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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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徐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一日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监督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督、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业务;参与制订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负责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行政审批服务等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培训和运行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监督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接待、后勤、财务、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业务处组织、协调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服务业务,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1. 负责组织和协调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管理和协同处理,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审批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负责制定并管理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包括审批流程、程序和标准,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3. 监督和检查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行政审批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4.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负责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行政管理的创新和改革。

5.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动行政审批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6.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配合,解决审批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7. 接受和处理申诉和投诉:负责接受和处理行政审批中的申诉和投诉,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8. 培训和教育工作:负责开展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专业化和现代化。

9. 总结和评估工作经验:负责总结和评估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提升的建议,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的来说,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责是协调和管理行政审批工作,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延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金融办等28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电子政务办;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归并整合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绵委发〔2014〕15号),设立绵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将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管理的政务服务平台与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整合,管理职责划给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全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工作职责。

2.增加行政权力网上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等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2.加强对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牵头拟订全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对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政务服务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管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1•【字号】宜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行政服务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协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并对审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四)负责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

(五)协助市监察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六)指导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业务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起草单位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负责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档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日常会务及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年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执业资格⾏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民政府,并由城市⼈民政府确定市政公⽤事业、绿化、供⽔、节⽔、排⽔、污⽔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解决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居⽣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件⼆、主要职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安排,监督地⽅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地利⽤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9【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41号【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86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行政审批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一)划入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版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档案局等25个部门(单位)和8个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的291项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的11项行政职权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增加的职责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招商引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组织起草全市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共x委、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21号)精神,保留x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监管。

(二)承接的职责承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核准项目的工作权限。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制定符合县情的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地方性建设政策和制度,指导实施及进行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本县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实际工作中抓好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和办法;负责组织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以及县城区重点地段、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加强规划审批后的管理,监督和清查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指导各乡镇(场)的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并督促实施和指导全县集镇与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管全县风景名胜(点)工作,负责全县城乡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制定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对房屋建设项目开展“拔地定桩”工作;加强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信息报送、统计报表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管理和规范建设设计市场,负责全县工程勘探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主管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饰行业,负责丁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主管全县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测定和工程预决算工作;根据国家规范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全县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和建筑制品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县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等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省发改委和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省发改委和经信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武汉城市圈综改办”)、湖北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湖北省能源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能源办”)。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依据国家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意见,及时修订调减省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和省规划内、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将工业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区行政审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区党工委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实验区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推进实验区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制度改革。

(三)牵头推进实验区营商环境建设,研究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跟踪督促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落实。

组织开展全区营商环境评估和绩效考评。

负责实验区权责清单的组织制订及动态管理工作。

(四)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关规定,对全区行政权责清单内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保密事项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

(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自然资源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智慧岛”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信誉体系建设工作。

(七)负责集中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数据,建设数字档案馆,利用大数据催生新业态。

(八)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九)完成区党工委和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职能转变。

1.将原分散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职责,进一步明确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牵头实施。

2.将原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的招标方式核准、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的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的水利农业林业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的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监管以及其他部门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统一划转给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3.将原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智慧岛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的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统筹管理全区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及数据安全监管,信誉体系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责划归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驻 并办 理便 民 服 务 事 项 接 受市行 政 审批 服 务 局 , 的 监督 和 管 理 。
二 、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决定 和行 政 审 批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 推 进
( 四 ) 负 责 规 范市 级 行 政 审 批 和 政 务 服 务行








T .



负 责 对 集 中 审 批


事项 和服 务事 项 进行流 程再造 精 简审 批环节


压 缩 审 批 时 限 提 升服 务 质 量 跟 踪 督 办 重 大 审


批 服 务 事 项 , 协 调解 决 集 中 审 批 、 服 务 事 项 办 理

政务


T .


( 三 ) 负 责 研 究 探 索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和 “ 放 管
服 ” 改 革 , 规范 审 批 行 为 、 优 化政 务 服 务 环境 , 提
出 提 升 政 务 服 务 水 平 的 意 见 和 建议 , 为 市 委 、 市
政 府科 学决 策 提 供依 据 。


各直
属机构

《 延安 市 行政 审 批 服 务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 已 经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研 究 批
准 发 现 予 印 ,

延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年 201 8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宁政办发[201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苏编〔2011〕22号)和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宁编字〔2011〕29号),设立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牌子,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全市各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办理的责任。

一、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改革方案。

(二)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市级各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并负责相关督查、督办和统计工作。

(三)负责进驻公共资源交易的协调与管理监督;协助市有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协助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意见、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加强重大项目审批的综合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论证、联合审批、现场服务和项目跟踪服务。

(五)承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业务培训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德委办发【2010】12号)和中共德阳市旌阳区委、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旌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德市旌委发【2010】7号)文件精神,设立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1、城管办、城市监察大队的管理职责;2、市政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查处各类乱挖、乱占等违法违规行为;3、园林维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的管理和执法,市区公共绿化的维护管理,园林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绿的占用的审批;4、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职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职责。

(二)市政府移交给旌阳区政府的相关职能:《关于移交规划区内“门前五包”、“三乱”治理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府函【2010】120文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旌阳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区级相关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活动。

(三)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管理维护工作及部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经营利用。

(四)负责指导、组织乡镇拟定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维护费、乡村环境维护费和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六)负责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水务局、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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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X府函〔X〕125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推进X县、X县、X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135号)和《中共X市委编委关于同意X县设立行政审批局的批复》(X编发〔X〕46号)精神,设立X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不再保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将其承担的组织、协调、推进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县委编办,其他职能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按照《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X委发〔X〕37号)精神,将县粮食局、县发改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文新广局、县体育局、县安监局和县防震减灾局等20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部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牵头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县政务服务体系,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县级部门划转和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全县规范服务型政府(机关)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组织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承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七)负责96196政务服务热线电话的受理、转接等工作;负责省行政效能监督投诉热线96960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的承接办件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行政审批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信息、宣传、接待、信访、提案、保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务、人事、纪检、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对审批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前置条件进行梳理、研究,指导各股室依法进行审批;负责对接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县级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衔接;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等工作;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三)经济审批股。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算(含网站名称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集团登记等方面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四)建设审批股。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发改经信、安监、交通运输、住建、防震减灾等方面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五)综合审批股。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方面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六)社会审批股。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食药监、教育、粮食、民宗、人社、卫计、财政、体育、文新广、民政等方面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县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按县委规定配备。

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2.县委编办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承接落实国家和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和划转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县行政审批局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各职能部门将事中事后监管信息、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及时推送或转交县行政审批局。

5.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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