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努力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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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努力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
韦尔
经济利益是职工最基本的利益,也是职工其他利益的基础。
从一定意义上说,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要的就是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
如果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其他利益的实现也是不可能的。
80年来,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直把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建国前,工会组织更多的是组织工人投身反对三座大山的政治斗争之中,但即使如此,也从未忽略对工人经济利益的维护。
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经济斗争的决议案》提出:“劳动的完全解放,只能在资本主义制度推翻、政权完全操人劳动者手中之后,但即使在资本主义组织之下,我们不否认改良劳动待遇条件,增高工人生活程度,以及部分的要求,而实行最激烈最坚强的斗争。
”“每个经济的斗争,同时就是政治的斗争。
”强调在当时经济条件下,工人阶级的迫切要求是:按照各地各时生活情形,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反对一切虐待;女工重工之生活改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取消包工制。
1926年在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刘少奇同志在《一年来中国职工运动的发展》报告中指出:“工人在任何时期,都不能离开要求其经济上之利益,经济问题,工人在所必争。
经济争斗之发展,即为中国职工运动之发展。
”此后召开的历次全国劳动大会,都把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作为重要问题提出和强调。
建国以后,工人成了国家的主人,工会更加重视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
1953年召开的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工会组织必须经常地、密切地关心工人群众的生活状况,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按照必要与可能,逐步改善工人的物质与文化生活和工人的工作条件。
1998年召开的中国工会十三大,把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作为邓小平同志关于工人阶级与工会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概括为:“必须用高度的热忱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去关心职工群众,不要忽略有利于职工的‘小事’。
职工福利只能在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但这决不能成为不关心职工福利的借口。
”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与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
可以说,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是贯穿工会工作始终的一条“生命线”。
在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方面,工会组织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一是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利。
就业权利是职工经济利益中最重要的权利。
保障职工就业权利,确保充分就业,是工会首当其冲需要做好的工作。
192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一个章程即《总章》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障工人利益,设法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等事项”。
1926年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失业问题决议案》指出,“失业,是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最大的一件痛苦。
……工人对于失业问题,一面要从根本着想,下推翻资本制度的决心;一面也要力谋补救的方法,减少平时的痛苦,以增加战斗的实力”,“在工人自己,须以团结的力量防止失业的发生。
如一旦发生,必须设法救济。
在各工会里,应有救济的组织,用在业工人与向社会捐助的力量,以援助失业者。
又须设立工作介绍的机关,使失业者早得工作,免陷于生活的绝境”。
新中国成立时,我国失业人口达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809万职工总数的60%。
为保证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各级工会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职工实现就业,为4年内在全国基本消灭失业作出了贡献。
“文革”后,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就业形势严峻。
为了落实国家提出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政策,各级工会把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教育职工转变观念,鼓励子女从事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从事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协助企业行政创办服务公司、生产合作社等,安排本单位职工子女就业。
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劳动就业问题取得了显著成绩。
到1981年底,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1980年以前积累下来的待业人员安置就业。
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职工下岗、失业现象增多,职工就业问题再度突出出来。
各级工会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及企业行政推进“再就业工程”,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县以上工会
领导机关积极参与本地职工再就业领导机构,参与制定有关方案,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就业权利。
基层工会认真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下岗分流方案,加强群众监督。
各级工会还积极发展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工会优势,扩大就业门路,努力保障职工的就业权利。
据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统计,到2000年底,各地工会组织开办职业介绍2746个,介绍成功的有70.9万人,其中下岗职工42.8万人;职业培训机构4057个,培训失业下岗职工99.1万人次。
二是维护职工的工资分配权利。
中国工会一向十分重视工资问题。
1925年二次劳大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1926年三次劳大通过的《经济斗争最近目标与其步骤决议案》,提出的经济斗争要求第一条都是“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
1927年四次劳大通过的《经济斗争决议案》提出的全国工人阶级经济斗争的总要求,第二点还是要求“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物价规定工资增加的比例”。
1929年五次劳大提出的《中华全国工人斗争纲领》,关于经济方面主要的都是有关工资的问题。
1948年召开的六次劳大更是对工资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要求,包括最低工资、工资等级制度、工资形式、工资与物价挂钩、工资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总体上说,建国之前工会组织对于工资问题,更多的是提出确保工人最低工资、维持工人基本生活方面的要求。
建国初期,工会协助政府对全国职工工资制度进行逐步清理、调整和改革,以废除旧的工资制度,有步骤地建立新的工资制度。
从1949年底开始,全国总工会与劳动部成立了有关产业部共同参加的工资委员会,对各产业、各地区的职工工资问题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为全国工资改革作准备。
1951年,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对各地职工工资的清理和调整工作,通过对职工工资的调整改革,基本上废除了旧的不合理的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改革使绝大多数职工增加了工资,增加工资面达到80%以上。
1952年全国国营工矿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446元,比1949年增加60%一1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工资制度。
各级工会积极参与这一改革,从中央到地方以至企业,工会都积极参加工资改革领导机构,参与工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全国总工会还就企业工资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工资与物价挂钩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国家采纳了工会的立法建议,在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
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
随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的确立和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工会一方面,在公有制企业中坚持由职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另一方面,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坚持由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工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以保障职工的工资分配权利。
三是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利。
建国之前,工人不仅就业不稳定,工资低廉,而且缺乏起码的社会保障。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惮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
二次劳大提出:“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人于工作伤亡时,能得到赔偿:于疾病失业者年时,能得到救济。
”虽然工会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不懈斗争,但在国民党统治区,除了少数官办的事业和外商企业有一些保险待遇外,大都无法得到实现。
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她的人民政权,都曾制定过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令,但由于多种原因,也未能得到全面实施。
1948年东北地区全境解放后,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六次劳大的决议,制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为全国性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作了必要的准备。
建国初期,全国不少地方相继制定了劳动保险办法。
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中关于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指令劳动部与全国总工会研究起草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政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各项待遇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职工社会保险的初步框架结构。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劳动立法,对统一全国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大激发了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主人翁积极性。
条例还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监督机关,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全国总工会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
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
《条例》颁布后,从全国总工会到省、市、地、县、企业都建立了完整的劳动保险业务的专管组织机构。
1954年国家决定将劳动保险事业交由工会统一管理,直到1969年,国家决定将劳动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1978年工会九大以后,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密切协作,对基层劳动保险工作的混乱局面进行了整顿。
到1981年7月,进度较快的省市,已有70%一80%的基层单位达到了职责范围明确、工作机构健全、执行政策统一的要求,开展了劳动保险群众工作。
与此同时,工会组织还注意纠正了部分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中任意降低病假待遇标准的问题。
1983年,全国总工会会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1988年,全国总工会与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转发了四川省有关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这些都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劳动保险方面的利益,保证了劳动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改革。
多年来,各级工会积极参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好参与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为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10408万人,月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37万人;有10367万职工和3173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有4332万职工了基本医疗保险。
各级工会根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兴办职工补充保险,从整体上提高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据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单位3.3万多个,参加的职工达近2000万人,保险结余金额达50多亿元。
四是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重要内容。
建国前夕,职工收入微薄,生活困难,工会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进行了长期斗争。
新中国的成立,为职工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工会组织在这方面开展了更为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职工群众的物质生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
50年代是工会职工生活工作的初创探索时期。
面对旧社会遗留下来因失业和物价上涨造成的职工生活严重困难问题,工会协助地方和企业行政积极兴办职工食堂、托儿所、浴室、疗养院、休养所、消费合作社等集体福利事业,在企业建立了生活困难补助、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补助等制度,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60年代初困难时期,工会根据中央指示,努力抓好职工食堂和副食品生产,为搞好职工生活、帮助职工渡过困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工会适时提出职工生活工作要实现转轨变型,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经济改革服务,在改革形势下开拓新领域和搞好自身改革。
从1985年到1992年,全国总工会先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工资、物价、社会保险、劳动工时、合作建房、扶持贫困职工、低收入职工生活保障以及职工对改革综合承受能力等报告、建议30多件,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不少建议在相关的决定中得到体现。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还发挥自身优势,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好事。
1985年到1990年,全国10万多个基层单位扶助贫困职工250多万人,有140万人摆脱贫困境况,连同他们的家属脱贫人数达600万人。
到1990年,共发展丧葬互济、医疗、养老和喜庆互助等保险组织近4万个,参加职工人数达528万人。
一些省市工会创办住房合作社,组织职工自建公助、集资建房,帮助不少职工解
决了住房困难。
从90年代初开始,在我国经济整体上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形势下,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多种因素陷入困难,下岗职工逐年增多,停减发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部分职工出现生活困难,加上1991年夏天长江中下游地区发生特大洪灾,给部分企业和职工家庭带来严重困难,为此,全国总工会决定在1992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的送温暖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解决职工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职工群众的心上。
1994年4月,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把送温暖活动拓展为送温暖工程,普遍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推广领导干部联系生活困难户制度,开展群众性
互助互济活动,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帮助困难企业扭亏增盈等,推动这项工作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1998年,全国总工会提出,对特困职工要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做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工作,不使一户特困职工因生活过不下去而发生意外。
2000年,全国总工会进一步提出,要在继续履行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把帮扶特困职工的工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困难职工群体上,要把能否主动协助党政预防和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衡量一个地方、产业和企业工会推进重点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
工会提出的送温暖工程得到了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江泽民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就实施送温暖工程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带头参与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
不少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担任送温暖工程领导机构的领导成员,积极支持送温暖工程的实施。
据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县及县以上工会建立特困职工档案1万多个;参加联系困难职工户活动的领导干部有74万多人,联系困难职工家庭130多万户;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的基层以上工会有1.5万多家,基金总额达20多亿元。
工会组织开展的这些工作,向困难职工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密切了党委、政府、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维护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而深受职工群众和企业的欢迎,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产生了积极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