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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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2016年,安徽省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该标准的出台对于征地补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的范围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的补偿金额,安置补助费是针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基础设施等进行合理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农民在征地后过渡期内的基本生活所发放的补助。

其次,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程序也进行了规范。

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的资金来源、分配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征地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再次,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市场价格和农民的实际需求。

这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补偿收入,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新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管理也进行了加强。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同时,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防止出现挪用、滥用等现象,保障征地补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总的来说,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提高征地补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农民的生活改善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农民谋取更多的利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2016

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2016

农村土地赔偿最新政策2016土地政策指的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

它是处理土地关系中各种矛盾的重要调节手段,一般包括地权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的土地补偿又进入了新一环节的窘境,农村征地赔偿标准又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具体的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无为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无为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无为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芜政秘〔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无为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6〕60号无为县人民政府:《无为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批准无为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请示》(无政〔2015〕45号)悉,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芜湖市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5〕172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芜湖市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复审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6〕145号)精神,原则同意。

现将修改完善后的补偿标准批复你县(见附件)。

该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你县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要严格执行,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此复。

附件:无为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6年3月29日附件无为县集体土地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无为县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重置价格说明:1.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2.全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平方米计算。

区位价格补偿系数说明:因集体土地大部分被征收户要求安排宅基地的现实情况,若出现个别被征收户要求全部货币补偿,不安排宅基地的,按区位价格的40%计算补偿款。

4.住宅用房楼层系数。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5.住宅用房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系数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说明: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或相似设施给予补偿;2.特殊设施双方能确定重置价格的应结合其成新给予补偿;3.特殊设施且对确定重置价格有争议的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2016国家征地果树补偿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篇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众所周知,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肯定是要给一定的征地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应该给哪些补偿,也不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文详细讲解了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征地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一)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修正)(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地产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

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

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秦政办发〔2016〕51号)秦政办发〔2016〕51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县、区和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要根据辖区实际依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国土局审核备案。

2016年9月13日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有序实施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征收土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征收土地上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株数确定。

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最大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200株;柿子树的最大密度为每亩83株;山楂树的最大密度为每亩55株;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亩148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确定)为:(二)干、坚果等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1.干、坚果等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的最大密度为每亩111株;核桃树的最大密度为每亩83株。

2.干、坚果等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确定)为:(三)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其他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各类果树,其补偿标准经协商或评估确定。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协商或评估确定。

第五条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3-5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许昌市2016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许昌市2016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m
30
37.5 25%
座 3000 3750 25%
1500 亩
1500
0%
3500 3500 0%
26
养殖圈舍
27
墓碑
电表
按缴费单据核定
28
电表箱
29
水表
按缴费单据核定
30
电话
按缴费单据核定
31
地埋线
可参考市场价
32
桥(涵)

地埋管
可参考市场价
34
翻水洞
35
砖混地窖
36
影壁墙
37
旗杆
38
路灯
39 钢架广告牌
40
霓虹灯
41 煤气转换炉
水浇地
42
青苗费
菜地
套次 280
350 25%
户 280
350 25%
热水器和空调 太阳能、燃气热水器,分体空调移位(窗式空调减半)
有线电视移装 按缴费单据核定
宽带移装 按缴费单据核定
15
二相电
按电业局核定收费标准
三相电
按电业局核定收费标准
燃气
16 卷帘门、伸缩门 有屋门的双重门(含不锈钢、铝合金制)
17
檐板
宽度在30cm以下
18
普通前檐 宽度在60cm以上
19
挑梁前檐 宽度在90cm以上
㎡ 350 437.5
㎡ 80
100
㎡ 50
62.5
㎡ 80
100
㎡ 280
350
㎡ 200
250
㎡ 150 187.5
㎡ 100
125
眼 4000 5000
眼 6000 7500

2016最新农村土地国家征收赔偿标准

2016最新农村土地国家征收赔偿标准

2016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2016年9月23日附件2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

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2016甘肃征地补偿标准

2016甘肃征地补偿标准

2016甘肃征地补偿标准
2016年,甘肃省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将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农村土地征收,甘肃省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根据新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将按照土地的实际用途、地块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此外,对于因土地征收而失去的房屋、果树、农作物等,也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针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甘肃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新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将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居民,甘肃省也规定了搬迁补偿标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此外,甘肃省还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根据新规定,征地补偿
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农民、城市居民的实际需求。

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的支付期限,确保补偿款能够及时到位,让受到征地影响的农民和城市居民能够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总的来说,2016年甘肃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地计算补偿费用,确保农民和城市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也将有利于推动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其落实到位,让受到征地影响的农民和城市居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共同分享发展成果。

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6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6年,安徽省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和生活补助等内容。

首先,针对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收土地的用途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对于耕地征收,按照土地权属人的实际权益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被征收前的年度平均收益和相应的补偿金。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非农业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则根据土地的等级、位置、土地权属人的实际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补偿。

其次,安置补助是征地补偿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新政策规定,对于被征地的
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用于帮助他们在新的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职业转移。

安置补助的标准根据被征地户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核定,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产生活状态。

最后,生活补助也是征地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将给予被
征地户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征地后的生活困难期。

生活补助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被征地户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定,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2016年安徽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双赢。

希望各地政府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真正受益,共同分享征地发展的成果。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一、概述在土地征用中,经常会使原有的行政村内的土地遭受破坏并发生变化,这就需要考虑替代地的补偿。

赔偿地青苗不仅要弥补对地方经济的损失,还要消除建设项目的不良影响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制定补偿标准是确保建设项目建设合理可行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补偿标准(一)补偿标准分类1、土地储备补偿标准。

在项目实施期间,为满足项目发展所需,将对少数乡镇开展土地收储时,需依据农村土地储备标准进行赔偿,具体补偿标准与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关,在此不一一赘述。

2、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赔偿原农村宅基地所有者,比例为宅基地土地贩卖价格的50%或者以农村宅基地土地收购价格的75%计算,补偿金额可以用来抵缴房租(不超过3年)或用于其他用途。

(二)地青苗补偿标准1、补偿标准构成:因项目建设道路或管道设施所损坏的地青苗,一律按每亩补偿标准金额的20%的比例来计算补偿,细目包括:特殊地青苗、枯死树木、园林绿化设施等,具体补偿金额以本地政府制定的标准为准。

2、道路两端的地青苗以及有害影响的枯树木,以及需要迁移的园林绿化设施,按每平方米换算的标准根据成本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政府负责统一结算。

三、可征收地青苗补偿标准1、土地获准使用方式征收补偿金额:对于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获准使用土地,其获准使用土地所有者可V;与政府协商,在土地收储金额中折算地青苗补偿金额,也可以单独签订买断协议,attrIB;计地青苗的补偿金额。

2、征收一次性补偿标准:对于已经取消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村土地,同样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把地青苗补偿金额计入土地收储金额中,也可以单独签订买断协议,签订有关补偿方式。

呢,以上就是有关地青苗补偿标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正确处理土地使用关系,促进建设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2016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2016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2016年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三条、发改、人社、规划、住建、国土、交通、民政、公安、农发、水务、统计、房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参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分配、使用,调整承包土地,协调落实拆迁户房屋拆除、过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时交付土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统建拆迁安置房由区住建部门为实施主体,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按程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业主管理。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制度、补偿补助安置公示和结果公布制度。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

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

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

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景府办字〔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6月28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日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属浮梁县辖区的土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浮梁县政府制定。

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到位。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为:(一)“飞地”:“飞地”的征地补偿按照“飞地”所坐落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未承包给村民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被征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等。

(三)被征土地承包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宅基地被征收,如重新安排了无偿的新宅基地,安置补助费就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被征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石政办函〔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3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现行的《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调整,制定本标准(见附件)。

一、本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集体土地时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

矿区、高新区、正定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及没有出台补偿标准的县(市)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出台补偿标准。

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遇到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收土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汝政〔2016〕55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汝政〔2016〕55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汝政〔2016〕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日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汝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三者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4〕2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林木、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docx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docx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本级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专职人员,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中山市征收补偿标准-2016年8号文

中山市征收补偿标准-2016年8号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辖区范围内公益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征收补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补偿(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

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标准执行。

补偿标准不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标准,国家、省、市日后另有规定调整标准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留用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日后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

1.补偿标准。

(1)一般农作物及经济作物征收补偿参照标准详见附件1。

(2)常见苗木搬迁补偿参照标准详见附件2.(3)水产养殖搬迁补偿参照标准详见附件3。

2.补偿方式.(1)附件2、3中的青苗补偿只作搬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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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m以下(含5cm)棵
1518.7525%81250%6—10cm 棵405025%1522.550%11—15cm
棵8010025%203050%16—20cm 棵16020025%304550%21—25cm 棵22027525%609050%26—30cm 棵30037525%8012050%31cm以上棵40050025%10015050%2年以下幼树棵202525%81250%2—3年未结果树
棵5062.525%1522.550%盛果期前棵20025025%507550%盛果期棵50062525%8012050%盛果后期棵30037525%609050%白蜡条墩
墩202525%202525%紫槐墩墩202525%202525%桑叉墩

80
100
25%
80
100
25%
树木补偿标准
品种
乔木类
零星果树及木本药材类
保留新补偿标准(元)
上浮比例
移伐原
补偿标
准(元)
移伐新补偿标准(元)上浮比例
备 注
1、如不妨碍建设,按保留标准补偿;必须移伐的树木,树归原主,按照移伐标准补偿;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移伐手续。

2、按保留补偿的树林木,补偿后归用地单位所有。

3、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用保留补偿。

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4、树木的胸径从地面1.3米高处计算。

灌木类
胸径、生长周期
单位保留补偿原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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