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脑病专科联盟合作协议书 甲方:河南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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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脑病专科联盟合作协议书
甲方: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乙方:医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的要求,在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院集团“专科共建”模式的基础上,探索我院国家中医脑病重点专(学)科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人才培养、科研共享的专科共建模式,逐步实现各种脑病分级诊疗、急慢分治、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格局,本着“自愿加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进步”的原则,经过与联盟单位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作协议。
一、合作目标
1、探索脑病重点专(学)科优质医疗资源、人才技术、管理经验的合作共享模式,根据医院等级、专科规模,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2、在脑病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内,逐步建立统一、疗效确切的脑病诊疗规范,逐步提高联盟单位的专科临床能力。
3、建立完善的脑病专科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名医传承、学术交流、进修培训、查房会诊等,培养高质量的脑病专科医师。
4、加强联盟单位的学术交流,搭建脑病专科医师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学术发展。
二、合作内容
1、平台建设
①学术交流平台依托中原脑病论坛暨首届河南脑病学术大会,定期举办
各种学术会议,建立专科联盟互联网服务网络平台,重点推介新技术、新进展、新成果、新规范、新理论等。
②疑难病会诊平台依托我院远程会诊系统和,建立脑病专科联盟疑难病讨论“月月会”,对于各联盟单位提供的疑难病例进行会诊讨论,及时提供诊疗方案。定期安排专家到联盟单位进行现场指导、查房、会诊。
③名医传承平台依托我院脑病科已有的3个国家名老中医经验传承工作室和5位国家名老中医,条件具备的成员单位,经盟主单位同意,可挂牌设立“全国名老中医相关专家学术经验**医院传承工作室”;联盟单位的各级医师经过遴选,可向我院国家、省级名中医及高级职称以上医师拜师学习。
④适宜技术推广平台依托我院脑病医院中医特色治疗室和河南省眩晕病诊疗中心及河南中医药大学脑血管病、帕金森病、运动神经元病、眩晕病研究所,开展对联盟单位的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使联盟单位的各种脑病诊疗、中医特色技术不断丰富提高。
2、制定面向联盟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我院免费招收联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推广普及中医脑病诊疗规范。
3、加强联盟单位学科专科建设,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期派人到联盟单位进行指导学科专科规范化建设,持续提高诊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4、落实急慢分治、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为联盟成员单位开通优先预约。
5、联合联盟单位开展各种科学研究协作,逐步提高联盟单位的科研水平。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根据乙方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到联盟医院进行业务及行政指导,根据我院专科共建协作思路,指导科室管理和业务提升,帮助联盟成员单位逐步把脑
病专科做强做大。
2、逐步建立与乙方的对口合作,根据乙方需要,利用甲方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中医适宜技术等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3、着力提升乙方医疗技术水平,从专科学科建设、临床能力提升、人员培训、手术带教、院内制剂使用、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负责为乙方安排需要进行的学术讲座、进修培训、疑难病会诊等,减少乙方参加由甲方主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会务费。
5、结合乙方实际情况,双方可共同申报科研课题,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在甲方组织的多中心科研课题中,优先与乙方开展科研合作,共同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根据乙方需要,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个性化的科研指导、课题设计等。
6、对乙方提供的转诊患者提供诊疗绿色通道,优先住院,在诊断明确及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乙方医院。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对合作的脑病专业和拟开展的诊疗项目,做好前期的基础准备和合作保障工作,为合作创造良好氛围。
2、提出年度进修、培训计划,交甲方统筹安排。
3、乙方参与的甲方科研协作项目、临床课题及科研项目的申请,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范及管理办法,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挂甲方名称。
4、对于需要向上级转诊的病人,优先转入甲方,对甲方下转的病人优先安排住院,并做好相关后期治疗。
5、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指导、疑难病会诊、查房、学术讲座等,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乙方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乙方应当为开展远程医学服务提供必需的软、硬件条件,保证远程网络运行的基本环境。
7、对涉及甲方的宣传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8、乙方科室可挂“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脑病专科联盟成员单位”牌匾,但不得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中使用甲方名称,不得使用甲方医院的医疗文书、印章、票据、账户等。
四、纠纷处理
1、在合作期间,如合作医院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出现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均应在合作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或连带责任。
2、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五、其他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