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办适用于河南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是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河南省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时,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所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认定和责任追究。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认定、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单位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制订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办法。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在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行政领导责任。

(三)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并对组建的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查。

(五)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照权限对出现质量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相关

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七)开展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政府验收。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下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按照权限对辖区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参与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四)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五)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六)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七)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八)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九)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勘测设计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测、

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测、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三)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负责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对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熟悉工程设计情况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向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七)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测、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监理(监造)单位的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含设备制造)实施监理(监造)(以下统称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三)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验证的工作流程,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方法控制工程质量。

(四)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五)发生质量缺陷时,应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

(六)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七)发生质量事故时,按照规定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派驻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持证上岗,其人员数量及资格应与合同文件一致。投标承诺人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三)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