网上受理是2、审批数量-13、事项属性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4、审批性质行政审批5、审批时限承诺件6、网上办理程度预审7、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8、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9、材料预审5个工作日10、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11、审批方式审批12、是否收费不收费13、实施主体威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4、办理地点威远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严陵镇东街63号15、审批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6、申请材料目录及说明(1)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初审后退还)和复印件;(7)安全管理制度;(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7、格式文本或空白表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企业经办人填表日期发证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 年月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报材料(1式2份)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4、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经销品名详细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安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第六条局各科室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置的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第七条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第八条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市安监局窗口行政审批业务流程
附表 3: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业务流程
实施 主体
审批 中心
参加人员
窗口工作人 员
审批 地点
政务 中心 窗口
工作内容
审批结果 备注
直接受理 业务
申报材料齐全,直接受理。审查要点:1、提交的资料是否 齐备;2、申请文件包括的内容是否有遗漏,与相关资料是 否一致;3、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检; 4、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复印件表明与原件 一致字样。
出具专家组 意见
项目方 :负责通知评价方等按时参会。
新取证业 许
1、窗口工作
可 务(现场
人员;2、专
项
证 核查与前 审批 家组成员;3、 目
期竣工验 中心 项目方、监理
办
方
收监督合
方、施工方、
理
二为一)
评价方。
窗口 :1、确定评审时间;2、聘请专家,制定专家评审拟办通知单、专 家聘请书,报政务中心审批;3、通知专家、项目方、评价方、县区等 到窗口领取技术资料及评审计划;4、组织评审(项目方准备核查现场 及评审会议室);5、组织填写审查意见书并签字。(现场合格,补齐补 正材料送达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有效证件,送达申请人)
经审核,材 料齐备,同
意受理
容缺受理 业务
对主件齐全、一般件不全、经申请人承诺能够限时补齐的, 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窗口边办理,申请人边补 齐,同步办理实施。
容缺受理 同步实施
企业没有
履行建设 项目三同 时手续、未
1、窗口向主管局长、 局长报告情况; 2、监察大队按 局领 导批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企业写出情况说明、补办 建 设 项 目 审 批手 续 申 请及 处 罚 决定 书 到 窗 口履 行 相 关 手
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4•【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金山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度。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审批和监督检查中的过错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本级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三)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本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特殊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需要进行特殊作业的单位,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危险品作业、隐患作业等。
3.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特殊作业负责人职务。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
5.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组织和指导特殊作业操作。
二、特殊作业许可审批1.特殊作业的进行必须经过许可审批程序,特殊作业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特殊作业许可申请。
2.特殊作业许可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殊作业的名称、工作地点、开始和结束时间等信息;(2)特殊作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3)特殊作业负责人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4)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5)特殊作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
3.特殊作业许可申请表应在特殊作业开始前提前提交,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4.主管部门根据特殊作业的性质和风险等级决定是否批准特殊作业许可,如决定不批准,应向特殊作业负责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申诉的途径。
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1.特殊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和指挥特殊作业,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2.特殊作业负责人应按照许可审批程序的要求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3.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理解并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4.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特殊作业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5.特殊作业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特殊作业中发生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四、特殊作业安全检查1.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特殊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2.特殊作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情况。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本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范本1.总则1.1 为了确保特殊作业的安全进行, 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特殊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危险品作业等。
1.3 安全责任:特殊作业的安全由作业单位负责人承担安全责任, 同时作业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安全管理2.1 工作计划: 特殊作业前,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包括作业名称、作业地点、作业人员等信息, 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2 人员要求: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同时要熟悉作业环境和操作流程。
2.3 安全防护设施: 特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4 作业风险评估: 特殊作业前, 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风险评估, 确定作业风险等级,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5 作业操作规程: 特殊作业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 禁止临时修改操作流程。
2.6 安全监督:特殊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监督岗位, 负责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及时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3.安全审批3.1 安全审批申请: 特殊作业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审批申请, 包括作业计划、作业风险评估报告等。
3.2 安全审批流程: 安全审批由相关部门负责, 经过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初审, 符合要求的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由安全专家进行详细审查, 并出具审批意见。
3.3 安全审批结果: 安全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批准和需要修改的要求。
批准的申请可以进行特殊作业, 不批准的申请必须重新提交, 修改的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4 安全审批记录:安全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4.安全事故处理4.1 安全事故报告: 特殊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时, 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并采取紧急措施, 确保人员安全。
行政审批局监督制度范本
行政审批局监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审批局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局在进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活动中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力度,确保行政审批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局应当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行政审批局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对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四)对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对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内容与方式第七条监督机构对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进行以下内容的监督:(一)行政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二)行政审批决定的正确性、及时性;(三)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四)行政审批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进行监督:(一)查阅行政审批资料,调取相关证据;(二)听取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汇报,了解工作情况;(三)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四)定期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方式。
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发现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对行政审批局的工作存在问题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行政审批局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对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一次,并向行政审批局反馈。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监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监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与监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和改善发展环境的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行为,本着依法办事、清理规范、简政放权、优化高效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最新修订规定,经局研究,现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具体分工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实施分级管理的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下列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由市安监局组织安全审查:⑴属于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⑵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⑶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⑷省委托的。
对除上述范围外,其他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的(不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一律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办理安全审查,市安监局派员参加。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活动,经营储存下列品种或者设有下列储存设施的单位,由市安监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⑴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⑵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品种的;⑶建有储存设施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审批管理制度十篇
审批管理制度十篇审批管理制度篇1为更进一步规范我矿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复审工作,使作业规程能有效地指导井下生产作业、施工组织及规范作业人员现场操作,真正实现安全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作业规程编制:1、作业规程编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3、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
4、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规程进行编制,并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满足施工要求,采用规范图例,内容标准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制等。
5、作业规程编制前由安全技术科组织各科室及其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开工地点及邻近煤层进行现场勘查,既可以检查现场的施工条件,预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制定作业规程,同时又明确施工的程序和任务,为作业规程编制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作业规程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6、编制作业规程时,规程的工程质量等标准,均应高于或等同于《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监测监控标准、机电设备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7、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根据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地质及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的勘察资料。
8、技术科在作业规程编制前一个星期,将巷道设计开口位置、断面规格、支护设计、掘进长度、顶板管理、探放水设计等,以文字形式,并绘制巷道布置示意图,提供到各相关科室,各科室依据技术科提供资料,凡涉及各自业务范围的相关内容,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适用性编制作业规程。
各科室负责编制作业规程相关内容:①生产技术科:负责规程中巷道布置、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矿压观测、顶板管理,探放水设计、技术措施以及相关图纸。
部门审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员工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安全、稳定、高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部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4. 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5. 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应遵守本制度,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2.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4.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整改;5. 遵守劳动纪律,确保工作安全。
第三章安全审批第七条本部门实行安全审批制度,涉及安全的工作项目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安全审批程序:1. 申报部门提出安全审批申请,填写《安全审批申请表》;2. 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3. 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达《安全审批通知书》;4. 执行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全审批内容:1. 工作项目的安全性评估;2. 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3. 人员培训与配备;4.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5. 事故预防与处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整改第十条本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1. 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2. 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3. 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4. 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5. 事故处理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第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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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科室制定,窗口配合。
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科室重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二)行政审批程序;(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四)办结期限;(五)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有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的也应告知。
第二节内部流转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科室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主办科室为××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第十五条服务中心交办的或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2日内交办到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主办科室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考核的3个工作日);(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科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科室,形成初审意见,报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审核;(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第十八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科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