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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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

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应符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 护专项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 2022]116 号)、国家发改委《关于 降低部份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 2022]534 号) ,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 号) 文件要求.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 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 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 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 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款待费、施工现场津 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 ] 394 号)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1000×1.5%=1515+ (5000—1000) ×1.2%=6363+ (10000-5000)× 1%=113113+ (50000-10000) ×0。

8%=4331000 以下1001~5000 5001~10000 10001~500001000 5000 10000 500001.5 1。

2 1 0.8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 (100000—50000)×0.5%=683100001~200000 0。

2 200000 683+ (200000-100000)×0。

2%=883200000 以上0.1 280000 883+ (280000-200000)×0。

1%=963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赋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赋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商议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三、建立征地补偿听证制度。

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要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后,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最新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

最新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综上所述,年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国家各地区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大致在400元—元之间,沿海地区迁坟补偿标准相对会高些,但因资料缺乏,无法一一呈现。
附:迁坟补偿协议书需完善以下资料:
一、协议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1、事由;
2、补偿标准;
3、补偿范围;
4、补偿内容及数量;
5、补偿金额;
6、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7、坟墓的迁移时间;
8、法律责任等。9、协Biblioteka 的份数;10、合同签订日期等。
另每份合同须有合同编号(仲拆字[20__]__X号)。
二、现状地形图:指目前拆迁的现状地形图,在现状地形图上勾画出拆迁补偿的范围,经办人员、户主需签名。
三、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须拿原件进行复印,经办人员需签名。
三、湖南岳阳迁坟补偿标准
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混凝土坟元;砖、石坟1500元;土坟1000元;尸骨罐400元。
备注: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当前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济南、济宁、德州迁坟补偿标准
年9月26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显示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元/座。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地⾯附着物补偿暂⾏办法地⾯附着物补偿暂⾏管理办法因桓台华润燃⽓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位置的特殊性,施⼯过程中存在⼤量的地⾯附着物的补偿⼯作,为了规范补偿标准、规范流程,合理控制⼯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适⽤范围:本办法适⽤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管道⼯程中涉及的地⾯附着物补偿⼯作。

2、⼯作流程:公司⼯程施⼯员负责(包括参与公司⼯程建设的淄博公司⼯程施⼯员)据实同受偿单位或个⼈共同确认补偿量,双⽅在青苗补偿确认单签字同时留存补偿前现场影像资料,补偿量签字确认后,双⽅签订施⼯补偿协议,具体流程如下:3、付款⽅式:受偿单位需提供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受偿个⼈需提供税务局代开个⼈正式发票后,财务依据合同约定付款。

(受偿个⼈需同时提供⾝份证复印件及现⾦收到条)。

4、补偿标准:现执⾏鲁价费发2014【35】号⽂(详见附件1),涉及道路绿化的可参照执⾏淄价字2015【48】号⽂(详见附件2)。

(如政府出台新政策依据政府现⾏政策变更)5、补偿凭证:施⼯补偿合同、补偿量确认单(附件3)、现场影像记录等。

6、补偿确认单(⼀式两份)需经公司、受偿⼈(或单位)签字确认。

7、补偿确认单签署分四档(暂⾏):(1)⼀档补偿费⽤为≤2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由施⼯员签字确认。

(2)⼆档补偿费⽤为 >2000≤5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程部施⼯负责⼈(煤改⽓⼯程包括部分淄博公司负责的中压⼯程复核⼈岳纪伟、丁格,其它桓台公司安排给⽯永顺负责的部分中压⼯程丁格负责复核,后⾯不再单独释义)复核签字确认。

(3)三档补偿费⽤为>5000元≤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程部施⼯负责⼈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4)四档为>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程部施⼯负责⼈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2016国家征地果树补偿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篇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2016每亩价格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众所周知,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肯定是要给一定的征地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应该给哪些补偿,也不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文详细讲解了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征地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一)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鲁价费发〔2008〕178号

鲁价费发〔2008〕1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178号文

178号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
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作者:chn148 来源:未知日期:2010-12-1 15:57:55 人气:612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2019年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

2019年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

2019年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018年开春以来,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和高铁建设如火如荼进行,在修路过程中,有些地方需要征地迁坟。

那么国家最新迁坟补偿标准有哪些呢?经查阅资料,全国各省迁坟补偿标准不一,为了让大家初步了解2018年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律师团现将山东、河南、湖南部分县市的拆迁补偿政策整理,供大家参考。

▲2018年国家最新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一、山东济南、济宁、德州迁坟补偿标准2008年9月26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显示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二、河南郑州迁坟补偿标准2009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迁坟,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三、湖南岳阳迁坟补偿标准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混凝土坟2000元;砖、石坟1500元;土坟1000元;尸骨罐400元。

备注: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烟价[2008]40号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我市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批复,经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创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疏导价格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益,规范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级价格、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对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意义和各项规定,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要利用多种形式公开各项补偿标准的调整情况,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二、要做好政策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把握好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依法行政。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地此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附件: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1 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260-320元/m2 1、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它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90-280元/m2 2、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60-200元/m2 3、旧料归原主乱石基、砖垛、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00-140元/m2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80-100元/m2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含)以上 90-110元/m 按墙体长度计算乱石基砖墙高2(含)-2.5m 80-100元/m 旧料归原主乱石基砖墙高1.5-2m 70-8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 40-50元/m1.5-2.5m3 畜禽舍砖混结构 100-150元/m2 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 50-80元/m2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 300-500元/座含其他费用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m2 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60元/m2 2、旧料归原主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元/m2地棚(高度1米以内) 3-10元/m2滴灌设备 1-1.5元/m2供暖设备 3-5元/m2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500元/m2 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 1000-1300元/m2石拱桥 1500-2000元/m2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700元/m 按涵洞长度计算石拱涵跨径1-4m 9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500-15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900-1800元/m8 台田石堰乱石结构 60-80元/m2 按砌体侧面积计算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不含田间毛渠) 5-10元/m3 按挖土方体积计算石彻水渠、水池 150-210元/m3 按砌体体积计算砖砌水渠、水池 200-250元/m3 挖土方另计:5-10元/m310 水井手压井 500元/眼 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2、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3、旧料归原主土井直径1.2m(不含) 110-140元/m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1.5m 1700-3400元/眼深10-20m直径2.5m 4800-6200元/眼下管井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360-460元/m机井深20-50m 160-210元/m深50-100m 210-280元/m深100-250m 280-360元/m深250m以上 360-460元/m11 电力通讯线路低压线路 1200-1500元/杆旧料归原主通讯广播线路 1200-1500元/杆12 鱼塘藕塘土筑池塘 4200-14000元/亩包括鱼苗、藕秧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费用等砖砌池塘石砌池塘13 苹果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幼龄期 1950-3250元/亩备注: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150-180元/株盛果期:260-450元/株衰果期:220-100元/株树归原主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14 樱桃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幼龄期 1950-3250元/亩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初果期 13000-19500元/亩盛果期 18200-33800元/亩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15 葡萄幼龄期 1000-3000元/亩树归原主初果期 3600-7200元/亩盛果期 9800-18000元/亩衰果期 6000-3600元/亩16 其他果树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幼龄期 1950-3250元/亩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初果期 8450-16900元/亩盛果期 14950-26000元/亩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17 苗圃苗木 4000-8000元/亩苗木归原主18 蔬菜类一类 3000-6500元/亩西红柿、黄瓜、芸豆、辣椒二类 2000-4000元/亩大白菜、萝卜、大葱、芹菜、茄子三类 1000-2800元/亩土豆、芋头19 大棚蔬菜类一类 10000-15000元/亩西红柿、黄瓜、韭菜、芸豆、辣椒二类 5200-9500元/亩茭瓜、茄子、芹菜三类 3000-8000元/亩香椿芽20 乔木灌木类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3-4元/株(移栽费) 幼树归原主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30-40元/株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一年以内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3-6元/墩一年以上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4-7元/墩21 桑树树龄3年以内 1500-2500元/亩树归原主树龄3-5年 2500-3000元/亩树龄5年以上 3000-5000元/亩说明:1、粮食类按征地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单季补偿。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和安臵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是征地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也是搞好征地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

科学、合理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测算,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其中,县(市、独立的区)分别制订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区的市制订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务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结果的综合平衡与成果上报工作。

此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订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执行,未完成的要与该项工作同步进行测算和组织听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鲁政办发[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维护被征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限定征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

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作物产值,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其他土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参照同类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在合理确定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确定,补偿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法定倍数的中限。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各地在制定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要注意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各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区位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因桓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位置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为了规范补偿标准、规范流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

2、工作流程:公司工程施工员负责(包括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淄博公司工程施工员)据实同受偿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补偿量,双方在青苗补偿确认单签字同时留存补偿前现场影像资料,补偿量签字确认后,双方签订施工补偿协议,具体流程如下:4、补偿标准:现执行鲁价费发2014【35】号文(详见附件1),涉及道路绿化的可参照执行淄价字2015【48】号文(详见附件2)。

(如政府出台新政策依据政府现行政策变更)5、补偿凭证:施工补偿合同、补偿量确认单(附件3)、现场影像记录等。

6、补偿确认单(一式两份)需经公司、受偿人(或单位)签字确认。

7、补偿确认单签署分四档(暂行):(1)一档补偿费用为≤2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由施工员签字确认。

(2)二档补偿费用为?>2000≤5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责人(煤改气工程包括部分淄博公司负责的中压工程复核人岳纪伟、丁格,其它桓台公司安排给石永顺负责的部分中压工程丁格负责复核,后面不再单独释义)复核签字确认。

(3)三档补偿费用为>5000元≤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责人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4)四档为>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责人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8、公司工程施工员负责每月23日将次月资金计划上报至桓台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统一上报计划财务部,其中包括苗木补偿、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应符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要求。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计算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的青苗补偿费如下: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青苗补偿费=100亩*900元/亩=90000元。

(三)研究试验费。

1. 按照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研究试验费是指为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的试验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费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鲁价费发[2014]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4.28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
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4〕67号)
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东价发〔2014〕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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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
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作者:chn148 来源:未知日期:2010-12-1 15:57:55 人气:612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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